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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6〕104號)

   2011-02-22 698
核心提示: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做好我省飲用水安全保障工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做好我省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4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保障飲用水安全的重大意義
 
  飲用水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飲用水安全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切實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多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各級各部門圍繞飲用水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基本保障了廣大群眾的飲用水安全。但是,我省人多地少,生態環境脆弱,水資源嚴重短缺,特別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飲用水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各級政府要從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保障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斷增強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將這項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認真做好保障飲用水安全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一)科學編制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盡快組織編制全省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進一步明確我省飲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要及時掌握和分析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受能力,綜合規劃、優化配置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優先滿足飲用水需求。要加強飲用水水源的調查和評價,掌握水源現狀和變化趨勢,確保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各地要認真研究本地區飲用水安全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并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要高度重視飲用水水源的規劃、建設和保護。在城市總體規劃、水環境功能區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中,要明確飲用水水源范圍和相應的保護措施。尚未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的,必須在2007年12月底前劃定并向社會公布。要依法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嚴格禁止污染水環境以及破壞水生態、涵養林和水資源保護設施的行為,因地制宜地進行水污染防治、水源安全防護、生態保護和恢復以及水源涵養等工程建設。凡飲用水水源水質不符合標準的,應盡快采取水源修復措施,必要時應調整或改進制水廠處理工藝,確保供水水質達標。經水廠采取技術措施仍達不到供水水質標準的,該飲用水水源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禁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避免水源污染。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水源安全管理責任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定期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問題要立即進行專項整治并掛牌督辦。
 
  (三)進一步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污染物容量總量控制體系,分期分步開展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發放工作,嚴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對超標排污的企業,一律實行限期治理,同時給予經濟處罰;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依法關停;對連續超標排污的企業,一律實行停產整頓,停產整頓仍不能達標排放的,要堅決予以關閉;私設排污口的企業應立即關閉,并追究企業法人代表的責任。要不斷深化工業結構調整,分期分步關閉和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資源消耗型的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積極推進工業企業清潔生產審計,大力開展區域循環經濟建設,促進我省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轉變。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指導農戶科學施用化肥、農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防止造成水質污染。要加快污水處理和各類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加強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管,逐步實現污水深度處理,不斷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合理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四)加強自備供水設施的規范管理。要嚴格執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1〕16號)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自備供水設施的規范管理。各單位自備生活供水設施,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強令關閉。按照國家和省關于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精神,對設施完好、管理規范、規模較大、經批準保留的自備供水設施,可根據城市供水發展需要,經批準改制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城市供水行業的共同發展和公平競爭。
 
  (五)建立保障飲用水安全的應急機制。要建立水資源戰略儲備體系。2006年底前,各級要制定特枯年或連續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儲備方案,報上級政府審定。市、縣(市)政府以及各城市供水企業,均要制定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設立應急指揮機構,建立人員、物資和技術保障系統。落實值班制度和重大事件的報告、處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當原水、供水水質發生重大變化、危及飲用水安全時,必須迅即啟動應急預案。
 
  三、全面落實保障飲用水安全的工程性措施
 
  (一)繼續加快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步伐。加強供水水源建設,落實水源保障。采用單一水源供水的城市,要按照多庫串連、水系聯網、地表水與地下水聯調、優化配置水資源的原則,盡快落實備用水源,并建設必要的取水、凈水設施和輸水管道。城市主水源一旦發生問題,要確保備用水源及時供應。加大輸水管道和供電設施的投入,保障源水供應的連續性。向城市輸水的主管道原則上應敷設兩條,重要供水設施的供電應采用雙回路。要進一步加快城市供水管網的更新改造,尤其對超期服役、漏損嚴重和對供水安全影響較大的管網,應采取切實措施,盡快更新,嚴防飲用水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加快區域供水設施建設,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堅持資源共享、面向農村的原則,編制跨區域供水規劃,統籌布局城鄉供水設施,拓展供水服務范圍,擴大城市向農村供水規模,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共享。鼓勵城市供水排水企業以資本、管理、技術為紐帶,實現供水排水的區域化發展、規模化經營。推進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區域式集中管理,改變點多、面廣、管理困難的狀況。要加快實施“村村通自來水”工程,提升農村飲用水水質。利用中央繼續安排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投資的機遇,進一步加大解決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的工作力度,積極籌措資金重點解決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嚴重缺水地區的飲用水安全問題。
 
  (三)建立完善的水質保障工程體系。各城市要根據水源水質狀況,結合供水水質標準的提高,制定水廠技術改造規劃,進一步明確水質目標和保障措施。要按照工藝完善、管理科學的原則,把水廠改造作為近期工作重點,改造、強化傳統凈水工藝,積極推動預處理、深度處理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保證供水質量。加強城市供水管網運行監管,防止管網二次污染。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確保水質安全。各地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一戶一表改造計劃和實施方案,引導和支持供水企業推行抄表到戶。
 
  四、大力加強對飲用水安全的監督管理
 
  (一)嚴格城市供水行業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城市供水企業必須取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要明確管理標準,促使現有城市供水企業進一步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要嚴格落實供水企業特許經營制度,嚴格操作規程,實行全國統一的特許經營規范文本。各城市政府對供水企業實施特許經營時,應從嚴掌握投標對象應具備的條件,不僅要看其經濟實力,還要看運營企業保障水質安全的管理能力,以滿足城市供水這一特殊公用行業正常運營管理的需要。加快城市供水企業改革步伐,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體制上保障飲用水的安全。
 
  (二)加強供水企業內部的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城市供水企業要按照日常預防為主、應急處置為輔、安全屏障前移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要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強化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加強日常管理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排除。推行城市供水關鍵管理崗位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全面提升供水企業職工的整體素質。要開展打擊破壞、盜竊供水設施的專項整治活動,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三)建立嚴密的水質監管體系。改進城市供水水質監管方式,形成政府監管、行業檢測、企業自檢、公眾監督相結合的水質監管體系。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水廠供水和用水點的水質監測,對取水、制水、供水實施全過程管理,及時掌握城鄉飲用水水源現狀、供水水質狀況,并定期檢查。城市供水企業必須建立以水質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企業自檢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并按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水質情況。要特別注意加強對源水的檢測,根據存在的安全隱患情況,加大對特征污染物的檢測頻率,建立水質預警制度。供水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供水水質行政督察制度、公眾參與制度、供水水質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公布水質情況,讓廣大群眾參與水質管理工作,使供水企業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政府實施水質監管、水質檢測所需的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或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確保供水水質監管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五、切實加強對飲用水安全的組織領導
 
  (一)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相互配合的工作原則。飲用水安全管理涉及環保、建設、水利、衛生等多個部門,涉及所在地群眾的生產生活,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各城市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統一部署和要求,緊密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全面落實飲用水安全的各項目標。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作,真正形成保障飲用水安全的合力,共同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建立飲用水安全責任制。各城市政府對飲用水安全負總責。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飲用水各個環節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盡快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對于因管理責任不落實、整改措施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地區: 山東
標簽: 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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