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獸醫(畜牧獸醫、農牧)局:
《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規范(試行)》已經2016年9月5日局務會議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規范(試行)
為規范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行為,根據《甘肅省家畜屠宰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1.1本規范規定了全省屠宰主管部門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執法檢查的項目和內容要求。
1.2各級屠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能,適用本規范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執法檢查。
2.執法檢查事項
2.1屠宰資質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布局和建筑,是否符合《牛羊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生產用水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標準,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生產檢驗設施設備是否滿足生產需求并符合國家規定。
2.1.1選址
2.1.1.1廠(場)區是否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1.1.2廠(場)區是否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
2.1.1.3廠(場)區是否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2.1.1.4廠(場)區是否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2.1.2布局
2.1.2.1廠(場)區是否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
2.1.2.2生產區是否分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
2.1.2.3生產區是否設置牛羊與廢棄物的出入口。
2.1.2.4生產區是否設置人員和牛羊產品出入口。
2.1.3建筑
2.1.3.1是否按設計屠宰能力建有宰前建筑實施包括卸畜站臺、趕畜道、檢疫間、接受間、司磅間、待宰間、疑病畜間、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包括化制間)及配套的生活設施。
2.1.3.2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是否單獨設置。
2.1.3.3是否建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驗(疫)化驗室、辦公室和休息室,是否建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同步檢驗(疫)操作臺。
2.1.3.4屠宰加工間、白臟(腸胃)加工間、紅臟(心肝肺)加工間是否嚴格分隔。屠宰加工間的非清潔區、白臟加工間是否設置通風、采光側天窗。
2.1.3.5屠宰車間建筑消防是否符合《消防法》的規定,是否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
2.1.4生產用水
是否有充足的冷、熱水源,水質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標準。
2.1.5設施設備
2.1.5.1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設備,且正常運行。
2.1.5.2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畜及其產品、污水、糞便、墊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行。
2.1.5.3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種類相適應的冷凍或者冷藏貯存設備設施,且正常運轉。
2.1.5.4是否配備專用的屠宰工具和裝運胴體、頭、蹄、
內臟的容器及符合衛生標準的家畜產品運載工具,且正常使用。
2.1.5.5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供排水設備,且
正常運轉。
2.1.5.6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照明設備,且正常運轉。
2.1.5.7是否對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且有相關記錄。
2.1.5.8是否在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1.5.9入廠(場)動物卸載區域是否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2.1.5.10是否在屠宰間出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
2.1.5.11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是否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2.1.5.12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環境保護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轉。
2.1.5.13屠宰企業的鍋爐、高壓容器和液氨存儲設備,是否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是否取得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存儲設備使用許可。
2.1.6人員
2.1.6.1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是否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2.1.6.2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否取得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2.1.6.3是否配備從事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質,持證上崗。
2.1.7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是否依法取得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2.2是否轉讓、涂改、偽造牛羊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證明、檢驗印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涂改、偽造牛羊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證明、檢驗印章。
2.3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是否符合《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應當符合《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
2.4屠宰牛羊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及操作要求
2.4.1進廠(場)
2.4.1.1進廠(場)牛羊是否附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4.1.2對進廠(場)牛羊是否進行臨床健康檢查。
2.4.1.3是否查驗進廠(場)牛羊畜禽標識佩戴情況。
2.4.2待宰
2.4.2.1是否按檢查結果進行分圈編號。
2.4.2.2是否宰前停食靜養12-24小時、宰前3小時停止喂水。
