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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2011-03-07 323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了加快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第一條 為了加快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提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無公害農產品(食品)標準,經認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農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包括植物產品、畜禽產品、水產品和微生物產品及其直接加工品。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認定、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設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引導無公害農產品的消費,規范無公害農產品市場。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無公害農產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規模、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的基地;

  (二)生產規范應當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

  (三)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具有相應的質量保證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陜西省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申請表;

  (二)生產基地情況證明,包括基地界址、規模、權屬關系等;

  (三)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有資質單位出具的環境質量評價報告;

  (五)執行標準、質量保證措施和管理制度;

  (六)有關資質和能力保證性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在一個縣行政區域內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向所在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跨縣級行政區域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向所在地設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跨設區市行政區域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接受申請的機關為受理機關。

  第九條 受理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15日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并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地考察。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簽署意見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受理機關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受理機關。

  第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應當注明持證單位或個人名稱、基地名稱、基地范圍(界址)、基地規模、生產品種、執行標準、發證機關、有效期限、證書編號等內容。

  第十二條 取得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過程中,農業投入品的使用要嚴格執行限用規定和安全間隔期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實行標識管理。

  無公害農產品標識是質量證明標志,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使用。

  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由圖形、文字和編號組成。

  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使用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獲得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其被批準的產品可以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

  第十五條 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地取得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

  (二)產品質量符合無公害產品標準。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使用申請表;

  (二)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標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必要時可對申請使用標識的產品進行質量抽檢。符合條件的,批準其使用標識,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認定證書有效期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使用期均為3年。有效期或使用期滿后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未取得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名稱。

  未取得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的標識。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事項行使監督檢查職權:

  (一)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環境狀況;

  (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三)無公害農產品質量狀況;

  (四)質量保證措施和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書、檢驗報告等資料;

  (二)查閱或復制生產經營無公害農產品的有關檔案、帳冊和資料等;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四)對假冒無公害農產品標識、嚴重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危害的農產品實施封存、扣押或銷毀。

  第二十二條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告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農業廳政主管部門吊銷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并予公告。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獲得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的;

  (二)生產基地環境變化,達不到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標準的;

  (三)在生產過程中,違反禁用、限用、間隔期使用規定,濫用農業投入品的;

  (四)擅自變更或擴大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范圍的;

  (五)拒絕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終止無公害農產品標識使用權,并予以公告。

  (一)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被撤銷的;

  (二)產品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擅自擴大標識使用范圍的。

  第二十五條 冒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名稱或者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由縣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在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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