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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辦法(瓊農字〔2009〕182號)

   2011-04-15 647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海南省農業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管理的意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是指省農業廳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工作開展、設備維護、條件保障、檢測人員素質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的活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工作1年1次,定于每年12月中旬進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要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檢驗檢測技術,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技術人員應當不少3人,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經省農業廳考核合格。

  第六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測儀器設備。

  第七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流動服務站工作正?;?、規范化、制度化。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應當具有相對穩定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條 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指導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具體工作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總站負責,考核應按《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評分表》進行。

  第十條 考核組由3-5名業務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專家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專家組應當在完成考核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省農業廳提交考核報告。

  第十一條 考核內容:

  (一)檢測工作開展情況;

 ?。ǘz測儀器設備維護情況;

  (三)條件保障到位情況;

 ?。ㄋ模z測人員素質情況。

  第十二條 省農業廳在收到考核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是否通過考核的決定,并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限期改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農業廳負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對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省農業廳舉報。省農業廳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五條 在考核中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依法處理:

 ?。ㄒ唬╇[瞞有關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

 ?。ㄈ┥米詳U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范圍的;

 ?。ㄋ模┮婪ㄌ幚淼钠渌樾巍?/p>

  第十六條 從事考核工作的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流動服務站考核評分表.doc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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