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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于印發《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管理辦法》的通知(農綠認[2014]12號)

   2014-07-15 734
核心提示:各地綠辦(中心):  為加強綠色食品檢查員的管理,提高檢查員隊伍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
各地綠辦(中心):
 
  為加強綠色食品檢查員的管理,提高檢查員隊伍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綠色食品檢查員工作績效考評暫行辦法》,中心重新修訂了《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14年7月11日
 
  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綠色食品檢查員的管理,提高檢查員隊伍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促進綠色食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食品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是指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核準注冊的從事綠色食品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的人員。
 
  第三條  中心對檢查員實行統一注冊管理,檢查員的注冊專業分為種植、養殖和加工。
 
  第四條  綠色食品檢查員分為兩個級別:檢查員和高級檢查員。
 
  檢查員是指符合本辦法相應要求,能夠對申請材料實施審查或對申請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人員。
 
  高級檢查員是指符合本辦法相應要求,并具有豐富的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的經驗,能夠對申請綠色食品企業實施現場檢查或對申請材料實施審查的人員。
 
  第五條  檢查員的來源包括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的專家和學者。檢查員不得來源于生產企業。
 
  第二章  注冊要求
 
  第六條  申請注冊的檢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素質
 
  1.熱愛綠色食品事業,對所從事的工作有強烈的責任感;
 
  2.能夠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及法規,掌握綠色食品標準及有關規定;
 
  3.具有良好觀察能力和業務能力,并能根據客觀證據做出正確的判斷;
 
  4.具有良好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能夠客觀全面地表述概念和意見;
 
  5.具有履行檢查員職責所需的保持充分獨立性和客觀性的能力,具有有效開展審查和檢查工作所需的個人組織能力和人際交流能力;
 
  6.身體健康,具有從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二)教育和工作經歷
 
  申請人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學本科)學歷,至少1年相關專業技術或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歷;或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至少2年相關專業技術或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歷。
 
  申請人所學專業為非相關專業的,本科學歷申請人至少4年相關專業技術或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歷;大專學歷申請人至少5年相關專業技術或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經歷。
 
  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視為符合教育和工作經歷。
 
  (三)專業背景
 
  注冊種植業檢查員應具有農學、園藝、植保、農業環保及相關專業的專業;注冊養殖業檢查員應具有畜牧、獸醫、動物營養或水產及相關專業的專業;注冊加工業檢查員應具有食品加工、發酵及相關專業的專業。
 
  (四)培訓經歷
 
  申請人應完成中心指定的檢查員相關課程的培訓,并通過中心或中心委托的有關單位組織的各門專業課程的考試,取得《綠色食品培訓合格證書》。
 
  (五)審查和現場檢查經歷
 
  依據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經歷對檢查員進行分級:
 
  1.檢查員:申請人應在取得《綠色食品培訓合格證書》后參加至少2次注冊專業類別綠色食品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見習,并由所在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就申請人的能力給出鑒定意見。
 
  2.高級檢查員:申請人應取得檢查員級別注冊資格1年以上,并至少完成10個相關專業類別綠色食品企業的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
 
  3.所有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經歷應在申請注冊前3年內獲得。
 
  第七條  檢查員可以同時注冊多個專業。申請擴大專業注冊的,應從申請注冊檢查員開始,還應提供相關專業考試合格證書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第三章  注冊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填寫《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申請表》,并附上第十二條要求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經省級工作機構簽署推薦意見后,由省級工作機構統一報送中心。申請人應當同時完成網上注冊申請。
 
  第九條  申請人應與中心簽訂《綠色食品檢查員責任書》,切實履行檢查員職責,認真落實檢查員審查和現場檢查工作質量第一責任人制度,如有違反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條  申請人與中心簽署保密承諾,確保不泄露申請企業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簽署個人聲明,聲明其保證遵守(或已經遵守)綠色食品檢查員行為準則及綠色食品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申請
 
  1.《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4.《綠色食品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5.《綠色食品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經歷表》
 
