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遼寧省境內生產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 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 省局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遼寧省內的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上報省局。
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上報市局。
第八條 遼寧省內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 遼寧省內的食品生產者應當通過所在地縣局或直接向所在地市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遇有重大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可以直接向省局報告。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十條 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表見附表1)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食品安全危害評估表見附表2)。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該食品引發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省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省局和市局應當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過程進行必要的指導和監督。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5日內通過所在地的市局向省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及相關材料(見附表1注2),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后未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省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省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省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七條 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由省局確定召回級別,由企業組織實施主動召回。
第十八條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實施
第一節 主動召回
第十九條 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條 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局做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 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局向省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劃(食品召回計劃表見附表3)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局向省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書見附表4)。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并上報省局。
第二節 責令召回
第二十五條 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省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協助處理:
(一)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動的;
(二)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
(三)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四)省、市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經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確認應當責令召回的。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出通知。
食品生產者應當同時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食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限通過省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立即實施召回;食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修改報告后,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所在地的市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有關情況上報省局。
第三節 召回評估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省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食品召回總結報告見附表5)及相關材料(見附表5注2);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 省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食品召回審查報告表見附表6);責令召回的,應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省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召回食品后處理表見附表7), 并向所在地的市局報告,接受市局監督。
第三十二條 省、市局應當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后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生產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義務的,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進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信息發布、文書格式等具體要求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執行。國家質檢總局未出臺正式文書格式前,按省局制定的文書格式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表
2、食品安全危害評估表
3、食品召回計劃表
4、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書
5、食品召回總結報告
6、食品召回審查報告表
7、召回食品后處理表
附表1 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表
編號:
食品生產信息生產單位名稱及廠址法人代表
聯系人及電話
經濟類型郵政編碼
營業執照編號機構代碼
衛生許可證編號生產許可證編號
產品名稱及類別產品規格型號
生產日期及批號產品等級
包裝方式商 標
產品標注執行標準是否為出口產品
生產數量銷售數量
危害信息來源方式危害信息報告時間
非食品用原輔料使用情況
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情況
以非食品充當食品情況
銷售信息銷售區域和范圍及數量
主要消費人群構成及比例
調查單位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所在地省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1:本文書一式三份,由所在地省、市質監局和調查單位各留存一份。
注2:①、不安全食品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機構代碼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等文
本復印件;
②、產品執行標準文本;
③、不安全食品原輔材料配比文本及生產配料記錄;
④、不安全食品進貨驗收、生產、銷售及產品檢驗等記錄;
⑤、不安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原件;
⑥、其它涉及不安全食品的相關材料。
附表2 食品安全危害評估表
編號:
食品信息生產單位名稱及廠址法人代表
聯系人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類別產品規格型號
生產日期及批號產品標注執行標準
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危害產生的原因
食品引發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發上述危害的可能性分析及緊急程度
對主要消費
人群的危害影響
危害發生的
短期和長期后果
評估單位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所在地省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份,由所在地省、市質監局和評估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表3 食品召回計劃表
不安全食品信息生產單位名稱及廠址法人代表
聯系人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類別產品規格型號
生產日期及批號標注執行標準
食品危害信息危害產生的原因
受影響的人群及比例
危害的種類嚴重和緊急程度
召回信息召回實施組織單位召回類型□主動召回 □責令召回
聯系人聯系電話
召回級別召回時限
召回區域和范圍及數量
召回具體措施停止生產
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通知銷售者停止銷
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通知消費者停止消
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召回的預期效果
召回單位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所在地省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編號:
注:本文書一式三份,由所在地省、市質監局和召回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表4 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報告時間: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編號:
不安全食品信息生產單位名稱及廠址法人代表
聯系人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類別產品規格型號
生產日期及批號產品標注執行標準
不安全食品召回階段性情況停止生產不安全
食品階段性情況
通知銷售者
停止銷售不安全
食品階段性情況
通知消費者
停止消費不安全
食品階段性情況
召回食品后
處理階段性情況
召回達到
的階段性效果
召回計劃
階段性更改內容
召回單位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質監局處理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所在地省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三份,由所在地省、市質監局和召回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表5 食品召回總結報告
編號:
不安全食品信息生產單位名稱及廠址法人代表
聯系人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類別產品規格型號
生產日期及批號產品標注執行標準
召回級別召回時間
危害產生的原因
召回采取的措施
召回達到的效果
召回單位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所在地省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1:本文書一式三份,由所在地省、市質監局召回單位各留存一份。
注2:同時提交
①、食品召回情況書面總結;
②、食品生產者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的相關文件及材料;
③、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相關文件及材料;
④、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相關文件及材料;
⑤、不安全食品召回后處理相關文件及材料;
⑥、其它涉及召回的相關文件及材料。
附表6 食品召回審查報告表
編號:
不安全食品信息生產單位名稱及廠址法人代表
聯系人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類別產品規格型號
生產日期及批號產品標注執行標準
召回級別召回時間
總結報告審查結論
召回效果評估結論
專家委員會審查意見
審查人員: 審查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地省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1、本審查表需附食品安全危害審查報告。
2、本文書一式三份,由所在地省、市質監局和審查單位各留存一份。
附表7 召回食品后處理表
編號:
召回食品信息生產單位名稱及廠址法人代表
聯系人及電話
產品名稱及類別產品規格型號
生產日期及批號產品標注執行標準
生產數量出廠數量
銷售地區
召回所在地
召回級別召回批次
召回數量召回比例
召回方式生產日期或批號數量規格型號實施日期
□換貨□退貨□補貨□修正消費說明
□其它
不安全食品后處理情況后處理方式
后處理結果
處理人員: 監督員: 處理日期: 年 月 日
召回單位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所在地市質監局意見:
(公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注:本文書一式二份,由所在地市質監局和召回單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