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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的通知 (桂政發〔2018〕19號)

   2019-12-17 621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印發給你們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
 
    (2018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質量強桂戰略,堅持質量第一、效率優先,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業質量、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人居質量總體水平,進一步增強我區綜合競爭力,加快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桂戰略的決定》(桂政發〔2016〕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以下簡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授予本自治區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堅持自愿申請,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屆,設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和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屆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4個;每屆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8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授獎等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實施質量強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并設立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評審提出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二)研究決定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行政管理人員等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自治區分管質量工作的副主席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自治區實施質量強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主任擔任,其他成員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提出名單,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審定。
 
    第九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具體承擔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成專家評審組;
 
    (三)組織編制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公示、上報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五)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調查、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六)匯總并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各專家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七)組織考核、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承擔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建立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成各相關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專家評審組由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
 
    第十一條  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邀請紀律監察機關參與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等組織在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中的作用。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經營5年以上;
 
    (二)建立健全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在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自治區同行業前茅,主導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企業或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建立質量誠信體系并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
 
    (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等突出問題;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已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獎項(不含主席質量獎提名獎獎項)的企業或組織需滿5年。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發出申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通知,并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受理當屆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申請。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當屆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經所在市質量強(興)市辦公室或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核、公示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到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
 
    第十六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確定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各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各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等匯總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后,投票產生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含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在自治區級主要新聞媒體或網站上對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中收到反映的有關問題,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調查核實,形成核查報告,書面征求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意見后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通過公示的擬獲獎企業或組織,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頒發獎杯、證書,并給予每個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萬元;對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頒發證書,不發獎金。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評審自治區主席質量獎,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統一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謀取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取消其5年內申報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授獎的,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稱號,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廣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統籌管理,并在自治區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獎杯,并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群眾投訴并查證屬實的;
 
    (三)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廣大員工的質量管理主人翁精神,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努力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積極參加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組織的相關活動,發揮先進示范作用,帶動廣大企業或組織采用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方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條  獲得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其所在地質量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參與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與申報企業或組織存在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直至取消評審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有關不良情形的,應及時通報自治區質量強桂辦公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2〕56號)同時廢止。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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