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市農業農村委系統有關單位: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天津市動物飼養場等場所選址動物防疫條件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9月7日
(聯系人:李爭;聯系電話:88270496;傳真:28450546)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動物飼養場等場所選址動物防疫條件
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動物飼養場等場所選址的動物防疫條件風險評估工作,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場所(以下簡稱“興辦場所”)選址的動物防疫條件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
第三條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興辦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興辦者應當在核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前實施風險評估,在建設前就選址等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向發證機關征詢意見,并接受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意見作為核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選址是否確認的依據。經風險評估確認選址的興辦場所,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時,不再對選址條件進行審查。
第五條 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興辦場所,興辦者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并配合做好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一)項目選址概況:包括選址地點等概況,圖紙須標注說明周邊場所(居民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及生態保護紅線、交通干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屠宰加工廠、禁養區等)分布、距離以及天然屏障等情況。
(二)項目設計方案:興辦場所生產經營或從業范圍、規模、工藝流程、平面布局圖、污染防治措施等。
(三)動物防疫設施:包括人工屏障以及消毒、病死畜禽及畜禽排泄物無害化處理等與動物防疫相關的設施建設情況。
(四)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
第六條 發證機關可組建以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監督、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等機構的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環境保護等專業領域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為主的風險評估專家庫,實施風險評估時,根據評估場所類別情況,采取專業類型指定和隨機抽取相結合的方式在專家庫中選定風險評估人員,建立評估小組,每次評估人員不少于3人。也可選取3至5名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等相關領域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組成專家組,開展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條 風險評估實行“一場一策”評估,評估前評估組人員應當就擬評估興辦場所的重點評估內容、所需采集的信息、評估方法等進行會商,達成共識,商定評估方案。
第八條 風險評估采取書面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評估的興辦場所,重點采集以下信息。
(一)勘查其選址周邊是否存與動物防疫相關的場所、實際距離以及方位。
(二)勘查其選址與周邊相關場所間的天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情況,包括其周邊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情況,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情況,使其與其他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廠、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物理隔離情況,采取其他生物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等情況。
(三)評估其生產經營或從業內容與周邊相關場所的動物疫病易感相關性。
(四)評估其消毒、無害化處理等與動物防疫相關的設施功能情況。
(五)了解附近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以及其所在區域(鄉、鎮)近兩年內同類易感動物大規模傳染性疫病流行情況。
(六)具有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具體應符合我市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標準。
(七)在禁養區之外,且符合當地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及生態保護紅線等有關管理要求。
(八)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九條 評估小組應當對采集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集體會商評估,形成建議“確認選址”“整改后確認”“不予確認”等明確評估意見,報發證機關。
評估小組可以根據對興辦場所從業內容、選址地點地理概況以及與相關場所的距離、動物防疫人工屏障以及天然屏障、動物防疫設施等情況,基于動物疫病風險,實施定性或量化綜合評價,作出評估意見。
第十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與涉及的周邊相關場所已達到農牧發〔2019〕42號下發前規定場所距離要求的;或者已持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場所,不改變生產經營范圍,但需要變更企業名稱或者其負責人等信息換證的,無需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屏障”是指興辦場所天然存在的具有動物防疫隔離功能的山脈、丘陵、溝壑、自然林帶,或者河流、湖泊、池塘等屏障;本辦法所稱“人工屏障”是指興辦場所出于動物防疫隔離需要人工建設的實體圍墻、防疫溝壑、綠化隔離帶等屏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我委組織制定了《天津市動物飼養場等場所選址動物防疫條件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9月7日
(聯系人:李爭;聯系電話:88270496;傳真:28450546)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動物飼養場等場所選址動物防疫條件
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動物飼養場等場所選址的動物防疫條件風險評估工作,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場所(以下簡稱“興辦場所”)選址的動物防疫條件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
第三條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條興辦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興辦者應當在核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前實施風險評估,在建設前就選址等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向發證機關征詢意見,并接受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意見作為核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選址是否確認的依據。經風險評估確認選址的興辦場所,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時,不再對選址條件進行審查。
第五條 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興辦場所,興辦者應當提供下列資料,并配合做好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一)項目選址概況:包括選址地點等概況,圖紙須標注說明周邊場所(居民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及生態保護紅線、交通干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屠宰加工廠、禁養區等)分布、距離以及天然屏障等情況。
(二)項目設計方案:興辦場所生產經營或從業范圍、規模、工藝流程、平面布局圖、污染防治措施等。
(三)動物防疫設施:包括人工屏障以及消毒、病死畜禽及畜禽排泄物無害化處理等與動物防疫相關的設施建設情況。
(四)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
第六條 發證機關可組建以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監督、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等機構的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環境保護等專業領域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為主的風險評估專家庫,實施風險評估時,根據評估場所類別情況,采取專業類型指定和隨機抽取相結合的方式在專家庫中選定風險評估人員,建立評估小組,每次評估人員不少于3人。也可選取3至5名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等相關領域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組成專家組,開展風險評估工作。
第七條 風險評估實行“一場一策”評估,評估前評估組人員應當就擬評估興辦場所的重點評估內容、所需采集的信息、評估方法等進行會商,達成共識,商定評估方案。
第八條 風險評估采取書面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評估的興辦場所,重點采集以下信息。
(一)勘查其選址周邊是否存與動物防疫相關的場所、實際距離以及方位。
(二)勘查其選址與周邊相關場所間的天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情況,包括其周邊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情況,樹林、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等人工屏障情況,使其與其他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無害化處理廠、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物理隔離情況,采取其他生物安全防護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等情況。
(三)評估其生產經營或從業內容與周邊相關場所的動物疫病易感相關性。
(四)評估其消毒、無害化處理等與動物防疫相關的設施功能情況。
(五)了解附近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以及其所在區域(鄉、鎮)近兩年內同類易感動物大規模傳染性疫病流行情況。
(六)具有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飲用水,具體應符合我市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標準。
(七)在禁養區之外,且符合當地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永久性保護生態區域及生態保護紅線等有關管理要求。
(八)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九條 評估小組應當對采集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集體會商評估,形成建議“確認選址”“整改后確認”“不予確認”等明確評估意見,報發證機關。
評估小組可以根據對興辦場所從業內容、選址地點地理概況以及與相關場所的距離、動物防疫人工屏障以及天然屏障、動物防疫設施等情況,基于動物疫病風險,實施定性或量化綜合評價,作出評估意見。
第十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與涉及的周邊相關場所已達到農牧發〔2019〕42號下發前規定場所距離要求的;或者已持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場所,不改變生產經營范圍,但需要變更企業名稱或者其負責人等信息換證的,無需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屏障”是指興辦場所天然存在的具有動物防疫隔離功能的山脈、丘陵、溝壑、自然林帶,或者河流、湖泊、池塘等屏障;本辦法所稱“人工屏障”是指興辦場所出于動物防疫隔離需要人工建設的實體圍墻、防疫溝壑、綠化隔離帶等屏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