2.4.2.3是否對進廠(場)臨床健康檢查狀況異常的牛羊進行隔離觀察或者按檢驗規程急宰。
2.4.2.4是否如實記錄待宰牛羊數量、臨床健康檢查情況、隔離觀察情況、停食靜養情況以及貨主等信息。
2.4.3屠宰
2.4.3.1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候宰、待宰、致昏、放血、剝皮、胴體加工等屠宰工藝流程進行屠宰操作,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牛羊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
2.4.3.2是否按照致昏、掛牛、放血、結扎肛門、剝后腿皮、去后蹄、剝胸腹皮、剝頸部及前腿皮、去前蹄、換軌、撕皮、割牛頭、開胸結扎食管、取白內臟、取紅內臟、劈半、胴體整修、沖洗等工藝流程進行肉牛屠宰操作。
2.4.3.3是否按照掛羊、屠宰、瀝血、下頭、割左右前蹄、預剝、分離直腸、割左右后蹄、剝左右大面、剝頸部皮、扯皮、開胸出腔、胴體修整、檢斤、沖洗等工藝流程進行肉羊屠宰操作。
2.5是否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牛羊來源和牛羊產品流向
是否對進廠(場)牛羊數量、來源、貨主等信息進行如實登記;記錄的信息,是否與回收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記載相符;是否對牛羊產品種類、數量、肉品品質檢驗證號、動物檢疫證明號、屠宰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到達地、聯系方式等進行如實登記,記錄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6 是否建立并實施牛羊屠宰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并實施牛羊屠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規定牛羊進廠(場)檢查登記、屠宰管理、待宰巡查、屠宰工藝核查、設備檢修維修、安全生產、環境消毒、人員培訓、證章使用、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瘦肉精”等有害物質自檢、無害化處理、清場管理、原始生產管理記錄、產品質量追溯、缺陷產品召回、檔案管理等內容。
2.7是否建立并實施信息報送制度
是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并按照國家《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及安全生產等相關信息。
2.8是否建立并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2.8.1是否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2.8.2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是否與牛羊屠宰同步進行,檢驗結果是否真實、詳細,并登記造冊。
2.8.3宰后檢驗是否按照頭部檢驗、內臟檢驗、胴體檢驗和復驗蓋章的步驟進行,頭、屠體、內臟和皮張是否統一編號,對照檢驗。
2.8.4是否對牛頭部兩側額下淋巴結、耳下淋巴結、咽背內外淋巴結和內外咬肌進行檢驗,是否將甲狀腺割除干凈。
2.8.5是否對羊頭部附于氣管兩側的甲狀腺割除,是否將皮膚上生有膿泡疹或口鼻部生瘡的連同胴體按非食用處理。
2.8.6是否實施胃腸、心肝肺內臟檢驗,當發現有病變組織時,是否將該胴體連同內臟等推入病肉岔道,由專人進行對照檢驗和處理。
2.8.7是否對牛羊胴體兩側髂下淋巴結、腹股溝深淋巴結和肩前淋巴結進行檢驗,檢驗腎臟時是否將腎上腺割除掉。
2.8.8是否進行“瘦肉精”等違禁添加物檢測,如實完整記錄檢驗結果。
2.8.9是否按規定對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牛羊產品加蓋檢驗合格的驗訖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包裝的牛羊產品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
2.9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
對檢驗不合格產品應當按照國家《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進行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
2.10是否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
牛羊產品出廠(場)是否經檢驗合格,是否加蓋檢驗合格章、動物檢疫(驗)訖章,是否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經包裝的牛羊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加蓋檢疫標識,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
2.11對牛羊、牛羊產品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廠(場)區內不得有對牛羊、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工具和行為。
3.執法檢查分類頻次
3.1省、市(州)、縣(區、市)屠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分別組織對牛羊屠宰廠(場)的執法檢查。
3.2省級執法檢查每年企業覆蓋率不低于50%。市(州)級執法檢查每年企業覆蓋率達到100%。縣(區、市)級執法檢查每半年組織1次,每次覆蓋轄區內所有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
3.3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市(州)、縣(區、市)屠宰主管部門為主,各縣(區、市)應當建立并認真執行屠宰企業日常巡查制度,履行監管職責。
4.組織實施
4.1省級執法檢查由省獸醫局統一組織。執法檢查組由3--5人組成,成員從甘肅省家畜定點屠宰行政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調,組長由省獸醫局指定。接受執法檢查的屠宰企業,從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企業名單中隨機抽取,覆蓋所有的市(州)。執法檢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按照檢查的內容要求逐項對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由省獸醫局下達書面處理通知。各市(州)屠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工作,并將監督落實結果以書面的形式報省獸醫局。對整改落實不力的企業和監督落實不力的市(州),省獸醫局將加大檢查頻次和檢查范圍。
4.2市(州)、縣(區、市)兩級執法檢查由市、縣屠宰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4.3在動物疫情排查、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等特定條件下,各級屠宰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范對相關屠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
5.執法檢查要求
5.1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目錄》(附件),并經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5.2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5.3 對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6.執法檢查檔案管理
屠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廠(場)一檔,全面記錄執法檢查、問題整改落實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分年歸檔。
附件: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目錄(橫向).xls
