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發行各市分行,雄安新區改發局:
現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農發行聯合制定的《河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對執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農發行報告,以便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
2020年12月1日
河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輪換業務監督管理,提升監管工作效能,保障省級儲備糧安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河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和參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監管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與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同步進行。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實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業發展銀行)分工負責,省、市、縣分級負責制。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建立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五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隊伍建設。從事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政策、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
第六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總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輪換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是否存在超計劃輪換,是否存在超計劃時間輪換,是否存在超輪空期輪換;
(二)輪換方式及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輪換業務是否存在“轉圈糧”、以陳頂新、以次充好等問題;
(四)出、入庫糧食檢驗及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執行情況;
(五)統計制度及價格政策執行情況;
(六)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處理是否規范且賬賬相符;
(七)財務執行及輪換補貼使用情況;
(八)輪換貸款使用情況;
(九)“一符”“三專”“四落實”執行情況(“一符”即賬實相符,“三專”即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四落實”即質量落實、數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十)輪換驗收情況;
(十一)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管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采取同步全流程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依照下列程序組織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督檢查,部門聯合監督檢查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一)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
(三)總結報告。工作結束后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檢查對象數量,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等;
(四)問題整改及處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監管部門應督促相關單位按規定進行整改;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涉及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應嚴格按照省級部門下達的省級儲備糧油輪換計劃開展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督檢查。為避免重復檢查,同一企業同一輪換環節(輪出前、輪出后,輪入前、輪入后),原則上各級相關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不超過一次,同時應盡量采取部門聯合或市縣聯合、業務聯合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做到流程合規、程序公開,并現場填寫經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的書面檢查記錄。
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必要時對出、入庫、質量扦樣等重點、關鍵環節進行影像記錄。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儲備糧輪換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和處理。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逐級上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處理情況通報省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三條 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充分利用12325監管熱線平臺及其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發現涉及省級儲備糧輪換的問題線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及時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結果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省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暫行規定
現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農發行聯合制定的《河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對執行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農發行報告,以便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河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
2020年12月1日
河北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輪換業務監督管理,提升監管工作效能,保障省級儲備糧安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河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和參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監管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與省級儲備糧輪換工作同步進行。
第四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實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業發展銀行)分工負責,省、市、縣分級負責制。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建立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五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隊伍建設。從事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政策、業務知識,并定期接受培訓。
第六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總體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輪換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是否存在超計劃輪換,是否存在超計劃時間輪換,是否存在超輪空期輪換;
(二)輪換方式及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輪換業務是否存在“轉圈糧”、以陳頂新、以次充好等問題;
(四)出、入庫糧食檢驗及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執行情況;
(五)統計制度及價格政策執行情況;
(六)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處理是否規范且賬賬相符;
(七)財務執行及輪換補貼使用情況;
(八)輪換貸款使用情況;
(九)“一符”“三專”“四落實”執行情況(“一符”即賬實相符,“三專”即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四落實”即質量落實、數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十)輪換驗收情況;
(十一)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管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管采取同步全流程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依照下列程序組織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督檢查,部門聯合監督檢查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一)制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組織實施;
(三)總結報告。工作結束后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檢查對象數量,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等;
(四)問題整改及處理。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監管部門應督促相關單位按規定進行整改;發現違法行為,應立案,依照規定程序組織調查;涉及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應嚴格按照省級部門下達的省級儲備糧油輪換計劃開展省級儲備糧輪換監督檢查。為避免重復檢查,同一企業同一輪換環節(輪出前、輪出后,輪入前、輪入后),原則上各級相關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不超過一次,同時應盡量采取部門聯合或市縣聯合、業務聯合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做到流程合規、程序公開,并現場填寫經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確認的書面檢查記錄。
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必要時對出、入庫、質量扦樣等重點、關鍵環節進行影像記錄。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儲備糧輪換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和處理。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逐級上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處理情況通報省農業發展銀行。
第十三條 被檢查對象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檢查。
第十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充分利用12325監管熱線平臺及其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發現涉及省級儲備糧輪換的問題線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及時向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結果應在檢查工作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規定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省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