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2019〕4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各部門(單位)“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青政辦〔2020〕34號)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省發展改革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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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發展改革委“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2.“雙隨機”抽查事項審核表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7月1日
省發展改革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2019〕4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各部門(單位)“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青政辦〔2020〕34號)要求,結合發展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我委依法履行對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的監督檢查、工程咨詢單位的監督檢查、價格評估機構的監督檢查等市場監管領域監督檢查職責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堅持“統籌安排、分工實施、協同推進”和“誰檢查、誰反饋、誰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市場監管領域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取代日常監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隨意檢查,形成常態化管理機制。
第五條 委營商局負責統籌推進全委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各相關處室(單位)編制“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方式、抽查頻次等內容,并動態調整。
第六條 委營商局、委法規處按照職責分工,協調各相關處室(單位)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托省級“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建立健全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檢查對象名錄庫既可以包括市場主體,也可以包括產品、項目、行為等。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委營商局負責于每年1月底前,組織各相關處室(單位)編制完成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工作計劃,并統一在省級“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公布。
年度抽查檢查工作計劃應包括抽查檢查事項、對象范圍、抽查比例、實施時限、責任處室(單位)等內容,應科學確定抽查檢查事項和發起、參與處室(單位)、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證必要的抽查檢查覆蓋面和監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檢查和執法擾民。
第八條 委營商局應當抓好“雙隨機”抽查統籌指導,督促相關責任處室(單位)規范開展抽查檢查。
各責任處室(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及時組織開展抽查檢查,不得隨意增加、減少或取消抽查檢查項目。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在開展檢查工作一周前進行調整、備案和公布。
開展抽查檢查應當按照確定抽查檢查事項、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發布檢查公告、組織實施檢查、公布檢查結果的順序依次實施。應當依托省級“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監管平臺,通過公開、公正的方式,從“兩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機匹配。出現執法檢查人員不足等特殊情況時,可以采取直接委派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抽查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
涉及專業領域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委托符合相應資質、資信要求的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調查咨詢等,或依法采用相關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第十條 開展實地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市場主體的“雙隨機”抽查檢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1次。
第十一條 開展抽查檢查時,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費用。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審計、檢驗、檢測、鑒定、評估等產生的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支付。
第十二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應全面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可以采取錄音、錄像方式及電子化手段記錄抽查檢查過程,也可通過公證部門公證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現場監督抽查檢查過程,確保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三條 抽查檢查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各責任處室(單位)應將抽查檢查結果經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錄入省級“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公布,并將“雙隨機”抽查檢查審核表紙質版一式兩份報送委營商局備案。
第十四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范執法、廉潔執法,遵守各項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追責情形:未按要求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時公布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抽查檢查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檢查任務的;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六條 免責情形:按照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和抽查檢查工作計劃安排,已履行抽查檢查職責的;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查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檢查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其他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七條 各執法監管處室(單位)要廣泛宣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工作,提升監管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監管、企業誠信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0年7月3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省發展改革委“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青發改法規〔2017〕748號)同時廢止。
為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2019〕4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各部門(單位)“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青政辦〔2020〕34號)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省發展改革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1.省發展改革委“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2.“雙隨機”抽查事項審核表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7月1日
省發展改革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監督檢查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2019〕4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省級各部門(單位)“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通知》(青政辦〔2020〕34號)要求,結合發展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指我委依法履行對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的監督檢查、工程咨詢單位的監督檢查、價格評估機構的監督檢查等市場監管領域監督檢查職責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堅持“統籌安排、分工實施、協同推進”和“誰檢查、誰反饋、誰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市場監管領域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取代日常監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隨意檢查,形成常態化管理機制。
第五條 委營商局負責統籌推進全委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各相關處室(單位)編制“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依據、抽查主體、抽查對象、抽查方式、抽查頻次等內容,并動態調整。
第六條 委營商局、委法規處按照職責分工,協調各相關處室(單位)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托省級“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建立健全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檢查對象名錄庫既可以包括市場主體,也可以包括產品、項目、行為等。
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委營商局負責于每年1月底前,組織各相關處室(單位)編制完成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工作計劃,并統一在省級“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公布。
年度抽查檢查工作計劃應包括抽查檢查事項、對象范圍、抽查比例、實施時限、責任處室(單位)等內容,應科學確定抽查檢查事項和發起、參與處室(單位)、抽查比例、頻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證必要的抽查檢查覆蓋面和監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檢查和執法擾民。
第八條 委營商局應當抓好“雙隨機”抽查統籌指導,督促相關責任處室(單位)規范開展抽查檢查。
各責任處室(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計劃及時組織開展抽查檢查,不得隨意增加、減少或取消抽查檢查項目。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在開展檢查工作一周前進行調整、備案和公布。
開展抽查檢查應當按照確定抽查檢查事項、抽取檢查對象和檢查人員、發布檢查公告、組織實施檢查、公布檢查結果的順序依次實施。應當依托省級“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監管平臺,通過公開、公正的方式,從“兩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機匹配。出現執法檢查人員不足等特殊情況時,可以采取直接委派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抽查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監測等方式進行。
涉及專業領域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委托符合相應資質、資信要求的機構開展檢驗檢測、調查咨詢等,或依法采用相關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第十條 開展實地檢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市場主體的“雙隨機”抽查檢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1次。
第十一條 開展抽查檢查時,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費用。依法委托第三方開展審計、檢驗、檢測、鑒定、評估等產生的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支付。
第十二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應全面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可以采取錄音、錄像方式及電子化手段記錄抽查檢查過程,也可通過公證部門公證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現場監督抽查檢查過程,確保公開、公正、透明。
第十三條 抽查檢查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各責任處室(單位)應將抽查檢查結果經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后,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錄入省級“雙隨機、一公開”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公布,并將“雙隨機”抽查檢查審核表紙質版一式兩份報送委營商局備案。
第十四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范執法、廉潔執法,遵守各項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追責情形:未按要求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時公布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抽查檢查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檢查任務的;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六條 免責情形:按照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和抽查檢查工作計劃安排,已履行抽查檢查職責的;因現有專業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存在問題的;檢查對象發生事故,性質上與執法檢查人員的抽查檢查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因被委托進行檢查的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導致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其他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七條 各執法監管處室(單位)要廣泛宣傳“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工作,提升監管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監管、企業誠信自律、社會公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0年7月3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省發展改革委“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實施細則》(青發改法規〔2017〕7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