甘肅省獸醫局
2016年9月7日
《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規范(試行)》已經2016年9月5日局務會議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規范(試行)
為規范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行為,根據《甘肅省家畜屠宰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1.1本規范規定了全省屠宰主管部門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執法檢查的項目和內容要求。
1.2各級屠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能,適用本規范對牛羊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執法檢查。
2.執法檢查事項
2.1屠宰資質
牛羊定點屠宰廠(場)的選址、布局和建筑,是否符合《牛羊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生產用水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標準,人員資質是否符合要求,生產檢驗設施設備是否滿足生產需求并符合國家規定。
2.1.1選址
2.1.1.1廠(場)區是否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2.1.1.2廠(場)區是否距離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
2.1.1.3廠(場)區是否距離種畜禽場、動物隔離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
2.1.1.4廠(場)區是否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
2.1.2布局
2.1.2.1廠(場)區是否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
2.1.2.2生產區是否分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
2.1.2.3生產區是否設置牛羊與廢棄物的出入口。
2.1.2.4生產區是否設置人員和牛羊產品出入口。
2.1.3建筑
2.1.3.1是否按設計屠宰能力建有宰前建筑實施包括卸畜站臺、趕畜道、檢疫間、接受間、司磅間、待宰間、疑病畜間、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包括化制間)及配套的生活設施。
2.1.3.2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是否單獨設置。
2.1.3.3是否建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驗(疫)化驗室、辦公室和休息室,是否建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同步檢驗(疫)操作臺。
2.1.3.4屠宰加工間、白臟(腸胃)加工間、紅臟(心肝肺)加工間是否嚴格分隔。屠宰加工間的非清潔區、白臟加工間是否設置通風、采光側天窗。
2.1.3.5屠宰車間建筑消防是否符合《消防法》的規定,是否經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
2.1.4生產用水
是否有充足的冷、熱水源,水質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標準。
2.1.5設施設備
2.1.5.1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設備,且正常運行。
2.1.5.2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畜及其產品、污水、糞便、墊草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行。
2.1.5.3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種類相適應的冷凍或者冷藏貯存設備設施,且正常運轉。
2.1.5.4是否配備專用的屠宰工具和裝運胴體、頭、蹄、
內臟的容器及符合衛生標準的家畜產品運載工具,且正常使用。
2.1.5.5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供排水設備,且
正常運轉。
2.1.5.6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照明設備,且正常運轉。
2.1.5.7是否對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且有相關記錄。
2.1.5.8是否在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1.5.9入廠(場)動物卸載區域是否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2.1.5.10是否在屠宰間出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
2.1.5.11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是否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2.1.5.12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環境保護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轉。
2.1.5.13屠宰企業的鍋爐、高壓容器和液氨存儲設備,是否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是否取得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存儲設備使用許可。
2.1.6人員
2.1.6.1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是否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2.1.6.2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否取得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2.1.6.3是否配備從事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質,持證上崗。
2.1.7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是否依法取得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2.2是否轉讓、涂改、偽造牛羊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證明、檢驗印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涂改、偽造牛羊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證明、檢驗印章。
2.3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是否符合《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應當符合《甘肅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
2.4屠宰牛羊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及操作要求
2.4.1進廠(場)
2.4.1.1進廠(場)牛羊是否附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4.1.2對進廠(場)牛羊是否進行臨床健康檢查。
2.4.1.3是否查驗進廠(場)牛羊畜禽標識佩戴情況。
2.4.2待宰
2.4.2.1是否按檢查結果進行分圈編號。
2.4.2.2是否宰前停食靜養12-24小時、宰前3小時停止喂水。
2.4.2.3是否對進廠(場)臨床健康檢查狀況異常的牛羊進行隔離觀察或者按檢驗規程急宰。
2.4.2.4是否如實記錄待宰牛羊數量、臨床健康檢查情況、隔離觀察情況、停食靜養情況以及貨主等信息。
