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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后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4-10-17 346
核心提示:機關各處室(局):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后處理辦法(試行)》已經局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

機關各處室(局):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后處理辦法(試行)》已經局黨組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4年9月1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后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后處理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達的抽檢監測任務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達的抽檢監測任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后處理是指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中的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調查、核實、處置工作。

  第四條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處負責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檢驗報告書的收集、轉送和后處理結果的匯總、上報工作。

  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分別負責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下發調查核實和行政處理通知并進行督查督辦,并向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處反饋調查核實和行政處理情況。

  稽查局負責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的立案查處工作進行督查督辦,并向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處反饋查處結果。

  第五條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處收到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檢驗報告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函告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稽查局,并報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經主要領導批準,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六條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在收到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處轉辦的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核查處置函后,應于3個工作日內啟動對本監管環節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后處理工作。

  對涉及監督抽檢項目的,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應監督或責令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對庫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食品應督促或責令企業召回處理。

  對涉及風險監測項目的,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應組織調查核實,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風險。同時,應對問題樣品的同種食品進行監督抽檢,抽檢不合格的,依法依職責啟動行政處理措施。

  第七條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在調查核實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固定證據并移交稽查局,稽查局應于3個工作日內啟動立案查處工作。

  第八條食品生產監管處、食品流通消費監管處核實處置工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結后5個工作日內將后處理結果反饋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處。

  第九條食品生產監管處應督促食品生產者開展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調查和整改工作。對不合格食品開展復查,并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及同類食品的跟蹤抽檢。未經復查,或者復查后同種食品仍然被檢出問題的,食品生產者不得恢復生產。

  第十條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抽檢監測后處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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