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獸醫(畜牧獸醫、農牧)局:
《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規范》已經2016年5月3日局務會議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規范
為規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行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甘肅省家畜屠宰管理辦法》和農業部《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范》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1.1本規范規定了全省屠宰主管部門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執法檢查的項目和內容要求。
1.2各級屠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能,適用本規范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執法檢查。
2.執法檢查事項
2.1屠宰資質
2.1.1布局
2.1.1.1廠(場)區是否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
2.1.1.2生產區是否分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
2.1.1.3生產區是否單設生豬與廢棄物的出入口。
2.1.1.4生產區是否設置人員和生豬產品出入口。
2.1.1.5生豬產品與生豬、廢棄物在廠內是否分設通道。
2.1.2設施設備
2.1.2.1是否按設計屠宰能力配備屠宰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行。
2.1.2.2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行。
2.1.2.3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行。
2.1.2.4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種類相適應的冷庫,且正常運轉。
2.1.2.5是否配備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且正常使用。2.1.2.6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供排水設備,且
正常運轉。
2.1.2.7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照明設備,且正常運轉。
2.1.2.8是否有充足的冷、熱水源。
2.1.2.9是否對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且有相關記錄。
2.1.2.10是否在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1.2.11入廠(場)動物卸載區域是否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2.1.2.12是否在屠宰間出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
2.1.2.13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是否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2.1.3人員
2.1.3.1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是否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2.1.3.2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否具備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水平,并取得肉品品質檢驗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2.1.4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是否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2.2是否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編碼以及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應當與存檔一致。
2.3是否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2.4屠宰生豬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2.4.1進廠(場)
2.4.1.1進廠(場)生豬是否附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4.1.2是否對進廠(場)生豬進行臨床健康檢查。
2.4.1.3是否查驗畜禽標識佩戴情況。
2.4.2待宰
2.4.2.1是否按檢查結果進行分圈編號。
2.4.2.2宰前是否停食靜養12-24小時、宰前3小時停止喂水。
2.4.2.3是否對進廠(場)臨床健康檢查狀況異常的生豬進行隔離觀察或者按檢驗規程急宰。
2.4.2.4是否如實記錄待宰生豬數量、臨床健康檢查情況、隔離觀察情況、停食靜養情況以及貨主等信息。
2.4.3屠宰
是否按照噴淋、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進行屠宰操作,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
2.5是否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
是否對進廠(場)生豬數量、來源、貨主等信息進行如實登記;記錄的信息,是否與回收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記載相符;是否對生豬產品種類、數量、肉品品質檢驗證號、動物檢疫證明號、屠宰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到達地、聯系方式等進行如實登記,記錄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6 是否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規定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待宰巡查、屠宰工藝核查、設備檢修維修、安全生產、環境消毒、人員培訓、證章使用、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瘦肉精”自檢、無害化處理、檔案管理等內容。
2.7是否建立并實施質量追溯制度
是否建立并實施質量追溯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場)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8是否建立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應當建立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2.9是否建立并實施信息報送制度
是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及安全生產等相關信息。
2.10是否建立并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2.10.1是否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2.10.2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如實完整記錄檢驗結果,肉品品質檢驗是否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肉品品質檢驗的步驟、部位是否符合檢驗規程的規定。是否將腎上腺、甲狀腺、病變淋巴結摘除,是否將白肌肉、囊腫、黃脂、黃疸、黑干肉等修割干凈。
2.10.3是否進行“瘦肉精”等違禁添加物檢測,如實完整記錄檢驗結果。
2.10.4是否按規定對檢驗合格的胴體加蓋檢驗合格印章,對生豬產品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包裝的生豬產品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
2.11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
對檢驗不合格產品是否填寫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2.12是否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
生豬產品出廠(場)是否經檢驗合格,胴體是否加蓋檢驗合格章、動物檢疫(驗)訖章,經包裝的生豬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加蓋檢疫標識,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2.13對生豬、生豬產品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廠(場)區內不得有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工具和行為。
2.14是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2.15是否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
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
2.16是否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不得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2.17運輸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
