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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2011-03-14 903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水域(含宜漁稻田)、灘涂從事養殖和采捕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活動,都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公民有保護漁業資源的義務,對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把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漁業生產實行以養殖為主,養殖、捕撈、加工并舉,因地制宜,各有側重的方針;保護、增殖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促進水產產業化和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漁業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
 
  第六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漁政檢查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
 
  第七條 跨區(市)縣水域的漁業工作,由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協商制定管理辦法,也可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和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職責加強水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建設,做好無公害水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農業、質監、公安、環境保護、工商、衛生防疫、交通等部門相互協作,督促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二章 養殖業
 
  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域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
 
  單位和個人使用規劃確定用于養殖業的國有水域、灘涂的,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養殖證。
 
  集體所有的或者國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涂,可以由個人或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領取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的水域、灘涂,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從事養殖生產或者放養量低于當地同類養殖水域平均放養量60%的,視為荒蕪。
 
  第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確定養殖的水域、灘涂發展養殖業,對有利于漁業生產的建設項目和養殖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應用,應當在資金、物資、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扶持。
 
  第十二條 商品魚生產基地和重要養殖水域,由市或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水產養殖保護區以及保護措施,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業科學研究和水產良種體系建設,推廣優良品種和養殖新技術,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
 
  市和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餌料、漁藥、漁飼料和漁飼料添加劑的監督檢查,防止其對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
 
  第十四條 生產水產種苗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后準予生產。
 
  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種苗的除外。
 
  第十五條 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使用藥物,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漁飼料。
 
  第十六條 用于漁業并兼有調蓄、灌溉、發電的水體,由市或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在確保防洪安全和兼顧灌溉、發電的前提下,確定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用于調蓄、灌溉并兼有漁業功能的水體,養殖生產者與水體管理單位可簽訂合同約定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因特殊情況不能保證最低水位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通知養殖生產者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按合同約定對其損失進行補償;未通知的,對其損失應全額賠償。
 
  第十七條 市和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生動物防疫檢疫機構負責水生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防止疾病的侵害和傳播。
 
  第十八條 嚴禁破壞他人的養殖水體、養殖設施和養魚標志。
 
  禁止偷魚、毒魚、搶魚和其他侵害養殖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捕撈業
 
  第十九條 在天然水域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船舶登記所在地的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申辦捕撈許可證,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
 
  捕撈許可證的驗審簽轉手續,在每年第一季度由原發證機關辦理,逾期未辦理驗審簽轉手續進行捕撈生產的,按無證捕撈處理。
 
  岸邊捕魚和娛樂性游釣的管理辦法,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 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控制指標。
 
  第四章 漁業資源的增殖和保護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并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第二十二條 本市天然水域的禁漁期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
 
  市和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魚類重要的產卵場、越冬場、索餌場、洄游通道規定禁漁區域劃段實行常年禁漁區,并設置禁漁標志。
 
  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捕撈作業、游釣和水禽放養,禁止扎巢取卵、挖砂采石,禁止銷售、收購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捕撈的漁獲物。
 
  第二十三條 因養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在天然水域采撈本市確定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漁業資源品種卵、苗的,必須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采集捕撈。
 
  第二十四條 本市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最低采捕標準,最小網目尺寸和其它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五條 禁止毒魚、炸魚、電魚和攔河設柵捕魚。
 
  禁止使用魚鷹、水獺在天然水域捕魚。在特定水域確需使用魚鷹、水獺和電力捕撈時,必須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準生產、銷售禁止使用的漁具。
 
  地方性的有害漁具、捕魚方法,由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禁止或者限制。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市和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漁業水域污染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漁業水域排放、傾倒、棄置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染物、廢棄物。在重要漁業水域和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并按規定對原有排污口進行治理。
 
  因防疫需要向漁業水域投放藥物的,應事先書面通知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養殖生產者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和養殖生產的危害。
 
  第二十八條 在水生動物洄游通道建閘、筑壩或其他水下工程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影響的,建設單位應建造過魚設施、漁業資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征求市或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所采取的補救措施應征得市或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 天然水域魚類資源的人工增殖放流,由市或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未經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天然水域進行人工增殖放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
 
 ?。ㄒ唬┥a、銷售禁用漁具的,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方法捕撈的,沒收禁用漁具、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ǘ┩挡?、搶奪他人養殖的水產品,或者破壞他人養殖水體或養殖設施、標志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無證生產水產種苗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但違規生產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或第四款、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給漁業資源或養殖生產者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拒絕、阻礙漁政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的管理和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和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國家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市)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漁政檢查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地區: 四川
標簽: 法人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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