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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03號)

   2017-08-30 269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7月28日
 
  廣西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食鹽儲備工作,確保食鹽安全,維護食鹽市場穩定,增強廣西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16〕78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食鹽儲備,包括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主要用于調節全區食鹽供求總量、穩定市場供應和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食鹽儲備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遵循“政府儲備、政策支持、企業承儲、動態輪換”的原則,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遵循“費用自擔,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財政廳負責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的管理工作。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會同財政廳下達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計劃;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計劃的具體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區、市、縣三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的監管工作。
 
  第二章  食鹽儲備規模和資金
 
  第六條  食鹽儲備品種為小包裝食鹽和大包裝食鹽。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存儲規模為食用鹽3萬噸,其中小包裝食鹽2萬噸,大包裝食鹽1萬噸。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規模不得低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上一年度月均食鹽銷售量。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所需購買資金及儲存管理費用由承儲單位通過銀行貸款和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解決。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所需資金及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八條  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所需資金周轉困難或發生重大價格波動影響到正常食鹽儲備時,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提出解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  儲備食鹽的儲存
 
  第九條  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按照政府采購程序和采購方式確定食鹽承儲單位,根據交通便利、流向合理、倉儲條件良好、儲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機動調度應急的原則,結合廣西實際情況,在南寧、柳州、桂林、梧州、欽州、貴港、玉林、百色、河池、崇左等10個市安排食鹽儲備。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由承儲單位根據自身條件安排儲存。
 
  第十條  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食鹽儲備承儲單位應嚴格遵守自治區食鹽儲備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儲備食鹽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證儲備食鹽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十一條  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便利,在短時間內能夠到達相關區域;
 
  (二)具有完善的生產、倉儲、配送等設施;
 
  (三)管理規范,誠信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四)有經過專業培訓的食鹽質量檢驗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入庫的儲備食鹽質量應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其中加碘鹽須符合廣西鹽碘濃度規定。食鹽儲備采取常年儲備、滾動輪換的存儲方式,確保儲備食鹽質量良好。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每年輪換數量應當達到本級儲存總量的100%。
 
  第十三條  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專帳記載,按品種、數量、質量、進庫出庫時間設立帳卡檔案,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入庫、出庫保管制度,改善儲存保管條件,加強衛生、安全措施,切實做到保數量、保質量、保安全、保急需。
 
  第四章  儲備食鹽的動用
 
  第十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要加強日常食鹽供求情況監測,根據需求提出自治區本級儲備食鹽輪換方案,商財政廳并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自治區本級儲備的食鹽:
 
  (一)全區或部分地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儲備食鹽;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食鹽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儲備食鹽的動用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承儲單位具體實施。緊急情況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直接下達儲備食鹽動用命令。
 
  需要動用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食鹽,企業應按政府動用指令組織儲備食鹽的投放。
 
  第十七條  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儲備食鹽動用方案和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食鹽動用方案和命令。
 
  儲備食鹽動用后,承儲單位應當及時補充,并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食鹽儲備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負責對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情況進行監督。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定期對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承儲單位要認真執行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工作總結制度及統計年報制度。工作總結、統計年報表應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
 
  第二十條  連續3個月達不到社會責任食鹽儲備最低庫存量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鐵路、交通等運輸部門對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的運輸應優先安排,保障自治區本級食鹽儲備按時按量入庫。
 
  第二十二條  全區各級各部門要大力支持食鹽儲備管理工作,對破壞食鹽儲備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儲備食鹽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3月17日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桂政辦發〔2009〕39號)同時廢止。


 
地區: 廣西
標簽: 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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