  (二)再注冊申請
 
  1.《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綠色食品材料審查/現場檢查經歷表》
 
  (三)擴大專業申請
 
  1. 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申請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擴大專業的學歷或職稱證明材料
 
  4.涉及擴大專業的現場檢查/材料審查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  中心對符合注冊要求的申請人予以注冊,并公布名單。
 
  第四章  檢查員職責、職權和行為準則
 
  第十五條  檢查員依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申請企業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申請企業提供的信息、資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綠色食品的有關要求等;
 
  (二)依據注冊的專業類別,對申請企業實施現場檢查,全面核實申請企業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描述現場檢查實際情況,科學評估申請企業的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體系是否達到綠色食品標準及有關規定的要求綜合評估現場檢查情況,撰寫檢查報告;
 
  (三)完成中心交辦的其它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檢查員具有下列職權:
 
  (一)檢查申請企業的生產現場、庫房、產品包裝、生產記錄和檔案資料等有關情況。根據檢查需要,可要求受檢方提供相關的證據;
 
  (二)依據綠色食品標準獨立地對申請企業申請材料提出審查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指出申請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不當行為,并要求其整改;
 
  (四)了解申請企業的產地環境監測情況和產品質量檢測情況;
 
  (五)向中心如實報告有關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檢測機構和申請企業在相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向上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出改進綠色食品工作的建議;
 
  (七)有權向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申訴對檢查員的各種投訴;
 
  (八)檢查員依據注冊的級別,具有相應的工作職權:檢查員有權對所在省綠色食品申請企業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高級檢查員有權對所在省、國內其它區域和境外綠色食品申請企業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員應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綠色食品規章制度和保密協議;
 
  (二)從事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工作應遵循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
 
  (三)按照注冊專業類別從事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工作;
 
  (四)不斷學習現場檢查所需的專業知識,提高自身素質和現場檢查能力;
 
  (五)尊重客觀事實,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或材料審查對象現狀,保證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六)檢查員在檢查前后1年內不得與申請企業有任何有償咨詢服務關系;可以提出生產方面改進意見,但不得收取費用;
 
  (七)不應向申請企業做出頒證與否的承諾;
 
  (八)未經中心書面授權和申請企業同意,不得討論或披露任何與審查和檢查活動有關的信息,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九)到少數民族地區檢查時,應尊重當地文化和風俗習慣;
 
  (十)不接受申請企業任何形式的酬勞;
 
  (十一)不以任何形式損壞中心聲譽,并針對違反本行為準則進行的調查工作提供全面合作;
 
  (十二)接受中心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中心統一負責檢查員監督管理。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檢查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檢查員注冊有效期為3年,檢查員需在注冊期滿前3個月向中心提出書面再注冊申請。超過有效期未提交再注冊申請或3年內未完成3個以上注冊專業類別申請企業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的,不予再注冊。
 
  第二十條  中心建立檢查員工作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每年對檢查員工作實施績效考評,對工作業績突出和表現優秀的檢查員,中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檢查員行為準則,尚未構成嚴重后果的,中心依據有關情況給予檢查員批評、暫停注冊資格等處置。在暫停期內,檢查員不得從事相關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等活動。對于暫停注冊資格的檢查員,應在暫停期內采取相應整改措施,并經中心驗證后,恢復其注冊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檢查員資格:
 
  (一)與申請企業合作(或提示申請企業),故意隱瞞申請產品真實情況的;
 
  (二)經核實,在材料審查或現場檢查工作中,存在故意弄虛作假行為的,年度績效考評為零分的;
 
  (三)嚴重違反檢查員行為準則或由于失職、瀆職而出現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
 
  (四)嚴重違反檢查員行為準則,對綠色食品事業或中心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  被中心撤銷檢查員資格的,1年內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如再申請注冊,須經培訓、考試,取得《綠色食品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中心就檢查員的資格處置情況向綠色食品工作系統及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方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中心建立綠色食品注冊檢查員檔案,對檢查員的培訓、考試、考核評價信息及檢查員注冊、再注冊、撤銷等管理活動進行存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管理辦法》(中綠認[2009]60號)同時廢止。

   綠色食品檢查員注冊申請書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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