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局:
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和畜禽遺傳資源管理,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浙江省種畜禽管理辦法》(浙政令〔2012〕298號)和省政府《關于下放部分省級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12〕73號)精神,我廳重新修訂了《浙江省種畜禽場和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情況請及時反饋浙江省畜牧獸醫局。
聯系人:金良,電話:0571-86757938。
附件:浙江省種畜禽場和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管理規范
浙江省農業廳
2013年4月12日
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和畜禽遺傳資源管理,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秩序,促進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浙江省種畜禽管理辦法》(浙政令〔2012〕298號)和省政府《關于下放部分省級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12〕73號)精神,我廳重新修訂了《浙江省種畜禽場和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管理規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情況請及時反饋浙江省畜牧獸醫局。
聯系人:金良,電話:0571-86757938。

浙江省農業廳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