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3年4月1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實施質量興新戰略,引導、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高質量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興新戰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主要授予在我區登記注冊、質量管理成效顯著、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企業(組織)。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在企業(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開展,不向企業(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組織)負擔。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組織)不超過3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組織),名額可空缺。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四年。獲獎企業(組織)可在有效期滿后重新申報,復評企業(組織)不占當年獎勵名額。
第六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先進質量獎的評審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由自治區質量興新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成立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由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主席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發布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質量獎標志管理辦法等;
(三)審查、公示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審議表決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組織),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擬獎企業(組織)名單。
第八條 自治區質量興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質監局,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承擔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標志管理辦法、評審員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的選用、培訓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負責受理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工作;
(四)組織開展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監督獲獎企業保持質量管理水平,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和標志;
(五)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辦公室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建評審組,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按照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開展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地州市政府質量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業和本轄區申報企業(組織)的培育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評審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組織)申報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5年以上,且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建立以質量為基石的經營發展戰略與價值觀,樹立質量第一的經營意識,形成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和誠實守信、持續改進、創新發展、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模式,實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質量管理,質量水平處于同行業領先地位。積極宣傳和普及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發揮標桿示范作用,有效帶動區域、產業的質量提升。
(三)技術創新能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改善質量,提升產品檔次和服務水平。質量創新意識強,深入開展質量攻關和質量改進活動,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價值。
(四)重視品牌建設,在疆內外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顧客滿意度高,相關投訴率低。誠信經營,信用記錄良好,近5年在地州市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未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效益突出,產值、利稅、市場占有率等各項經濟指標居于行業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在引領行業進步、帶動區域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辦公室在自治區主要媒體和網站上發布政府質量獎評選公告。
第十三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按照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州市質量管理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辦公室。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受理申請。
第十四條 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企業(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并按照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由辦公室向推薦組織和申報單位反饋評審結果。
第十五條 評審組依照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根據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政府質量獎備選企業(組織)名單,提交評委會會議審議表決后確定初選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辦公室將初選企業(組織)名單在自治區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十八條 對通過公示的企業(組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通報表彰,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獲獎企業(組織)頒發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和獎金。對首次獲得政府質量獎的每個企業(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金。
第二十條 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由自治區財政專項預算安排。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專項撥款,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顚S谩?br>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由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在自治區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今后不再受理其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獲獎企業(組織)應積極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績效水平。
獲獎企業(組織)應在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政府質量獎評審提供優秀評審人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區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條 獲獎企業(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志,但必須注明獲獎年份。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獲獎的企業(組織)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
(二)產品、工程、服務質量不穩定,經國家、自治區、地州市級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五)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承擔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公正廉潔,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序,依法保守企業(組織)的商業秘密。
自治區監察部門會同辦公室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和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和標志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和標志,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質量興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3年4月12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實施質量興新戰略,引導、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高質量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興新戰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主要授予在我區登記注冊、質量管理成效顯著、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企業(組織)。
第三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在企業(組織)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開展,不向企業(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組織)負擔。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組織)不超過3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組織),名額可空缺。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四年。獲獎企業(組織)可在有效期滿后重新申報,復評企業(組織)不占當年獎勵名額。
第六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先進質量獎的評審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由自治區質量興新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成立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由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主席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發布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質量獎標志管理辦法等;
(三)審查、公示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審議表決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組織),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擬獎企業(組織)名單。
第八條 自治區質量興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質監局,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承擔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標志管理辦法、評審員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的選用、培訓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負責受理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工作;
(四)組織開展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監督獲獎企業保持質量管理水平,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和標志;
(五)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辦公室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建評審組,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按照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開展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地州市政府質量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業和本轄區申報企業(組織)的培育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評審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組織)申報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5年以上,且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建立以質量為基石的經營發展戰略與價值觀,樹立質量第一的經營意識,形成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和誠實守信、持續改進、創新發展、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模式,實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質量管理,質量水平處于同行業領先地位。積極宣傳和普及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發揮標桿示范作用,有效帶動區域、產業的質量提升。
(三)技術創新能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積極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改善質量,提升產品檔次和服務水平。質量創新意識強,深入開展質量攻關和質量改進活動,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價值。
(四)重視品牌建設,在疆內外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顧客滿意度高,相關投訴率低。誠信經營,信用記錄良好,近5年在地州市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未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效益突出,產值、利稅、市場占有率等各項經濟指標居于行業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在引領行業進步、帶動區域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辦公室在自治區主要媒體和網站上發布政府質量獎評選公告。
第十三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按照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并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州市質量管理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辦公室。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受理申請。
第十四條 辦公室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企業(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并按照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由辦公室向推薦組織和申報單位反饋評審結果。
第十五條 評審組依照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六條 辦公室組織評審組根據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政府質量獎備選企業(組織)名單,提交評委會會議審議表決后確定初選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辦公室將初選企業(組織)名單在自治區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十八條 對通過公示的企業(組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通報表彰,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獲獎企業(組織)頒發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和獎金。對首次獲得政府質量獎的每個企業(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金。
第二十條 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由自治區財政專項預算安排。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專項撥款,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顚S谩?br>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由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在自治區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今后不再受理其政府質量獎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獲獎企業(組織)應積極采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并不斷創新,持續提升績效水平。
獲獎企業(組織)應在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政府質量獎評審提供優秀評審人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區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三條 獲獎企業(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志,但必須注明獲獎年份。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獲獎的企業(組織)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獎項,并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
(二)產品、工程、服務質量不穩定,經國家、自治區、地州市級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五)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承擔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公正廉潔,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標準和程序,依法保守企業(組織)的商業秘密。
自治區監察部門會同辦公室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和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和標志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和標志,違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質量興新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