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標準化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合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市司法局審核登記,登記號為HFGS-2019-74。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合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肥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關于批準合肥市等9市制定地方標準的通知》(皖市監辦函〔2019〕7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滿足本市自然條件、風俗習慣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地理標志產品等特殊技術要求,以及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徽省地方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
地方標準的制定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備案等工作。
法律法規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備案、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h(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化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h(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以及標準化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六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為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歸口單位),沒有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指定相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為歸口單位。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報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并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地方標準計劃。
第八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歸口單位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歸口單位對收集的立項建議進行統一審查后,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九條 地方標準立項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電子文本:
?。ㄒ唬┖戏适械胤綐藴柿㈨椛暾埡?;
?。ǘ┖戏适械胤綐藴视媱濏椖繀R總表;
?。ㄈ┖戏适械胤綐藴视媱濏椖咳蝿諘?br>
?。ㄋ模藴薯椖績热萆婕皩@?,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文件,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第十一條 在論證評估的基礎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統籌考慮,擬定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并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經公示無重大異議的,正式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完成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確需延期的,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經歸口單位同意后,應當提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說明原因并申請獲得延期確認。
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下列調整:
(一)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且急需的地方標準項目,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后,應當優先納入地方標準計劃,并及時完成;
?。ǘ┘{入地方標準計劃的項目,根據情況需要變更或者終止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歸口單位審查后,可以變更或者終止。
第十三條 需要調整市地方標準計劃項目的,應當由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歸口單位審查同意,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當調整申請未被批準時,應當按照原立項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歸口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地方標準計劃組織實施,督促起草單位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實驗驗證,定期檢查項目進展情況,保證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負責標準草案的編制,并對其質量及內容負責。地方標準起草組人員應當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起草地方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GB/T 1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二)充分調研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ㄈ┏浞謪f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四)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五)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六)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七)符合WTO/TBT相關原則要求;
?。ò耍藴饰谋居嘘P專利信息的編寫要求按照GB/T 1.1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負責起草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寫合肥市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標準編制說明,發送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征求意見,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方式可以采取分發、郵寄、電子郵箱、征求意見工作平臺、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
征求意見的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被征求意見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逾期不復函,按無意見處理。
被征求意見者提出比較重大的修改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和歸納整理,填寫合肥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并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經歸口單位討論通過后,由歸口單位統一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報送地方標準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電子文本:
(一)歸口單位出具的審查申請書;
(二)標準送審稿;
?。ㄈ藴示幹普f明;
(四)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
(五)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六)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
?。ㄆ撸┲饕囊幏缎砸梦募皡⒖嘉墨I的文本。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審查。必要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歸口單位組織審查。
地方標準的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形式。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專家,組成地方標準審查組。審查專家原則上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專家庫、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相關領域的專家中選擇。審查專家組應當由不同領域的專家和代表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且為單數。
審查專家應當全程參與審查工作,并簽署審查專家承諾書。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人員、地方標準起草人員等與標準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參加標準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召開標準審查會議5日前將審查會議通知和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表等有關材料提交審查專家。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協調性;
?。ǘ┲卮笠庖姺制绲奶幚砬闆r,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ㄈ┲饕夹g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ㄋ模┪谋揪帉懙囊幏缎?;
(五)編制說明的規范性、充分性、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 審查會議應當聽取起草單位標準起草過程的介紹、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會議審查應當有不少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審查會議應當形成合肥市地方標準審查會議紀要,由組長代表審查專家組簽字,并附合肥市地方標準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第二十七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并提供審查專家組組長出具的合肥市地方標準報批稿復核意見等地方標準報批材料,由歸口單位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
未通過專家審查的,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申請重新審查。
第二十八條 報批地方標準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電子文本:
?。ㄒ唬w口單位出具的報批公文;
?。ǘ┑胤綐藴蕡笈?;
?。ㄈ┑胤綐藴仕蛯徃?;
?。ㄋ模┑胤綐藴示幹普f明;
?。ㄎ澹彶闀h紀要;
(六)審查專家組表決表;
?。ㄆ撸┱髑笠庖妳R總表;
