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切實保障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我們共同的責任,現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從事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二、在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
1. 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不得生產不符合規定的農業投入品,不得隱性添加任何物質。
2. 農(獸)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劇毒、高毒農藥以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的其他農藥等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標簽還應標注安全間隔期。
3. 農(獸)藥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實行定點經營。
4.農(獸)藥經營者采購農(獸)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獸)藥經營者采購農(獸)藥。農藥、獸藥經營者應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建立購銷記錄(或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獸藥的相關信息。
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要在生產養殖全過程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1.購買農資產品應到正規農資經營單位購買。購買劇毒、高毒農藥的,必須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說明實際用途。網上購買農資要做到索證索票。
2.使用農(獸)藥前應仔細閱讀標簽,按標簽標注的規定使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肥料、飼料等投入品;應當嚴格落實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
3.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嚴禁使用未經批準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食品添加劑;嚴禁在畜禽、水產養殖上使用人用藥品和原料藥;嚴禁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4.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并保存二年;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并對其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檢測。
5.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其產品上市前,應當確保其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按照規定主動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6.農產品包裝、標識、貯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四、全面落實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和入場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或者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對沒有以上相關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要進行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2.銷售者在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2.嚴禁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嚴禁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嚴禁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五、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者要自覺接受監督,主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出現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要及時、積極整改。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對社會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違規違法及犯罪行為,將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對非法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制售病死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制品,制售假劣農資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七、大力倡導依法、誠信生產經營,為共同維護農產品質量安全,歡迎社會各界和消費者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舉報電話:12316;山東省公安廳舉報電話:0531-85121666;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電話:12345。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0年9月3日
一、從事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二、在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
1. 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不得生產不符合規定的農業投入品,不得隱性添加任何物質。
2. 農(獸)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印制或者貼有標簽。劇毒、高毒農藥以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的其他農藥等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使用的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農產品的農藥標簽還應標注安全間隔期。
3. 農(獸)藥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獸)藥經營許可證。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實行定點經營。
4.農(獸)藥經營者采購農(獸)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獸)藥經營者采購農(獸)藥。農藥、獸藥經營者應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建立購銷記錄(或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獸藥的相關信息。
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要在生產養殖全過程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1.購買農資產品應到正規農資經營單位購買。購買劇毒、高毒農藥的,必須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說明實際用途。網上購買農資要做到索證索票。
2.使用農(獸)藥前應仔細閱讀標簽,按標簽標注的規定使用,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肥料、飼料等投入品;應當嚴格落實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休藥期規定;有休藥期規定的獸藥用于食用動物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
3.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嚴禁使用未經批準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食品添加劑;嚴禁在畜禽、水產養殖上使用人用藥品和原料藥;嚴禁超劑量、超范圍使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4.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并保存二年;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銷售。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并對其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檢測。
5.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在其產品上市前,應當確保其生產的農產品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按照規定主動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對合格證的真實性負責。
6.農產品包裝、標識、貯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不得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四、全面落實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和入場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或者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對沒有以上相關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要進行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檢驗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2.銷售者在采購食用農產品時應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2.嚴禁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嚴禁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嚴禁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五、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者要自覺接受監督,主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出現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要及時、積極整改。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對社會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違規違法及犯罪行為,將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對非法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制售病死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制品,制售假劣農資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七、大力倡導依法、誠信生產經營,為共同維護農產品質量安全,歡迎社會各界和消費者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山東省農業農村廳舉報電話:12316;山東省公安廳舉報電話:0531-85121666;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電話:12345。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