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通州灣示范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通政辦發〔2016〕77號)同時廢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強化應急準備,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嚴格遵循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鐵路、民航運營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鐵路、民航部門有關預案配合做好應對工作。
1.5 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地方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應對,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體系
2.1 市級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配合做好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2.2 專業工作組
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專業工作組在市級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職責分工分別開展相關工作。
(1)綜合協調組
由市食安辦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南通海關等參加。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統籌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組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建立健全會商、信息發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事故調查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紀委監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南通海關等參加。主要職責:負責現場調查處置,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
(3)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南通海關等參加。主要職責:監督指導追溯問題產品,開展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等工作,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按照相關預案制定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醫療衛生專家、醫療救援隊伍,開展或指導開展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5)檢測評估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衛生健康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南通海關等參加。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檢驗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故影響,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6)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社會救助、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等工作。
(7)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主要職責:加強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走勢,組織事故的應急處置情況報道,開展輿論引導,統一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8)專家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食安委專家委員會及有關方面專家參加。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故發生、發展、應急處置、善后保障等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訂、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置等工作提供咨詢建議。必要時,專家組直接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市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要組織食品檢驗檢測、醫療、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2.3 縣(市)區級指揮機構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由事故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行動,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和應急準備
(1)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應根據自身實際,編制本企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及時整改消除;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做好應急保障,建立由本企業人員組成的專(兼)職應急管理隊伍,明確應急管理責任人;每年開展應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點的生產經營企業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對發現或確認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督辦,確保及時整改;制訂并及時修訂完善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做好應急支援保障工作。
(3)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應對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分析研判,發布預警信息,督促有關責任主體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擴大蔓延。
(4)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制訂應急預案,做好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評估。
3.2 監測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組織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輿情監測等工作,對媒體上有關食品安全輿情熱點、敏感信息進行跟蹤監測和核實,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信息,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種植養殖從業者等應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3.3 預警
經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預估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達到食品安全事故相應分級標準的,分別按本預案或各縣(市)區有關預案處置。同時,多渠道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知識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應急專業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根據有關要求,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進展,組織專家解讀,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說明;加強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澄清謠言傳言。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及時解除預警。
4 信息報告與通報
4.1 報告主體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序及內容,強化責任意識,提高事故信息報告的時效性、規范性和準確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應當立即分別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3)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立即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有關監管部門獲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的,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5)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6)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4.2 報告時限
對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對于達到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省人民政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4.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包括信息來源、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措施等要素。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可進行多次報告,報告信息主要包括事故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要素。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進行信息匯總。匯總信息應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置過程、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要素。匯總報告信息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
4.4 事故評估
事故評估內容應包括:
(1)涉事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等。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市場監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5 應急處置
5.1 響應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級別。
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規定立即上報,Ⅰ級、Ⅱ級應急處置行動在國家、省有關部門統一指揮下開展。市食安委及相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開展應對工作。
初判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初判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響應。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應急處置工作。
未達到本預案規定的一般事故評估標準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態升級蔓延。
啟動Ⅲ級以上響應期間,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保護封存有關場所和物品,救治傷病員,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5.2 響應措施
應急響應啟動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響應級別和職責分工,組織開展以下相關措施。
5.2.1醫療救治
醫療救治組應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將重癥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治工作。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患者心理疏導。
5.2.2 現場處置
危害控制組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停止生產經營和召回;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在完成相關調查后,責令生產經營者立即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及時組織開展現場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提交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并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最終調查報告。
5.2.4 應急檢驗檢測
專業技術機構應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樣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結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
5.2.5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應當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故責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并提交調查報告。對失職失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啟動調查;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5.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新聞宣傳組應迅速匯總收集信息,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報市指揮部審核后統一發布信息。在信息發布中,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客觀地報道事故進展、醫療救治、善后處置等情況。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5.2.7 維護社會穩定
維護穩定組應加強事發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3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遵循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或不足,直至響應終止。
5.3.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響應升級。當事故影響或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事故級別上升為Ⅰ級、Ⅱ級后,按要求啟動同等級別的應急響應。在上級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及時向省政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事故調查情況等,確保迅速、有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2)響應降級。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當前響應級別標準以下,無進一步蔓延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應急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①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 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5.3.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或終止條件的,向屬地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或終止應急處置的建議,經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費用補償,應急處置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6.2 獎勵和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組織處置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強化應急處置隊伍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發揮應急專家隊伍作用,為食品安全事故指揮決策、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咨詢建議。
7.2 技術支撐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采集、監測和分析。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和志愿者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及時收集、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7.3 醫療與物資保障
建立完善醫療救治和衛生應急體系,建立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的資源動態數據庫,不斷提升醫療救治機構食源性疾病的救治能力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流行病學調查和檢驗檢測能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專家隊伍,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事故救治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資金、設施、設備及物資應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應及時補充。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應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通政辦發〔2016〕77號)同時廢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通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運行機制,強化應急準備,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嚴格遵循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蘇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事件分級 | 評估指標 |
特別重大 |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2個以上省份或國(境)外(含港澳臺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3.國務院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
重大 |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2個以上設區市,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損害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4.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
較大 |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2個以上縣(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損害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設區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
一般 | 1.存在健康損害的污染食品,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內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損害人數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
注:“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南通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鐵路、民航運營中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鐵路、民航部門有關預案配合做好應對工作。