(八)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需要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九)地方標準報批稿復核意見;
?。ㄊ彶閷<页兄Z書。
第二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歸口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批準、編號、發布;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告知材料存在的問題,歸口單位及時組織修改完善后重新報批。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實行公告制度。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在其網站上公布地方標準目錄,公開地方標準全文。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其公開的內容應當與地方標準正式文本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15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發布公告、地方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
?。ㄒ唬┑胤綐藴蚀栍蓾h語拼音字母“DB”加上合肥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3401,再加“/T”組成。
地方標準代號示例:DB3401/T
?。ǘ┑胤綐藴示幪栍蓸藴蚀?、順序代號和年號三部分組成。
地方標準編號示例:DB3401/T(代號)×××(順序號)—××××(年號)
地方標準封面統一為“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標準”。
第三章 標準實施
第三十三條 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起草單位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方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對于重要地方標準要進行標準解讀和釋義。
第三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把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單位和個人采用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依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地方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凡公示執行地方標準的,應當完整執行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不得降低執行要求,不得執行已經廢止的地方標準。
第三十五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積極應用地方標準開展宏觀調控、產業推進、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咨詢、培訓等技術服務,承擔地方標準符合性評價,推動地方標準實施。
第三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及時收集標準實施情況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并進行處理。
實施滿1年的地方標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與評估,形成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情況,適時對標準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地方標準的復審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復審時可以邀請參加過該地方標準審查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復審周期屆滿前6個月內完成地方標準復審,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書面復審建議。未及時提出復審建議的,視作廢止建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評估,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復審建議:
?。ㄒ唬┑胤綐藴仕罁姆伞⒎ㄒ帯⒁幷滦薷幕蛘邚U止的;
?。ǘ┫嚓P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
?。ㄈ┑胤綐藴噬婕暗年P鍵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ㄋ模┢渌枰獜蛯彽那樾巍?br>
第四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處理復審建議,對于繼續有效的標準,向社會公布復審日期;對于需要修訂的標準,重新立項進行修訂;對于需要廢止的標準,按照程序發布廢止公告。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廢止地方標準的編號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督促歸口單位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完成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發現歸口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關工作的,應當通過約談、發送警示函等方式督促其及時履行職責。
經督促仍未及時履職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取消該地方標準計劃項目。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合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市司法局審核登記,登記號為HFGS-2019-74。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
合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肥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加強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關于批準合肥市等9市制定地方標準的通知》(皖市監辦函〔2019〕7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滿足本市自然條件、風俗習慣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地理標志產品等特殊技術要求,以及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徽省地方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
地方標準的制定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備案等工作。
法律法規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備案、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h(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化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h(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社會團體,以及標準化組織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六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為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簡稱歸口單位),沒有相應行政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指定相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為歸口單位。
第二章 標準制定
第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報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的原則要求并向社會公布,公開征集地方標準計劃。
第八條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歸口單位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歸口單位對收集的立項建議進行統一審查后,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九條 地方標準立項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電子文本:
?。ㄒ唬┖戏适械胤綐藴柿㈨椛暾埡?;
?。ǘ┖戏适械胤綐藴视媱濏椖繀R總表;
?。ㄈ┖戏适械胤綐藴视媱濏椖咳蝿諘?br>
?。ㄋ模藴薯椖績热萆婕皩@?,提供專利的相關證明及專利持有人授權文件,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對立項申請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
第十一條 在論證評估的基礎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統籌考慮,擬定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并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經公示無重大異議的,正式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完成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2個月。確需延期的,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經歸口單位同意后,應當提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說明原因并申請獲得延期確認。
第十二條 地方標準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下列調整:
(一)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且急需的地方標準項目,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后,應當優先納入地方標準計劃,并及時完成;
?。ǘ┘{入地方標準計劃的項目,根據情況需要變更或者終止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歸口單位審查后,可以變更或者終止。
第十三條 需要調整市地方標準計劃項目的,應當由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提出調整申請,經歸口單位審查同意,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當調整申請未被批準時,應當按照原立項計劃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歸口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地方標準計劃組織實施,督促起草單位充分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實驗驗證,定期檢查項目進展情況,保證按計劃完成任務。
第十五條 地方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組,負責標準草案的編制,并對其質量及內容負責。地方標準起草組人員應當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起草地方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GB/T 1和相關標準編寫的要求;
