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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做好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報告和處置的通知 (桂農廳發〔2019〕175號)

   2019-08-29 827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  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為加強非洲豬瘟病毒檢測信息管理,規范檢測結果報告和處置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 
  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為加強非洲豬瘟病毒檢測信息管理,規范檢測結果報告和處置工作,確保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準確掌握信息,提高非洲豬瘟溯源追蹤和風險排查效率,倒逼養殖場、屠宰廠和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部署,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通報和發布的通知》(農辦牧〔2019〕46號)要求,現就做好我區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報告和處置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農業農村廳 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在加工流通環節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的通告》(2019年第38期)規定開展抽檢工作,生豬產品或豬肉制品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應及時將陽性樣品送至國家非洲豬瘟參考實驗室進行復檢。
 
  二、豬肉制品加工企業在生豬產品原料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企業應在48小時內將陽性樣品送至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單位復檢。具有非洲豬瘟病毒檢測資質的單位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公布。
 
  三、復檢單位應在收到疑似陽性樣品之日起5日內出具復檢結果。
 
  四、復檢結果為陽性的,豬肉制品加工企業自收到檢測報告起應在24小時內主動報告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并報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市應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報告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局。
 
  五、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在生豬產品經營企業(單位、戶)生豬產品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及豬肉制品加工企業在生豬產品原料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按照本通知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農業農村廳 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在加工流通環節開展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的通告》(2019年第38期)規定處置。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定職責做好陽性產品處置和溯源調查工作(具體規定詳見附件)。
 
  六、農業農村部和市場監管總局明確了按有關程序及規定統一發布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相關信息。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流通環節生豬產品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處置和溯源調查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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