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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陜西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規定》的通知(陜食安委辦發〔2012〕29號)

   2013-05-09 338
核心提示:  各設區市食品安全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各設區市食品安全辦,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陜西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2年9月13日

  陜西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明確工作責任,提高事故應對能力,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含等級食品安全事故和非等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信息。按《陜西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等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以下分別簡稱Ⅰ級事故、Ⅱ級事故、Ⅲ級事故、Ⅳ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非等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為:未達到等級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品安全辦)、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和通報。

  第四條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遵循“及時準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多方協作”的原則。

  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相互配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報告和管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根據本轄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參照本規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管理規定,負責本轄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機制和考核獎懲制度,組織管理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工作;

  (二)組織收集、匯總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向上級食品安全辦、同級政府上報,并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及時核實、確定食品安全事故的類別和級別;

  (三)對負有法定報告責任的單位開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相關報告管理規定的單位進行督查和處理;

  (四)依法公布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信息。

  第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同級食品安全辦的組織協調下,承擔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參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核實工作,向同級食品安全辦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提出預警、控制和處置等建議;

  (二)協助同級食品安全辦處理跨地區食品安全事故的協查通報工作;

  (三)按照監管職能建立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數據庫,定期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情況;

  (四)承擔食品安全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風險監測信息收集與分析工作,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安全辦報告。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故中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按照本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和食品安全辦報告。

  第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負責報告在臨床診療過程中發現的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在轄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領導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控制和緊急處置工作。

  第三章  報告程序與內容

  第十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后,應按以下要求做好登記報告和處理。

  (一)認真填寫《食品安全事故登記表》(附表1),記錄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相關食品、發病人數、臨床表現及病人就診地點、診療情況以及交通和通訊聯絡方法等;

  (二)通知報告人(單位)迅速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封存可疑中毒食物、留存病人糞便和嘔吐物以備取樣送檢;

  (三)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答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辦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單位)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信息,應當在30分鐘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辦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在30分鐘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核實、匯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在30分鐘內向本級食品安全辦和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省食品安全辦報告。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附表2)和《食品安全事故通報》(附表3),按本規定進行報告和通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接到等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按以下要求實施緊急報告:

  (一)發生IV級或III級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政府食品安全辦;接到報告的上級食品安全辦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至省食品安全辦;

  (二)發生Ⅱ級、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食品安全辦應當在30分鐘內報告同級政府并逐級向上級食品安全辦報告,每級報告的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三)發生IV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接到報告的食品安全辦還應當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同級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通報。

  (四)當發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時,必須在2小時內向省食品安全辦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對未達到等級的非等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附表2)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附表3),事故發生(發現)后進行逐級報告,但須在3小時內報至省食品安全辦。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地區的,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應當填寫《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報》,通報相關地區的食品安全辦。

  第十七條 對于實施緊急報告的食品安全事故,提出報告的食品安全辦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繼續向通報和報告的部門提交進程報告和總結報告。

  (一)進程報告: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步報告進行補充和修正。屬于等級食品安全事故的,進程報告應當實行日報制,非等級食品安全事故的,進程報告實行周報制;

  (二)總結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應及時分析事故發生原因,總結調查處理情況,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事故發生地的市(區)級食品安全辦應當在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15日內,向省食品安全辦提交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辦應當按季度匯總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填寫《食品安全事故匯總報表》(附表4),報告同級政府、上級食品安全辦并通報同級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結束后,及時匯總和分析本地區本年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總體情況,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辦。

  第四章  管理與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食品安全辦對同級食品安全事故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衛生等有關單位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加強管理并進行監督檢查。

  上級食品安全辦對下級食品安全辦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檢查的結果應計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安全辦、食品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本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或本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陜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失職、瀆職責任。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未及時按照本規定報告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有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食品安全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地區: 陜西
標簽: 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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