(二)充分調研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ㄈ┏浞謪f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四)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五)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六)禁止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七)符合WTO/TBT相關原則要求;
?。ò耍藴饰谋居嘘P專利信息的編寫要求按照GB/T 1.1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起草單位負責起草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寫合肥市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地方標準編制說明,發送相關領域的專家和代表征求意見,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方式可以采取分發、郵寄、電子郵箱、征求意見工作平臺、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形式。
征求意見的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被征求意見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逾期不復函,按無意見處理。
被征求意見者提出比較重大的修改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和歸納整理,填寫合肥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并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
第二十條 地方標準送審稿經歸口單位討論通過后,由歸口單位統一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
第二十一條 報送地方標準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電子文本:
(一)歸口單位出具的審查申請書;
(二)標準送審稿;
?。ㄈ藴示幹普f明;
(四)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
(五)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六)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
?。ㄆ撸┲饕囊幏缎砸梦募皡⒖嘉墨I的文本。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審查。必要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歸口單位組織審查。
地方標準的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形式。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專家,組成地方標準審查組。審查專家原則上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專家庫、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相關領域的專家中選擇。審查專家組應當由不同領域的專家和代表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人且為單數。
審查專家應當全程參與審查工作,并簽署審查專家承諾書。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人員、地方標準起草人員等與標準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參加標準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在召開標準審查會議5日前將審查會議通知和地方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表等有關材料提交審查專家。
第二十五條 地方標準審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協調性;
?。ǘ┲卮笠庖姺制绲奶幚砬闆r,相關各方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ㄈ┲饕夹g內容的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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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編制說明的規范性、充分性、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 審查會議應當聽取起草單位標準起草過程的介紹、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會議審查應當有不少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審查會議應當形成合肥市地方標準審查會議紀要,由組長代表審查專家組簽字,并附合肥市地方標準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第二十七條 通過專家審查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并提供審查專家組組長出具的合肥市地方標準報批稿復核意見等地方標準報批材料,由歸口單位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
未通過專家審查的,起草單位可以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申請重新審查。
第二十八條 報批地方標準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電子文本:
?。ㄒ唬w口單位出具的報批公文;
?。ǘ┑胤綐藴蕡笈?;
?。ㄈ┑胤綐藴仕蛯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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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彶闀h紀要;
(六)審查專家組表決表;
?。ㄆ撸┱髑笠庖妳R總表;
(八)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需要附標準原文及譯文;
(九)地方標準報批稿復核意見;
?。ㄊ彶閷<页兄Z書。
第二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歸口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批準、編號、發布;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告知材料存在的問題,歸口單位及時組織修改完善后重新報批。
第三十條 地方標準的批準、發布實行公告制度。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在其網站上公布地方標準目錄,公開地方標準全文。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其公開的內容應當與地方標準正式文本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后15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發布公告、地方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的代號、編號
?。ㄒ唬┑胤綐藴蚀栍蓾h語拼音字母“DB”加上合肥市行政區劃代碼(前四位)3401,再加“/T”組成。
地方標準代號示例:DB3401/T
?。ǘ┑胤綐藴示幪栍蓸藴蚀?、順序代號和年號三部分組成。
地方標準編號示例:DB3401/T(代號)×××(順序號)—××××(年號)
地方標準封面統一為“安徽省合肥市地方標準”。
第三章 標準實施
第三十三條 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起草單位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方標準的宣傳培訓工作。對于重要地方標準要進行標準解讀和釋義。
第三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把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的依據。
單位和個人采用地方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依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示地方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凡公示執行地方標準的,應當完整執行現行有效的地方標準,不得降低執行要求,不得執行已經廢止的地方標準。
第三十五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措施時,積極應用地方標準開展宏觀調控、產業推進、行業管理和質量監管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地方標準的宣傳、咨詢、培訓等技術服務,承擔地方標準符合性評價,推動地方標準實施。
第三十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及時收集標準實施情況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并進行處理。
實施滿1年的地方標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與評估,形成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情況,適時對標準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經過復審,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技術進步的應當及時修訂或者廢止。
地方標準的復審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復審時可以邀請參加過該地方標準審查的單位或人員參加。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復審周期屆滿前6個月內完成地方標準復審,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書面復審建議。未及時提出復審建議的,視作廢止建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開展評估,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復審建議:
?。ㄒ唬┑胤綐藴仕罁姆伞⒎ㄒ帯⒁幷滦薷幕蛘邚U止的;
?。ǘ┫嚓P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
?。ㄈ┑胤綐藴噬婕暗年P鍵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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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處理復審建議,對于繼續有效的標準,向社會公布復審日期;對于需要修訂的標準,重新立項進行修訂;對于需要廢止的標準,按照程序發布廢止公告。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廢止地方標準的編號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督促歸口單位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完成標準起草、技術審查等工作。發現歸口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關工作的,應當通過約談、發送警示函等方式督促其及時履行職責。
經督促仍未及時履職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取消該地方標準計劃項目。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