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檢查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情況的緊急通知》(商秩電[2011]555號)發出后,各地積極動員部署,貫徹落實文件精神,開始全面檢查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情況。為確保工作實效,切實保障肉品質量安全,各地要以這次檢查為契機,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本地生豬屠宰行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嚴格依法加強生豬屠宰管理。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把市場準入關
要嚴格按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標準的通知》(商秩字[2010]286號),嚴格依法把好準入關,不得降低標準,變通執行,做好生豬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凡達不到規范和標準要求的屠宰企業,要堅決予以淘汰,一律不得換發牌證。要對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進展情況的通報》(商辦秩函[2011]156號),認真查找分析本地審核換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未按要求換證企業逐一現場核查、整改;對工作走過場,故意漏報、瞞報審核換證情況的,要進行通報,并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對在審核換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按標準和要求審核換證,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依法嚴肅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對已換發牌證企業進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規范和標準要求的,要立即責令其停產整頓,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整頓期滿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予以取締。新建、改建、擴建定點屠宰廠(場),要符合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設置規劃,并嚴格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批。嚴肅查處未履行報批手續開工建設、未取得定點屠宰資格投產經營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出借、轉讓或變相出借、轉讓定點屠宰牌證等違法行為。
二、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管理
督促屠宰企業做好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嚴禁屠宰生豬產地檢疫合格證、運輸工具消毒證、非疫區證明等證件不齊或缺損的生豬,嚴禁購進、屠宰未經檢疫合格的生豬;按照規范的工藝流程屠宰生豬,并實施肉品品質同步檢驗,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如實記錄生豬產品流向,嚴禁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提高冷藏運輸能力,確保售出產品達到相關衛生質量要求;依法對售出的“問題產品”實施下架、召回、檢驗和封存,并將召回結果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加強對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屠宰場點的監管。要求銷售企業必須從有品質保障的定點屠宰企業購進生豬產品,并索證索票,健全購銷臺賬,實行肉品質量溯源管理。
三、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制售病害肉等違法犯罪行為,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對高發時段、頻發易發地區的巡查;依法嚴厲打擊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冒用或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標志牌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行為,及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行為;依法嚴厲查處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的行為,及為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行為。要加強管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產品不得進入市場交易;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的小型屠宰場點,生豬產品僅限于供應本地市場,不得跨區域銷售。
各地要充分認清當前屠宰行業管理面臨的嚴峻形勢,查找薄弱環節,堵塞監管漏洞,切實抓好組織落實,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積極引導媒體進行客觀公正報道。
有關檢查工作情況總結材料請按商秩電〔2011〕555號文件要求報商務部。
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把市場準入關
要嚴格按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10]263號)、《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標準的通知》(商秩字[2010]286號),嚴格依法把好準入關,不得降低標準,變通執行,做好生豬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凡達不到規范和標準要求的屠宰企業,要堅決予以淘汰,一律不得換發牌證。要對照《商務部辦公廳關于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審核換證工作進展情況的通報》(商辦秩函[2011]156號),認真查找分析本地審核換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未按要求換證企業逐一現場核查、整改;對工作走過場,故意漏報、瞞報審核換證情況的,要進行通報,并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對在審核換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按標準和要求審核換證,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的,依法嚴肅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對已換發牌證企業進行全面梳理,不符合規范和標準要求的,要立即責令其停產整頓,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整頓期滿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予以取締。新建、改建、擴建定點屠宰廠(場),要符合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設置規劃,并嚴格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的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批。嚴肅查處未履行報批手續開工建設、未取得定點屠宰資格投產經營等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出借、轉讓或變相出借、轉讓定點屠宰牌證等違法行為。
二、加強肉品質量安全管理
督促屠宰企業做好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嚴禁屠宰生豬產地檢疫合格證、運輸工具消毒證、非疫區證明等證件不齊或缺損的生豬,嚴禁購進、屠宰未經檢疫合格的生豬;按照規范的工藝流程屠宰生豬,并實施肉品品質同步檢驗,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如實記錄生豬產品流向,嚴禁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提高冷藏運輸能力,確保售出產品達到相關衛生質量要求;依法對售出的“問題產品”實施下架、召回、檢驗和封存,并將召回結果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加強對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屠宰場點的監管。要求銷售企業必須從有品質保障的定點屠宰企業購進生豬產品,并索證索票,健全購銷臺賬,實行肉品質量溯源管理。
三、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要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制售病害肉等違法犯罪行為,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對高發時段、頻發易發地區的巡查;依法嚴厲打擊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冒用或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標志牌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行為,及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行為;依法嚴厲查處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的行為,及為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行為。要加強管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產品不得進入市場交易;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的小型屠宰場點,生豬產品僅限于供應本地市場,不得跨區域銷售。
各地要充分認清當前屠宰行業管理面臨的嚴峻形勢,查找薄弱環節,堵塞監管漏洞,切實抓好組織落實,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積極引導媒體進行客觀公正報道。
有關檢查工作情況總結材料請按商秩電〔2011〕555號文件要求報商務部。
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