運輸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符合保證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生豬和生豬產品是否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運送片豬肉,是否使用防塵或者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是否敞運。
2.18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是否及時向當地屠宰主管部門備案
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向當地屠宰主管部門備案。
2.19是否按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
是否按規定對病害豬(待宰死亡生豬、檢驗檢疫不合格生豬或者生豬產品以及召回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20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是否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不得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屠宰企業的《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及無害化處理記錄、無害化處理申請記錄,應當一致。
2.21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是否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履行職責
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履行職責,不得弄虛作假。
3.執法檢查分類頻次
3.1省、市(州)、縣(區、市)屠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分別組織對生豬屠宰廠(場)的執法檢查。
3.2省級執法檢查每年企業覆蓋率不低于50%。市(州)級執法檢查每年企業覆蓋率達到100%。縣(區、市)級執法檢查每半年組織1次,每次覆蓋轄區內所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3.3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市(州)、縣(區、市)屠宰主管部門為主,各縣(區、市)應當建立并認真執行屠宰企業日常巡查制度,履行監管職責。
4.組織實施
4.1省級執法檢查由省獸醫局統一組織。執法檢查組由3-5人組成,成員從甘肅省家畜定點屠宰行政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調,組長由省獸醫局指定。接受執法檢查的屠宰企業,從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名單中隨機抽取,覆蓋所有市州。執法檢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按照檢查內容要求逐項對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由省獸醫局下達書面處理通知。各市(州)屠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工作,并將監督落實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省獸醫局。對整改落實不力的企業和監督落實不力的市(州),省獸醫局將加大檢查頻次和檢查范圍。
4.2市(州)、縣(區、市)兩級執法檢查由市、縣屠宰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4.3在動物疫情排查、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等特定條件下,各級屠宰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范對相關屠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
5.執法檢查要求
5.1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目錄》(附件),并經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5.2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5.3 對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6.執法檢查檔案管理
屠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廠(場)一檔,全面記錄執法檢查、問題整改落實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分年歸檔。
附件: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例行執法檢查表.xls
甘肅省獸醫局
2016年5月16日
《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規范》已經2016年5月3日局務會議審核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規范
為規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行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甘肅省家畜屠宰管理辦法》和農業部《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范》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1.適用范圍
1.1本規范規定了全省屠宰主管部門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執法檢查的項目和內容要求。
1.2各級屠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職能,適用本規范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執法檢查。
2.執法檢查事項
2.1屠宰資質
2.1.1布局
2.1.1.1廠(場)區是否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
2.1.1.2生產區是否分為清潔區與非清潔區。
2.1.1.3生產區是否單設生豬與廢棄物的出入口。
2.1.1.4生產區是否設置人員和生豬產品出入口。
2.1.1.5生豬產品與生豬、廢棄物在廠內是否分設通道。
2.1.2設施設備
2.1.2.1是否按設計屠宰能力配備屠宰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行。
2.1.2.2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行。
2.1.2.3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且正常運行。
2.1.2.4是否配備與生產規模和產品種類相適應的冷庫,且正常運轉。
2.1.2.5是否配備符合要求的運輸車輛,且正常使用。2.1.2.6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供排水設備,且
正常運轉。
2.1.2.7是否配備與屠宰生產相適應的照明設備,且正常運轉。
2.1.2.8是否有充足的冷、熱水源。
2.1.2.9是否對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養,且有相關記錄。
2.1.2.10是否在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1.2.11入廠(場)動物卸載區域是否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有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2.1.2.12是否在屠宰間出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
2.1.2.13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是否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
2.1.3人員
2.1.3.1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是否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2.1.3.2是否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肉品品質檢驗人員,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是否具備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水平,并取得肉品品質檢驗培訓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2.1.4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是否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2.2是否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編碼以及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應當與存檔一致。
2.3是否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標志牌及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2.4屠宰生豬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2.4.1進廠(場)
2.4.1.1進廠(場)生豬是否附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4.1.2是否對進廠(場)生豬進行臨床健康檢查。
2.4.1.3是否查驗畜禽標識佩戴情況。
