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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的通知

   2016-06-29 962
核心提示:各市(州)、長白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食品稽查總隊、藥品稽查總隊:  為進
各市(州)、長白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食品稽查總隊、藥品稽查總隊: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行為,明確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使用和制作標準,省局對《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通知》(吉食藥監法〔2013〕38號)、《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通知》(吉食藥監法〔2014〕223號)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改〈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樣表〉的通知》(吉食藥監法〔2015〕145號)進行了梳理、修訂,刪除了屬于監督檢查應用的抽樣憑證和重復設置的審批類文書,并對部分文書式樣進行了修改,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吉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中的行政處罰行為,明確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規范》等規定,結合我省食品藥品監管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在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中文書的制作和使用。
 
  第三條  吉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格式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稱省局)統一制定,省局和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吉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范本》制作和使用文書,不得自行增加文書種類或改變文書格式。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參照《吉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范本》或者省政府法制辦制定的《吉林省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文書參考樣式》執行。
 
  第四條  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在除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外的行政執法活動中,如有需要,可以參照使用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在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中需要采取監督檢查、抽樣檢驗等其他行政執法手段的,可以應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者省局制定的相關規范文書。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條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制作應當完整、準確、規范,真實有效地記載行政處罰程序和行政處罰行為,固定調查取證結果。
 
  第六條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統一使用A4紙張印制,行政執法機關名稱使用小四號黑體,文書名稱使用二號宋體。文書內文字一般使用五號宋體,需加蓋公章的制作式文書使用三號仿宋。文書頁數在2頁或2頁以上的,應當標注頁碼。
 
  第七條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填寫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逐項使用藍黑色或黑色的墨水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范,用詞準確,標點正確,不得遺漏或者涂改。行政處罰文書打印應當為黑色字跡,頁面整潔。
 
  第八條  現場制作的文書應當當場交當事人核對或者由執法人員宣讀后,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分別簽字確認;需要修改的,應當由當事人在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在文書中寫明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等。
 
  當事人拒絕簽字確認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注明情況并簽字;當事人拒絕到場或者不到場的,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并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第九條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中涉及當事人相關信息的項目,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填寫:
 
  (一)當事人為公民的,與居民身份證信息一致;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者依法設立的其他組織的,與營業執照或者登記的信息一致;
 
  (三)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四)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為當事人;
 
  (五)未取得登記擅自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冒用法人、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法人、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仍以其名義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以直接責任人為當事人。
 
  第十條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中的案由,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具體條款的表述進行歸納,一般表述為“涉嫌+具體違法行為+案”。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編號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簡稱+食藥監+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的形式編寫。
 
  執法類別按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分類縮寫為“食”、“藥”、“械”、“化”。
 
  第十二條  案卷封皮應當包含處罰決定文號、案由、立案時間、結案時間、承辦人、立卷人、歸檔時間、保管期限、案卷號等,并在封皮左上角加蓋歸檔章。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三條  《案件來源登記表》應如實記錄案件相關信息的來源情況,并按照承辦部門的權限設置由相關負責人簽署對來源信息的具體處理意見。
 
  《案件來源登記表》僅為信息登記,填寫內容不應包含對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定性的表述。
 
  第十四條  《立案審批表》應當明確記載違法嫌疑人、初步調查的涉嫌違法事實,并在行政處罰管轄范圍內申請立案調查。承辦部門負責人擬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承辦,呈報行政機關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辦案人員回避、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實施或者延期查封(扣押)、先行處理物品、沒收物品處理、責令召回、案件終止調查、延(分)期繳納罰款、申請強制執行等需要進行審批的事項,案件承辦部門應當使用《()審批表》,呈請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領導批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領導應當簽署具體審批意見。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時,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審批表》:
 
  (一)           發現案件不屬于本行政執法機關管轄的;
 
  (二)           案件屬于本行政執法機關管轄但還涉及其他行政
 
  執法機關須追究相關責任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當與《案件移送書》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同時使用。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是在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級公安部門,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時使用。
 
  《案件移送書》是在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時使用。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查封、扣押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制作《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告知當事人。
 
  案件移送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時,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制作《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書》。
 
  第十九條  在現場檢查、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抽樣檢驗、陳述申辯、案件聽證中,當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時,可以通過《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筆錄》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使用,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注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檢查目的,并準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違法事實的有關情況。
 
  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告知其有申請執法人員回避的權利的情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和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場,并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
 
  第二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員依法向當事人調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時應當填寫《調查筆錄》。《調查筆錄》采用問答式,對所有被調查人應當分別制作。
 
