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樟樹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現將《江西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精心組織實施,全面抓好落實。試點工作情況請于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分別書面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4日
江西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2號)要求,為做好我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積累經驗,探索科學、有效的監管辦法,逐步在全省范圍內推行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進一步拓寬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渠道,不斷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試點時間、范圍
從2014年11月起,在全省范圍內藥店開展試點工作。
三、試點原則及申報條件
采取藥店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藥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效《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并具備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申請同時提供《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第一頁)復印件。
(二)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申請時須提供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證明。
(三)具備三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條件。其零售連鎖總店必須具備向門店統一配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條件。
(四)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配備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的專業人員。申請時須提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名單。
(五)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具體包括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處理,以及對不合格和過期、變質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退市和無害化處理等內容在內的相關制度。申請時須提供企業食品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六)經營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具備設置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具有單獨存放庫存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存儲條件。申請時須提供食品經營活動場所及倉儲場所周圍環境圖、平面布局圖(標注面積和食品、藥品分區)。
(七)企業應配置能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遠程實時監控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具有將嬰幼兒配方奶粉有關票證以及進貨查驗記錄等有關數據上傳監管部門信息網絡的條件。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試點的藥店應向所在地縣(區)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區)工商部門根據申請會同同級食藥監部門按照試點申報條件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藥店,工商部門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取得“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專項許可。
(三)縣(區)工商部門和食藥監部門將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的基本情況報設區市食藥監部門。設區市食藥監部門將試點藥店在其網站向社會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未到位前,各地工商部門和食藥監部門要加強配合,依法履行職能,認真遴選試點企業,組織開展試點企業相關人員崗前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指導企業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督促檢查和跟進指導,注意了解掌握試點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省食藥監局也將適時對各地開展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二)認真貫徹落實。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13〕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要求,并參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相關管理辦法,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1號)和《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2號)精神,做好我省試點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要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經營自律制度,對在試點之前已取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藥店,要按本方案要求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要嚴厲查處藥店未取得專項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
(四)廣泛開展宣傳。要利用各種媒體形式廣泛進行宣傳,讓消費者知曉試點工作,逐步擴大社會影響力,提高人們群眾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消費信心。
現將《江西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精心組織實施,全面抓好落實。試點工作情況請于每年6月15日和11月15日分別書面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管處。
江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4日
江西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2號)要求,為做好我省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積累經驗,探索科學、有效的監管辦法,逐步在全省范圍內推行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進一步拓寬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渠道,不斷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試點時間、范圍
從2014年11月起,在全省范圍內藥店開展試點工作。
三、試點原則及申報條件
采取藥店自愿申請的原則。申請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藥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效《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并具備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申請同時提供《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第一頁)復印件。
(二)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申請時須提供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證明。
(三)具備三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條件。其零售連鎖總店必須具備向門店統一配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條件。
(四)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配備經過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的專業人員。申請時須提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名單。
(五)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具體包括對距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處理,以及對不合格和過期、變質嬰幼兒配方乳粉,采取退市和無害化處理等內容在內的相關制度。申請時須提供企業食品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六)經營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具備設置專區專柜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具有單獨存放庫存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存儲條件。申請時須提供食品經營活動場所及倉儲場所周圍環境圖、平面布局圖(標注面積和食品、藥品分區)。
(七)企業應配置能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遠程實時監控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具有將嬰幼兒配方奶粉有關票證以及進貨查驗記錄等有關數據上傳監管部門信息網絡的條件。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試點的藥店應向所在地縣(區)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區)工商部門根據申請會同同級食藥監部門按照試點申報條件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藥店,工商部門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取得“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專項許可。
(三)縣(區)工商部門和食藥監部門將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的基本情況報設區市食藥監部門。設區市食藥監部門將試點藥店在其網站向社會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未到位前,各地工商部門和食藥監部門要加強配合,依法履行職能,認真遴選試點企業,組織開展試點企業相關人員崗前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指導企業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要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督促檢查和跟進指導,注意了解掌握試點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省食藥監局也將適時對各地開展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二)認真貫徹落實。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13〕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2號)要求,并參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及相關管理辦法,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1號)和《關于開展在藥店試點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2號)精神,做好我省試點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要加強對試點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經營自律制度,對在試點之前已取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藥店,要按本方案要求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要嚴厲查處藥店未取得專項經營許可和營業執照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
(四)廣泛開展宣傳。要利用各種媒體形式廣泛進行宣傳,讓消費者知曉試點工作,逐步擴大社會影響力,提高人們群眾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消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