世界食品網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鄂食藥監文〔2017〕97號)

   2017-10-23 274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  《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經省局局務會審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
 
  《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經省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北省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以下簡稱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推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行政,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境內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的主動公開和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廣告監測、行政處罰以及其他行政監管活動中獲得的與食品藥品安全相關的信息。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食品藥品安全行政監管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安全行政監管信息,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公開,并將擬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省本級的食品藥品安全行政監管信息公開,并對全省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第七條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制度,并承擔以下職責:
 
  (一)監督、指導、考核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政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二)組織制定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管理制度、內部審核機制和工作流程;
 
  (三)配合信息公開機構做好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的審核、發布和備案工作;
 
  (四)負責爭議信息的更正、撤銷工作;
 
  (五)承擔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及應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監督檢查類信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專項治理、飛行檢查中發現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廣告監測情況、監管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或風險管控措施、企業整改(依申請)情況;
 
  (二)監督抽檢類信息:被抽檢不合格食品藥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標稱的生產者名稱、經營者名稱、不合格項目等內容;
 
  (三)行政處罰類信息: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行政監管信息。
 
  第九條 監督檢查類信息一般應在檢查結果確認(必要時經屬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實)后7個工作日內按批次公開;行政處罰類信息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食品監督抽檢信息每周公開一次,藥品化妝品監督抽檢信息每季度公開一次,醫療器械監督抽檢信息每半年公開一次。行政監管信息公開期限不少于1年,時間從信息發布之日起開始計算。其中,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期限為1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公開期限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行政監管信息公開管理工作。省局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由科技和標準處統籌管理,省局相關職能處室對擬公開的行政監管信息內容真實性、合規性負責。省局相關職能處室將擬公開的信息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由科技和標準處匯總并按程序統一公開。影響重大的信息報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其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者行政決定被依法更正、撤銷的,應當及時在原公開范圍內更正或者撤銷。
 
  對需要更正或者撤銷的信息,省局相關職能處室應當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后,報省局主要領導審批。科技和標準處負責更正或者撤銷信息的發布工作。
 
  第十二條 依法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開展行政監管的信息均應公開。省本級不宜公開的行政監管信息,省局相關職能處室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交由科技和標準處組織論證,報省局主要領導審批。
 
  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宜公開的信息,在經主要領導審批后,將不宜公開的信息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須公開的,應當責令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主要通過政務網站公開,也可以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和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查詢的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信息公開審批程序,健全信息公開協調機制。信息公開的內容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部門的,應當在信息公開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所公開的信息內容準確一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行政監管信息不按規定公開,不依法履行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不得公開的食品藥品行政監管信息的;
 
  (三)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科技和標準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4日省局印發的《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湖北
標簽: 信息公開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