  被調查人確認《調查筆錄》無誤后,應當在筆錄終了處頂格注明“以上情況屬實”的字樣,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并蓋章或者按指紋。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終了處右下角簽字、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條  《()物品清單》應當與《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查封(扣押)決定書》、《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沒收物品憑證》等同時使用,并注明配套使用的文書的文號。
 
  第二十三條  在需要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物品進行保管。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應當說明保全物品的保存條件、保存期限、保存地點等。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
 
  第二十四條  在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制發《查封(扣押)決定書》,并寫明查封扣押物品的地點和保存條件。
 
  查封(扣押)需要延期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制發《查封(扣押)延期通知書》,并說明延長期限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條  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后需要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進行先行處理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采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后向當事人制發《先行處理物品通知書》。
 
  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查封場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制發《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物品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時,行政執法機關應制作《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七條  依法委托技術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專門檢驗檢測時,組織檢驗檢測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技術機構出具《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  需要對產品實施責令召回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制發《責令召回通知書》,并說明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隱患的情況、召回的地域范圍、召回的時限、召回進度、報告頻率等。
 
  第二十九條  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事實的,無論案件調查是否結束,行政執法機關都應當立即向當事人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說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第三十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當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對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違法事實及證據、調查經過、責令改正情況等進行說明;擬給予行政處罰的,還應當提出適用的法律依據、裁量依據以及處罰建議。
 
  違法事實應當包括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情節、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危害后果等;處罰建議,應當寫明行政處罰種類、幅度、依據和理由。
 
  第三十一條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記載參加合議的成員依次發表的意見。意見表述應當獨立、完整、清晰、具體,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亦應如實記錄。
 
  合議意見應當寫明對違法事實的認定、處罰的依據、裁量依據和具體的處罰建議。合議結束后,記錄人將合議記錄交主持人和合議成員核對,逐一簽字。
 
  第三十二條  對于重大、復雜、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組織進行集體討論時,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制作《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寫明討論中的重要意見以及決定意見,并由主持人、記錄人和參加人員簽名。
 
  第三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制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裁量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說明,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準確記錄當事人陳詞以及提出的新證據。當事人可以提供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代替《陳述申辯筆錄》。
 
  當事人確認《陳述申辯筆錄》無誤后,應當在筆錄終了處頂格注明“以上情況屬實”的字樣,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并蓋章或者按指紋。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終了處右下角簽字、注明日期。
 
  案件承辦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對案件復核,并制作《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提出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申請聽證程序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制發《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裁量依據、擬處罰的種類、幅度以及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應至少提前7日向當事人制發《聽證通知書》,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以及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在聽證過程中,聽證記錄人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包括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記錄人、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聽證方式包括公開或者不公開。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情況制作《聽證意見書》,綜合案件承辦人員、當事人發表的意見以及證據,確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準確,并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向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領導正式報告。
 
  第三十八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行政處罰建議進行審批。
 
  第三十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裁量依據、處罰決定等,還應當告知當事人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
 
  同一案件中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次分項列明。
 
  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當場制作《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中有沒收物品的處罰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同時向當事人制發《沒收物品憑證》,并附沒收物品清單。
 
  沒收物品處理情況應當記載在《沒收物品處理清單》中,包括處理方式、地點、承辦人等。處理方式包括銷毀(焚燒、深埋、粉碎、毀型、無害化處理)、移交、上交、拍賣等。《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一案一單,并由兩名以上承辦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  需要送達當事人的告知類、通知類文書以及需要有關部門簽收的申請書、移送書等文書,應當與《送達回執》同時使用。
 
  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的,應當將掛號回執和郵寄憑證粘貼在備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申請,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應當向當事人制發《延(分)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第四十三條  對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制發《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告知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金額以及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在書面催告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內容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包括罰沒款數額、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等。
 
  附件應當包括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沒收物品清單》、《送達回執》、《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等,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代收罰沒款票據和沒收物品票據,應當粘貼于《票據粘貼表》。
 
  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完畢后,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結案報告》,呈請主管領導批準結案。主要內容包括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立案日期、處罰日期、處罰文書號、結案日期、處罰內容、執行結果等。
 
  第四十七條  《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案件合議記錄》、《陳述申辯筆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聽證筆錄》等文書的續頁,應當使用《()副頁》。
 
  第四十八條  《封條》上應當注明日期,加蓋行政執法機關公章。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通知》(吉食藥監法〔2013〕38號)、《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通知》(吉食藥監法〔2014〕223號)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改〈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樣表〉的通知》(吉食藥監法〔2015〕145號)同時廢止。
 
  附件:   吉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范本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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