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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通知(遼食藥監辦保〔2016〕25號)

   2017-03-31 445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綏中、昌圖縣市場監管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總局《關于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3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綏中、昌圖縣市場監管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總局《關于保健食品命名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3號,以下簡稱《公告》)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保健食品命名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督促轄區內保健食品企業嚴格執行《公告》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稱中不得含有表述產品功能的相關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經批準的如增強免疫力、輔助降血脂等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不得含有誤導消費者內容的文字。
 
  二、對已批準的名稱中含有與保健功能近似、諧音和暗示功效等內容的命名,待總局另行規定。
 
  三、產品名稱經批準變更后,生產企業可以在新產品名稱后標注原產品名稱,原產品名稱字體不得大于新產品名稱所用字體的1/2,字號不得大于5號字。生產產品銷售至保質期結束,保質期標識不得超過原產品規定的保質期。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不得標注原產品名稱。
 
  請各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按照《公告》要求,認真做好保健食品名稱和產品標簽變更事宜。同時,嚴格按照《公告》有關規定,加強市場銷售保健食品的監管。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3月10日


 
地區: 遼寧
標簽: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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