2.4.2待宰
2.4.2.1是否按檢查結果進行分圈編號。
2.4.2.2宰前是否停食靜養12-24小時、宰前3小時停止喂水。
2.4.2.3是否對進廠(場)臨床健康檢查狀況異常的生豬進行隔離觀察或者按檢驗規程急宰。
2.4.2.4是否如實記錄待宰生豬數量、臨床健康檢查情況、隔離觀察情況、停食靜養情況以及貨主等信息。
2.4.3屠宰
是否按照噴淋、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進行屠宰操作,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
2.5是否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
是否對進廠(場)生豬數量、來源、貨主等信息進行如實登記;記錄的信息,是否與回收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記載相符;是否對生豬產品種類、數量、肉品品質檢驗證號、動物檢疫證明號、屠宰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到達地、聯系方式等進行如實登記,記錄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6 是否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規定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待宰巡查、屠宰工藝核查、設備檢修維修、安全生產、環境消毒、人員培訓、證章使用、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瘦肉精”自檢、無害化處理、檔案管理等內容。
2.7是否建立并實施質量追溯制度
是否建立并實施質量追溯管理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場)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是否少于二年。
2.8是否建立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應當建立并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2.9是否建立并實施信息報送制度
是否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及安全生產等相關信息。
2.10是否建立并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
2.10.1是否建立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2.10.2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如實完整記錄檢驗結果,肉品品質檢驗是否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肉品品質檢驗的步驟、部位是否符合檢驗規程的規定。是否將腎上腺、甲狀腺、病變淋巴結摘除,是否將白肌肉、囊腫、黃脂、黃疸、黑干肉等修割干凈。
2.10.3是否進行“瘦肉精”等違禁添加物檢測,如實完整記錄檢驗結果。
2.10.4是否按規定對檢驗合格的胴體加蓋檢驗合格印章,對生豬產品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經包裝的生豬產品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
2.11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
對檢驗不合格產品是否填寫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2.12是否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
生豬產品出廠(場)是否經檢驗合格,胴體是否加蓋檢驗合格章、動物檢疫(驗)訖章,經包裝的生豬產品的內外包裝上是否附具檢驗合格標志、加蓋檢疫標識,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2.13對生豬、生豬產品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廠(場)區內不得有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工具和行為。
2.14是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2.15是否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
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
2.16是否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不得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2.17運輸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
運輸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符合保證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生豬和生豬產品是否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運送片豬肉,是否使用防塵或者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是否敞運。
2.18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是否及時向當地屠宰主管部門備案
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向當地屠宰主管部門備案。
2.19是否按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
是否按規定對病害豬(待宰死亡生豬、檢驗檢疫不合格生豬或者生豬產品以及召回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20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是否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不得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屠宰企業的《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及無害化處理記錄、無害化處理申請記錄,應當一致。
2.21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是否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履行職責
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操作,履行職責,不得弄虛作假。
3.執法檢查分類頻次
3.1省、市(州)、縣(區、市)屠宰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規范,分別組織對生豬屠宰廠(場)的執法檢查。
3.2省級執法檢查每年企業覆蓋率不低于50%。市(州)級執法檢查每年企業覆蓋率達到100%。縣(區、市)級執法檢查每半年組織1次,每次覆蓋轄區內所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3.3屠宰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以市(州)、縣(區、市)屠宰主管部門為主,各縣(區、市)應當建立并認真執行屠宰企業日常巡查制度,履行監管職責。
4.組織實施
4.1省級執法檢查由省獸醫局統一組織。執法檢查組由3-5人組成,成員從甘肅省家畜定點屠宰行政執法人員庫中隨機抽調,組長由省獸醫局指定。接受執法檢查的屠宰企業,從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名單中隨機抽取,覆蓋所有市州。執法檢查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按照檢查內容要求逐項對照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由省獸醫局下達書面處理通知。各市(州)屠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工作,并將監督落實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省獸醫局。對整改落實不力的企業和監督落實不力的市(州),省獸醫局將加大檢查頻次和檢查范圍。
4.2市(州)、縣(區、市)兩級執法檢查由市、縣屠宰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
4.3在動物疫情排查、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等特定條件下,各級屠宰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范對相關屠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
5.執法檢查要求
5.1 執法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填寫《甘肅省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目錄》(附件),并經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5.2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5.3 對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
6.執法檢查檔案管理
屠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執法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實行一廠(場)一檔,全面記錄執法檢查、問題整改落實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分年歸檔。

甘肅省獸醫局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