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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清潔生產條例|2016年修正本

   2019-09-18 442
核心提示:(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的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障與支持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行清潔生產,促進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四條  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清潔生產專門機構負責清潔生產的具體事務。環保、發改、國土、科技、農業、商務、住建、水利和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清潔生產促進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清潔生產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市、縣(市、區)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清潔生產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保障與支持
 
  第七條  在實施清潔生產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阻止或者破壞清潔生產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推廣項目指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和支持以下項目的實施:
 
  (一)采用高新技術改變生產工藝或者制造技術,達到清潔生產要求的;
 
  (二)采用符合清潔生產的原材料并生產出清潔的產品的;
 
  (三)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四)節約或者保護水資源的;
 
  (五)符合清潔生產企業標準的。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政府安排、國外贈款或者貸款等組成,用于支持引導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從事清潔生產工藝和設備研究、開發、推廣的單位,經清潔生產審計確定的項目,可使用專項資金。
 
  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必須用于清潔生產項目,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第十一條  實行清潔生產技術開發或者實施清潔生產高費、中費方案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可用技改、科技開發等資金,給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二條  污染治理資金應當優先用于實行清潔生產的項目。
 
  第十三條  對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的清潔生產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實行加速折舊。
 
  第十四條  實施清潔產品標志認證,市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清潔產品名單。
 
  各級政府應當優先采購并提倡社會優先采購符合清潔生產標準的產品。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進行國際間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和設備等。
 
  第十六條  稅務、發改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清潔生產實行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計,建立有關清潔生產數據庫,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  政府發改、經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科技攻關、技術創新、解決清潔生產中的關鍵技術問題。
 
  鼓勵采用國際先進技術和產品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各種傳播媒介,開展清潔生產的科普宣傳,提高全民清潔生產的意識,加強對清潔生產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清潔生產教育;職業教育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教學內容。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義務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劃,向有關部門報告清潔生產計劃、實施情況。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明確清潔生產管理職責,建立管理制度,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有關清潔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規劃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生產管理者及有關人員應當參加清潔生產的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行政區域內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市經信委、環保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凡國家規定限期淘汰的高能耗、高物耗、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按期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和采用。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工藝和設備,實行清潔生產。
 
  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清潔生產的分析及相應措施;沒有清潔生產分析及相應措施的,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不予批準。
 
  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清潔生產專篇;沒有清潔生產專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預可行性報告和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所提清潔生產措施應在項目的初步設計中落實。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挪用、克扣、截留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收回清潔生產資金,處以挪用、克扣、截留資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并視情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弄虛作假,騙取清潔生產專項資金以及其它經濟優惠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并處騙取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期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的企業、組織和個人,由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和采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工的,由市、縣(市、區)發改、經信、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清潔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后施行。


 
地區: 山西 太原市
標簽: 清潔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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