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公害畜產品管理,維護消費者健康,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畜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畜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無公害畜產品的認證、標志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市、縣(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工作,所屬的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承擔無公害畜產品認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畜產品的發展,建立健全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體系,普及無公害畜產品標準化生產技能。
第六條 從事無公害畜產品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堅持自律的原則,為消費者健康和公眾利益負責。
第二章 認證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無公害畜產品以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為基礎工作模式,逐步統籌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一體化(以下簡稱:一體化)的工作進程。
第八條 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對無公害畜產品產地進行審批并頒發產地證書,同時予以公告。對縣(區)、市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推薦的無公害畜產品進行最終的審核推薦。實施檢查員驗收制度。
市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無公害畜產品認定、認證培訓、指導、材料復審和現場檢查人員的余缺調劑。
縣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無公害畜產品申請材料的審核、現場檢查工作。
第九條 實行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雙重檢測,產地環境及產品由遼寧省畜產品有害物質殘留檢驗測試中心承擔。
第十條 申請無公害畜產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㈠產地條件: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畜禽產品產地環境標準要求,養殖場周圍500米范圍內沒有對產地環境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產地區域范圍明確;畜禽飲用水符合無公害食品畜禽飲用水水質要求;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肉用禽年出欄10000羽以上;蛋用禽存欄5000羽以上;生豬年出欄10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0頭以上;奶牛存欄200頭以上;肉羊存欄300只以上。
㈡產地生產管理: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標準要求;有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至少一名執業獸醫;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和與之相適應的管理制度,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具有責任追溯能力;產地使用的畜禽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生產投入品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質量標準,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畜牧業生產投入品,有休藥期要求的必須執行休藥期規定。
獸藥符合:無公害食品畜禽飼養獸藥使用準則;
飼料符合:無公害食品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
防疫符合:無公害食品畜禽飼養獸醫防疫準則。
公司加農戶、專業協會以及聯合體等應當制定無公害畜產品生產管理手冊,統一記錄模式,定期回收記錄,加強對生產者的指導。
無公害畜產品產地應樹立標牌,統一制式,由市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統一監制。
㈢產品符合無公害食品標準。
第十一條 申報無公害畜產品應當以一體化作為主要申請形式,活畜禽類和生鮮牛乳類可以只申請無公害畜產品產地。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生產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縣(區)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提出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產品或一體化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產地、產品或一體化申請書。
㈡資質證明文件如:執業獸醫資格證、檢疫員證、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衛生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定點屠宰證等。
㈢無公害畜產品生產質量控制措施及生產操作規程。
㈣無公害畜禽飲用水報告或產地環境調查報告。
㈤畜禽產品加工用水及產品檢驗報告。
㈥公司加農戶、協會及聯合體類型申請人,應提交基地、農戶名單(包括生產者姓名、地址、年飼養量及動物防疫合格證號)、公司對農戶的管理措施及合同樣本。
㈦生產過程記錄檔案至少應有:獸藥及飼料使用記錄、免疫記錄、疫病監測記錄、無害化處理記錄和消毒記錄。
㈧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㈨只申請產品的還要提交《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復印件。
㈩規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條 縣(區)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的審核;對審核合格的,派三名檢查員,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畜牧業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評定細則》對申請者產地環境、生產過程進行現場檢查評審,將禁用藥、休藥(棄蛋、棄奶)期及獸藥使用記錄列為重點評審內容,并出具現場檢查報告;對現場檢查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并報所在市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
市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接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報省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
省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自收到全部的申請材料(包括認證檢驗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審核合格的,報請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頒發《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同時將產品申請材料、《認證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畜牧業產品認證分中心復審。
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之市、縣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通知申請人整改、補充材料。
第三章 證書及標志管理
第十四條 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和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期滿要求繼續使用的,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重新申請復查換證。未申請的,證書到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獲得無公害畜產品認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標志。
第十六條 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是加施于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證明性標記,僅限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十七條 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應當在認證的品種、數量等范圍內使用。
第十八條 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建立出入庫登記制度、出入庫時登記臺賬,存檔保存5年。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也不得用于未經批準的其他產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對轄區內無公害畜產品的生產、銷售和標志使用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各級認證及監管工作責任制。省級重點負責組織對首次認證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的現場檢查和統籌專項整治;市、縣級重點負責對換證產品的復查和對獲證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無公害畜產品工作辦公室在下列情況下應當對已經批準的無公害畜產品進行跟蹤檢查,將檢查結果在存檔材料中備案:
㈠無公害畜產品標準修改后,原來的無公害畜產品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
㈡產品、產地變動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㈢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條件(包括產品加工的原料)、工藝發生改變的;
㈣無公害畜產品或產地證書有效期屆滿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議發證機關撤銷其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㈠產地被污染或產地環境達不到要求的;
㈡產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畜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㈢擅自擴大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范圍的;
㈣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㈤沒有投入品使用記錄或偽造記錄的;
㈥拒絕接受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監督的;
㈦有其他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收繳證書并報市級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備案,逐級建議發證機構暫停或撤銷認證證書:
㈠獲得無公害畜產品認證并加貼標志的產品,經檢查、檢測、鑒定,不符合無公害畜產品質量要求的;
㈡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和證書使用期限屆滿,未重新申報的;
㈢不按無公害畜產品生產技術規程生產的;
㈣擅自轉讓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證書的。
第二十五條 縣以上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經檢測不符合無公害畜產品質量標準的畜產品,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實行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條 發生無公害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區)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上一級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我局2007年8月22日印發的《遼寧省無公害畜產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