1.5 事故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地方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機制。
(3)科學應對,依法處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體系
2.1 市級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配合做好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2.2 專業工作組
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專業工作組在市級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職責分工分別開展相關工作。
(1)綜合協調組
由市食安辦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南通海關等參加。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統籌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方面派出應急隊伍、調運應急物資和裝備、安排專家組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建立健全會商、信息發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事故調查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紀委監委、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南通海關等參加。主要職責:負責現場調查處置,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對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導涉案地公安機關立案偵辦。
(3)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市發展和改革委(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南通海關等參加。主要職責:監督指導追溯問題產品,開展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等工作,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4)醫療救治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按照相關預案制定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醫療衛生專家、醫療救援隊伍,開展或指導開展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5)檢測評估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衛生健康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南通海關等參加。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相關應急檢驗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發展趨勢,分析評估事故影響,為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6)維護穩定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等參加。主要職責: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編造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社會救助、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等工作。
(7)新聞宣傳組
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主要職責:加強輿情監測,密切關注輿情走勢,組織事故的應急處置情況報道,開展輿論引導,統一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8)專家組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食安委專家委員會及有關方面專家參加。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故發生、發展、應急處置、善后保障等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訂、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置等工作提供咨詢建議。必要時,專家組直接參與現場應急處置。
市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要組織食品檢驗檢測、醫療、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2.3 縣(市)區級指揮機構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由事故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行動,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和應急準備
(1)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應根據自身實際,編制本企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及時整改消除;建立應急管理制度,做好應急保障,建立由本企業人員組成的專(兼)職應急管理隊伍,明確應急管理責任人;每年開展應急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2)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點的生產經營企業定期進行檢查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采取風險防范措施;對發現或確認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督辦,確保及時整改;制訂并及時修訂完善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明確工作職責,做好應急支援保障工作。
(3)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應對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分析研判,發布預警信息,督促有關責任主體采取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擴大蔓延。
(4)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制訂應急預案,做好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評估。
3.2 監測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組織開展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樣檢驗、風險監測、輿情監測等工作,對媒體上有關食品安全輿情熱點、敏感信息進行跟蹤監測和核實,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信息,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種植養殖從業者等應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3.3 預警
經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預估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經分析評估與調查核實,達到食品安全事故相應分級標準的,分別按本預案或各縣(市)區有關預案處置。同時,多渠道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對食品安全應急科普知識的宣傳,告知公眾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應急專業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根據有關要求,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進展,組織專家解讀,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說明;加強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澄清謠言傳言。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應及時解除預警。
4 信息報告與通報
4.1 報告主體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制度,明確報告的主體、程序及內容,強化責任意識,提高事故信息報告的時效性、規范性和準確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1)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應當立即分別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3)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立即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4)有關監管部門獲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的,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經初步核實后要繼續收集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進一步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
(5)衛生健康部門在調查處理傳染病或者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現與食品安全相關的信息,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6)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的,應當及時向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4.2 報告時限
對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市人民政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對于達到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分別報告省人民政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4.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機構、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時,應包括信息來源、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程度、先期處置措施等要素。根據事故發展情況可進行多次報告,報告信息主要包括事故進展、發展趨勢、后續應對措施、調查詳情、原因分析等要素。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進行信息匯總。匯總信息應包括事故概況、調查處置過程、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要素。匯總報告信息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
4.4 事故評估
事故評估內容應包括:
(1)涉事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等。
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由市場監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
5 應急處置
5.1 響應分級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級別。
初判為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規定立即上報,Ⅰ級、Ⅱ級應急處置行動在國家、省有關部門統一指揮下開展。市食安委及相關部門迅速啟動應急處置程序,開展應對工作。
初判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級市場監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初判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發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響應。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應急處置工作。
未達到本預案規定的一般事故評估標準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態升級蔓延。
啟動Ⅲ級以上響應期間,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事故應對處置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保護封存有關場所和物品,救治傷病員,并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5.2 響應措施
應急響應啟動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響應級別和職責分工,組織開展以下相關措施。
5.2.1醫療救治
醫療救治組應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食品安全事故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將重癥患者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治工作。提出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的措施建議,做好患者心理疏導。
5.2.2 現場處置
危害控制組應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按相關法律法規停止生產經營和召回;對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在完成相關調查后,責令生產經營者立即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必要時應當標明危害范圍,防止危害擴大或證據滅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現場調查結束后,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場所以及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及時組織開展現場衛生處理,并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提交初步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并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最終調查報告。
5.2.4 應急檢驗檢測
專業技術機構應對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樣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結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
5.2.5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應當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故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故責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并提交調查報告。對失職失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啟動調查;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5.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新聞宣傳組應迅速匯總收集信息,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報市指揮部審核后統一發布信息。在信息發布中,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客觀地報道事故進展、醫療救治、善后處置等情況。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信息發布。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5.2.7 維護社會穩定
維護穩定組應加強事發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3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遵循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應急響應過度或不足,直至響應終止。
5.3.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響應升級。當事故影響或危害擴大并有蔓延趨勢,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事故級別上升為Ⅰ級、Ⅱ級后,按要求啟動同等級別的應急響應。在上級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及時向省政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事故調查情況等,確保迅速、有效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2)響應降級。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當前響應級別標準以下,無進一步蔓延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應急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①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 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癥患者出現;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5.3.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序
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或終止條件的,向屬地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或終止應急處置的建議,經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及運輸費用補償,應急處置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故受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及時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后續治療及保障等相關費用。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6.2 獎勵和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總結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組織處置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強化應急處置隊伍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必要的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發揮應急專家隊伍作用,為食品安全事故指揮決策、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咨詢建議。
7.2 技術支撐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技術研發,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采集、監測和分析。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和志愿者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及時收集、報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7.3 醫療與物資保障
建立完善醫療救治和衛生應急體系,建立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的資源動態數據庫,不斷提升醫療救治機構食源性疾病的救治能力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流行病學調查和檢驗檢測能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救治專家隊伍,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事故救治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資金、設施、設備及物資應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儲備物資后應及時補充。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后,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各級食安委成員單位應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