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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 (農牧發〔2019〕42號)

   2019-12-19 241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畜牧獸醫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畜牧獸醫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暫停執行關于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選址距離規定。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要組織開展興辦上述所列場所選址風險評估,依據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實施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選址。具體評估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下載:
 
       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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