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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動物范圍的公告

   2020-04-04 906
核心提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通知》(林護發〔2020〕22號)、《農業農村部關于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進一步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20〕3號)的有關規定和工作要求,全市禁止交易、食用以下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交易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如:雞、鴨、鵝、豬、牛、羊、驢、兔、鹿、肉鴿、鵪鶉、鷓鴣等適用畜牧法管理的家畜家禽,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的物種和農業農村部公告的水產新品種,如:中華鱉、烏龜、鱷龜、牛蛙、美國青蛙等按照水生動物管理的兩棲爬行動物,不列入禁止交易、食用范圍,可飼養(養殖)食用。
 
    如國家、省制定或調整有關禁止野生動物交易、食用的管理規定,或發布、調整相關目錄、名錄的,依照相應規定進行調整。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山市自然資源局
 
    中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0年4月1日


 
地區: 廣東 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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