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維護生態環境,推進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在無污染的生態環境中,采用安全的生產技術,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安全、營養的農產品及初級加工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財政、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所轄區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展無公害農產品是一項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稅收、資金等方面對無公害農產品的開發利用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規劃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計劃。具體工作由省發展計劃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承擔。
第七條 政府支持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的科學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鼓勵各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研究無公害農產品的種養、植保、加工、保鮮、貯藏技術,研究和開發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種苗、肥料、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等生產資料。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農業生產的需要,向生產者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資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的宣傳,普及無公害農產品的知識,提高全民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消費意識。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鼓勵經營獲得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農產品,并在有條件的市、縣建立無公害農產品市場和專柜。獲得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非直接食用的農產品,在市場營銷中不進行重復檢測。
第十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大力推廣應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病蟲害防治技術和施肥技術,并對農業生產者提供科技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應用農藝措施、物理措施和生物措施防治病蟲害,增施有機肥,防治農藥、化肥對環境和農產品的污染,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標準。
無肥害農產品的地方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農業、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部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禁止在農業生產中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嚴禁違反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制度。
第十三條 凡自愿申報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有關單位與個人應當向縣能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基地進行技術評價后,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符合標準的授予無公害農產品基地證書。
第十四條 申報無公害農產品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基地生態環境達到無公害農產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二)基地面積具有一定規模;
(三)有相應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技術人員;
(四)必須應用適宜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資料;
(五)80%以上的產品具有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第十五條 凡申報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有關單位與個人,應本著自愿的原則,向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產品的產地環境、生產加工過程進行技術評價,送抽樣產品到指定的通過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計量認證并考核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無肥害農產品標志,并在省級報紙上予以公告。
無肥害農產品標志包括綠色食品標志、有機食品標志、生態食品標志、安全食品標志、自然食品標志等。
綠色食品標志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家農業部批準認定。
第十六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報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一)原料產地和加工場所應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的相關標準;
(二)生產企業必須制定并應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加工技術規程;
(三)生產企業必須有與其適應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產品必須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
下列產品可申報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糧油、蔬菜、果品、茶葉、畜禽、水產品、棉麻絲等。
第十七條 未經申報和專門機構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及標志。
第十八條 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實行年檢制度。其證書、標志的有效期為三年,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有效期滿半年內提出申請,經重新認證方可繼續使用。
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辦理繼續使用手續的,其證書、標志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生產單位的技術管理人員須通過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已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證書的基地、生產單位依照無公害農產品的有關標準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必須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報請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基地的資格證書:
(一)無公害農產品基地使用了禁用生產資料的;
(二)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在使用農藥、化肥時超量、超次數、不按安全間隔期操作的;
(三)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的標志產品數達不到標準的。
第二十二條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單位未落實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程,產品檢測不合格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第二十三條 未經過申報和專門機構認定,使用無公害農產品基地、無公害農產品名稱或標志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