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衛生健康委(地病辦)、農業農村(畜牧獸醫)局:
為有效防控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加強衛生、農業部門協調配合,原甘肅省衛生廳、甘肅省農牧廳先后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布魯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衛地發〔2012〕203號)和《關于印發布魯氏菌病防控協作機制的通知》(甘農牧發〔2014〕202號),建立了布魯氏菌病防控協作機制。針對近期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發病率有所回升的情況,為充分發揮布魯氏菌病防控協作機制職能,加大聯防聯控工作力度,現對我省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協作提出以下要求,請各地、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政府領導,夯實各部門的職責
各級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聯防聯控意識。要高度重視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認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加強部門合作,充分發揮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聯合防控機制職能,堅持協調聯動、信息互通、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協作原則,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方案,落實防治工作經費,加強督導和檢查,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做好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聯合開展疫情監測和處置工作
各地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在《關于印發布魯氏菌病防控協作機制的通知》框架下,進一步健全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聯合防治機制,適時召開防治工作會商會議,進一步完善疫情通報制度。發生疫情時,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及時、主動通報信息,立即組織人員聯合開展疫情調查和疫點、疫區處理,防止疫情傳播和蔓延。各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聯合開展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監測工作,收集和分析疫情資料,掌握流行規律,指導防治工作。
三、重點做好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高發人群防治工作
牲畜養殖、畜產品生產加工、基層獸醫人員和實驗室技術人員等人群是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高發人群,各地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針對以上人群,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服務,普及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識,提高自我防護意識,改變不良的生產生活方式。積極引導農牧民改變傳統的飼養方式,實施科學飼養、人畜分離。規范指導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防治工作,加強個人防護,避免感染,特別是要通過提供有效的防護裝備等措施加強從事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疫的基層獸醫工作人員個人防護。定期開展專項健康體檢和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篩查,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治療。
四、落實畜間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布魯氏菌病防治技術規范》要求,切實加強養殖場(戶)綜合防疫管理,認真落實牲畜免疫、消毒和檢疫等綜合防控措施,重點加強牲畜養殖場(區)、牲畜交易市場和屠宰場等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牲畜檢疫和消毒措施, 做好羊、牛等家畜調運檢疫監管,調入動物要實施嚴格的隔離措施,嚴禁疫畜及其產品流向市場。要引導養殖戶科學飼養家畜,對新進的牲畜實行隔離觀察,經檢查健康后方可混群養殖;實行人畜分離,減少人與牲畜的接觸。
五、嚴格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制度》
為確保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人員實驗室活動安全,要嚴格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制度》,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強化生物安全意識,保證工作人員掌握開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避免實驗室感染,防止實驗室事故。強化實驗室準入、設施設備檢測維護、健康監護、生物安全自查、資料檔案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及實驗室人員培訓、意外事件處置及報告、實驗室安全保衛等措施。
六、強化對防控工作的督導檢查
甘肅省布魯氏菌病防控工作協調小組要發揮帶頭作用,指導各級衛生、農業(畜牧獸醫)部門開展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定期對轄區內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實情況開展聯合督導檢查,實施目標考核管理,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衛生監督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加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監督力度,對造成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蔓延等嚴重后果的,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12月10日
為有效防控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加強衛生、農業部門協調配合,原甘肅省衛生廳、甘肅省農牧廳先后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布魯氏菌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甘衛地發〔2012〕203號)和《關于印發布魯氏菌病防控協作機制的通知》(甘農牧發〔2014〕202號),建立了布魯氏菌病防控協作機制。針對近期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發病率有所回升的情況,為充分發揮布魯氏菌病防控協作機制職能,加大聯防聯控工作力度,現對我省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協作提出以下要求,請各地、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政府領導,夯實各部門的職責
各級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聯防聯控意識。要高度重視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認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加強部門合作,充分發揮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聯合防控機制職能,堅持協調聯動、信息互通、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協作原則,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方案,落實防治工作經費,加強督導和檢查,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做好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聯合開展疫情監測和處置工作
各地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在《關于印發布魯氏菌病防控協作機制的通知》框架下,進一步健全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聯合防治機制,適時召開防治工作會商會議,進一步完善疫情通報制度。發生疫情時,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及時、主動通報信息,立即組織人員聯合開展疫情調查和疫點、疫區處理,防止疫情傳播和蔓延。各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聯合開展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監測工作,收集和分析疫情資料,掌握流行規律,指導防治工作。
三、重點做好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高發人群防治工作
牲畜養殖、畜產品生產加工、基層獸醫人員和實驗室技術人員等人群是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高發人群,各地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針對以上人群,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服務,普及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識,提高自我防護意識,改變不良的生產生活方式。積極引導農牧民改變傳統的飼養方式,實施科學飼養、人畜分離。規范指導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防治工作,加強個人防護,避免感染,特別是要通過提供有效的防護裝備等措施加強從事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疫的基層獸醫工作人員個人防護。定期開展專項健康體檢和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篩查,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治療。
四、落實畜間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要按照《布魯氏菌病防治技術規范》要求,切實加強養殖場(戶)綜合防疫管理,認真落實牲畜免疫、消毒和檢疫等綜合防控措施,重點加強牲畜養殖場(區)、牲畜交易市場和屠宰場等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牲畜檢疫和消毒措施, 做好羊、牛等家畜調運檢疫監管,調入動物要實施嚴格的隔離措施,嚴禁疫畜及其產品流向市場。要引導養殖戶科學飼養家畜,對新進的牲畜實行隔離觀察,經檢查健康后方可混群養殖;實行人畜分離,減少人與牲畜的接觸。
五、嚴格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制度》
為確保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人員實驗室活動安全,要嚴格落實《實驗室生物安全制度》,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強化生物安全意識,保證工作人員掌握開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識和技術,避免實驗室感染,防止實驗室事故。強化實驗室準入、設施設備檢測維護、健康監護、生物安全自查、資料檔案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及實驗室人員培訓、意外事件處置及報告、實驗室安全保衛等措施。
六、強化對防控工作的督導檢查
甘肅省布魯氏菌病防控工作協調小組要發揮帶頭作用,指導各級衛生、農業(畜牧獸醫)部門開展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定期對轄區內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實情況開展聯合督導檢查,實施目標考核管理,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衛生監督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加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監督力度,對造成布魯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疫情蔓延等嚴重后果的,進行通報批評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甘肅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