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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2010-07-30 903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國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管理,便利出口企業申請原產地證,提高原產地證簽證管理水平和簽證效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國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管理,便利出口企業申請原產地證,提高原產地證簽證管理水平和簽證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簡稱電子簽證)是指:申領原產地證的企業,通過網絡將申報原產地證的有關數據以電子方式發送給檢驗檢疫機構,由檢驗檢疫機構審查符合要求后辦理證書實現電子遠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

  第三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電子簽證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電子簽證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電子方式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FORM A和一般原產地證書C.O。開展原產地證電子簽證業務的檢驗檢疫機構、自愿申請辦理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的企業及原產地證電子簽證企業端軟件開發商均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的申請與考核

  第五條  申請電子簽證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在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一般原產地證明書注冊登記手續;

  (二)具有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原產地證手簽員證并經電子簽證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

  (三)使用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法人代碼);

  (四)在簽證工作中無違法行為;

  (五)具備開展電子簽證業務所必須的硬件設備。

  第六條   企業申請電子簽證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業申請簽發原產地證注冊登記表》;

  (二)《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申請表》;

  (三)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的《申請原產地證電子簽證保證書》。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接到企業申請后,應按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考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辦理原產地證電子簽證業務。

  第三章      原產地證電子申報與簽證

  第八條  電子簽證的報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及行業標準。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原產地證電子簽證時應統一采用經國家檢驗檢疫局評測合格的“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管理系統”,利用國家檢驗檢疫局“中國檢驗檢疫電子業務服務平臺”進行通訊。

  第十條  申請企業應使用經國家檢驗檢疫局評測合格并認可的“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系統企業端軟件”。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將已生成的原產地證及其相關單據通過電子方式發送給檢驗檢疫機構,所發送申報單據和證書的內容應真實、準確,與實際出口完全一致。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接收電子數據后,應按規定進行電子審單,對符合要求的,發出正確回執,予以打印證書,辦理簽證手續;審核發現有誤的,發出不受理回執,并將有錯項明細反饋給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在領取原產地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用“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系統企業端軟件”打印出的商業發票并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申請企業在領取原產地證時,在證書上簽字并加蓋企業中英文印章,所蓋印章必須與注冊時的印章一致。檢驗檢疫機構發現證書上的印章與注冊的印章不相符,就取消該證書或對外宣布其無效。

  第十五條  電子簽證工作完畢后,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將紙面證書副本及隨附單據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定期對數據庫中統計數據進行審核,并定期上報國家檢驗檢疫局。

  第十七條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電子簽證的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收費標準繳納簽證費。

  第十八條  國家檢驗檢疫局對原產地證電子簽證企業端軟件實施測試認可制度,具體要求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對申請電子簽證企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發現有違規或欺騙行為的,應立即暫停其電子簽證的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述及的有關原產地證簽證管理方面的內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遍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簽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辦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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