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愛衛會、衛生局,有關擴權縣(市)愛衛會、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有效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省愛衛會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10年試行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河南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10試行版)
為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規范管理,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及其傳播疾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全國愛衛會、衛生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活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分類指導”的工作方針,采取環境治理為主、藥物消殺為輔的綜合防制原則,通過群眾治理與專業防制相結合、日常治理與突擊消殺相結合的方式,有效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部門職責
第三條 河南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全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級愛衛會要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愛衛辦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一)組織制訂轄區病媒生物防制規劃和年度計劃,委托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其他具備資質的專業防制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督導檢查等工作;加強病媒生物消殺藥物的監管;對專業機構的防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效果評價。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衛生部門應將病媒生物防制納入傳染病防治規劃,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培訓,根據病媒生物的消長規律及其傳播疾病的發病規律,積極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財政部門應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器械、消殺藥物及人員辦公等所需經費。
(三)住建部門應將病媒生物防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將病媒生物防制設施建設納入新區建設、舊城區改造等工程,同步實施。
(四)農業部門應將鼠害防制工作納入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和防災減災規劃,組織做好鼠害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環保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清除城鄉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綠化帶等場所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路輸運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做好交通工具、汽車站、火車站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將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納入審核內容。
(八)公安部門應依法加強病媒生物防制藥物的監督管理,嚴查國家違禁藥品的使用。
(九)民政部門負責制定救災工作規劃,應將防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藥械儲備納入計劃。
(十)教育、婦聯、廣電等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公益宣傳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識。
第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在同級愛衛辦的組織協調下,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專(兼)職消殺隊伍,科學、合理選擇病媒生物消殺藥物并報同級愛衛辦備案。同時,協助愛衛辦做好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工作。
(二)落實病媒生物防制措施,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抗藥性測試,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預警網絡,為制訂病媒生物防制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三)制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應急預案,做好消殺藥物、器械等儲備工作,有效應對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條 城區病媒生物防制實行單位責任制。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要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二)對于公共區域病媒生物防制,凡責任主體明確的,由具體責任人負責;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當地愛衛辦依法確定相應的責任人。
第八條 農村病媒生物防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村民委員會負責農村垃圾中轉站、村莊道路、公共廁所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組織村民開展庭院清潔行動,清除衛生死角,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設施。同時,協助上級愛衛、疾控機構做好農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傳教育和督導檢查工作。
(二)村民應做好居住場所、經營場地及承包責任區(農田、湖區、河流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通過清除孳生地、完善防制設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
三、監督管理
第九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監督管理。
(一)負責病媒生物防制藥物、器械的監督管理,確保消殺藥物符合《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同時,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圍居民,嚴防人、畜中毒事件發生。
(二)負責專業病媒生物防制機構的資質審查。專業病媒生物防制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嚴格按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開展化學消殺工作,嚴禁大劑量用藥行為。
(三)凡因工作不力導致病媒生物孳生,進而引發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發生或其他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一經明確,由愛衛辦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后果嚴重的,可由當地執法部門對其進行依法處理。
四、保障措施
第十條 各級政府要將病媒生物防制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轄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人員、經費、設備等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具備資質的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機構可以向其服務的單位或責任主體提供有償服務。
第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積極配合同級愛衛會辦公室,為轄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人員和技術支持;同時,對下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五、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貫徹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有效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省愛衛會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2010年試行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河南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10試行版)
為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規范管理,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及其傳播疾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全國愛衛會、衛生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活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分類指導”的工作方針,采取環境治理為主、藥物消殺為輔的綜合防制原則,通過群眾治理與專業防制相結合、日常治理與突擊消殺相結合的方式,有效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部門職責
第三條 河南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全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級愛衛會要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愛衛辦負責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一)組織制訂轄區病媒生物防制規劃和年度計劃,委托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其他具備資質的專業防制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督導檢查等工作;加強病媒生物消殺藥物的監管;對專業機構的防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效果評價。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衛生部門應將病媒生物防制納入傳染病防治規劃,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培訓,根據病媒生物的消長規律及其傳播疾病的發病規律,積極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財政部門應將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器械、消殺藥物及人員辦公等所需經費。
(三)住建部門應將病媒生物防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將病媒生物防制設施建設納入新區建設、舊城區改造等工程,同步實施。
(四)農業部門應將鼠害防制工作納入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和防災減災規劃,組織做好鼠害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環保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清除城鄉主次干道、橋梁、地下通道、綠化帶等場所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水路輸運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做好交通工具、汽車站、火車站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工商管理部門負責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將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納入審核內容。
(八)公安部門應依法加強病媒生物防制藥物的監督管理,嚴查國家違禁藥品的使用。
(九)民政部門負責制定救災工作規劃,應將防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藥械儲備納入計劃。
(十)教育、婦聯、廣電等部門應積極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公益宣傳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識。
第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在同級愛衛辦的組織協調下,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專(兼)職消殺隊伍,科學、合理選擇病媒生物消殺藥物并報同級愛衛辦備案。同時,協助愛衛辦做好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工作。
(二)落實病媒生物防制措施,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抗藥性測試,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預警網絡,為制訂病媒生物防制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三)制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應急預案,做好消殺藥物、器械等儲備工作,有效應對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條 城區病媒生物防制實行單位責任制。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要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二)對于公共區域病媒生物防制,凡責任主體明確的,由具體責任人負責;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當地愛衛辦依法確定相應的責任人。
第八條 農村病媒生物防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村民委員會負責農村垃圾中轉站、村莊道路、公共廁所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組織村民開展庭院清潔行動,清除衛生死角,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設施。同時,協助上級愛衛、疾控機構做好農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傳教育和督導檢查工作。
(二)村民應做好居住場所、經營場地及承包責任區(農田、湖區、河流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通過清除孳生地、完善防制設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
三、監督管理
第九條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監督管理。
(一)負責病媒生物防制藥物、器械的監督管理,確保消殺藥物符合《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同時,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圍居民,嚴防人、畜中毒事件發生。
(二)負責專業病媒生物防制機構的資質審查。專業病媒生物防制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嚴格按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開展化學消殺工作,嚴禁大劑量用藥行為。
(三)凡因工作不力導致病媒生物孳生,進而引發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發生或其他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一經明確,由愛衛辦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后果嚴重的,可由當地執法部門對其進行依法處理。
四、保障措施
第十條 各級政府要將病媒生物防制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轄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人員、經費、設備等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具備資質的病媒生物防制專業機構可以向其服務的單位或責任主體提供有償服務。
第十二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積極配合同級愛衛會辦公室,為轄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人員和技術支持;同時,對下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五、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