2.4.3屠宰
2.4.3.1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候宰、待宰、致昏、放血、剝皮、胴體加工等屠宰工藝流程進行屠宰操作,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牛羊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
2.4.3.2是否按照致昏、掛牛、放血、結扎肛門、剝后腿皮、去后蹄、剝胸腹皮、剝頸部及前腿皮、去前蹄、換軌、撕皮、割牛頭、開胸結扎食管、取白內臟、取紅內臟、劈半、胴體整修、沖洗等工藝流程進行肉牛屠宰操作。
2.4.3.3是否按照掛羊、屠宰、瀝血、下頭、割左右前蹄、預剝、分離直腸、割左右后蹄、剝左右大面、剝頸部皮、扯皮、開胸出腔、胴體修整、檢斤、沖洗等工藝流程進行肉羊屠宰操作。
2.5是否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牛羊來源和牛羊產品流向
是否對進廠(場)牛羊數量、來源、貨主等信息進行如實登記;記錄的信息,是否與回收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記載相符;是否對牛羊產品種類、數量、肉品品質檢驗證號、動物檢疫證明號、屠宰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到達地、聯系方式等進行如實登記,記錄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6 是否建立并實施牛羊屠宰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并實施牛羊屠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規定牛羊進廠(場)檢查登記、屠宰管理、待宰巡查、屠宰工藝核查、設備檢修維修、安全生產、環境消毒、人員培訓、證章使用、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瘦肉精”等有害物質自檢、無害化處理、清場管理、原始生產管理記錄、產品質量追溯、缺陷產品召回、檔案管理等內容。
2.7是否建立并實施信息報送制度
是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并按照國家《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及安全生產等相關信息。
2.8是否建立并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2.8.1是否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2.8.2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是否與牛羊屠宰同步進行,檢驗結果是否真實、詳細,并登記造冊。
2.8.3宰后檢驗是否按照頭部檢驗、內臟檢驗、胴體檢驗和復驗蓋章的步驟進行,頭、屠體、內臟和皮張是否統一編號,對照檢驗。
2.8.4是否對牛頭部兩側額下淋巴結、耳下淋巴結、咽背內外淋巴結和內外咬肌進行檢驗,是否將甲狀腺割除干凈。
2.8.5是否對羊頭部附于氣管兩側的甲狀腺割除,是否將皮膚上生有膿泡疹或口鼻部生瘡的連同胴體按非食用處理。
2.8.6是否實施胃腸、心肝肺內臟檢驗,當發現有病變組織時,是否將該胴體連同內臟等推入病肉岔道,由專人進行對照檢驗和處理。
2.8.7是否對牛羊胴體兩側髂下淋巴結、腹股溝深淋巴結和肩前淋巴結進行檢驗,檢驗腎臟時是否將腎上腺割除掉。
2.8.8是否進行“瘦肉精”等違禁添加物檢測,如實完整記錄檢驗結果。
2.8.9是否按規定對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牛羊產品加蓋檢驗合格的驗訖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包裝的牛羊產品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
2.9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
對檢驗不合格產品應當按照國家《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進行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
2.10是否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
牛羊產品出廠(場)是否經檢驗合格,是否加蓋檢驗合格章、動物檢疫(驗)訖章,是否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經包裝的牛羊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加蓋檢疫標識,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
2.11對牛羊、牛羊產品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廠(場)區內不得有對牛羊、牛羊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工具和行為。
3.執法檢查分類頻次
3.1省、市(州)、縣(區、市)屠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分別組織對牛羊屠宰廠(場)的執法檢查。
3.2省級執法檢查每年企業覆蓋率不低于50%。市(州)級執法檢查每年企業覆蓋率達到100%。縣(區、市)級執法檢查每半年組織1次,每次覆蓋轄區內所有的牛羊定點屠宰廠(場)。
3.3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市(州)、縣(區、市)屠宰主管部門為主,各縣(區、市)應當建立并認真執行屠宰企業日常巡查制度,履行監管職責。
4.組織實施
4.1省級執法檢查由省獸醫局統一組織。執法檢查組由3--5人組成,成員從甘肅省家畜定點屠宰行政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調,組長由省獸醫局指定。接受執法檢查的屠宰企業,從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企業名單中隨機抽取,覆蓋所有的市(州)。執法檢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按照檢查的內容要求逐項對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由省獸醫局下達書面處理通知。各市(州)屠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工作,并將監督落實結果以書面的形式報省獸醫局。對整改落實不力的企業和監督落實不力的市(州),省獸醫局將加大檢查頻次和檢查范圍。
4.2市(州)、縣(區、市)兩級執法檢查由市、縣屠宰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4.3在動物疫情排查、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等特定條件下,各級屠宰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范對相關屠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
5.執法檢查要求
5.1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甘肅省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目錄》(附件),并經牛羊定點屠宰廠(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5.2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5.3 對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6.執法檢查檔案管理
屠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牛羊定點屠宰執法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廠(場)一檔,全面記錄執法檢查、問題整改落實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分年歸檔。

甘肅省獸醫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