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辦公室,局機關各科室及所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0年全省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皖食藥監辦[2010]6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池州市貴池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池州市貴池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池州市貴池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和控制餐飲服務環節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時采取措施、有序、高效地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帶來的危害和損失,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以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依靠科學、統一指揮;群防群控、整合資源;依靠科學、措施果斷、嚴格控制;分工協作、形成合力的原則。
第三條 餐飲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危害的適用本預案。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由分管局領導任辦公室主任。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綜合、處置、后勤保障三個具體工作組。
(一)綜合組:以稽查科人員為主,食品安全監察科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和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報有關信息;與新聞媒體聯系,通報或發布有關情況。
(二)處置組:由食品安全監察科和食品藥品監督所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是:深入現場,調查取證,收集突發事件第一手信息資料,根據事件的勢態,必要時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現場情況,提出相關的措施建議,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迅速控制事態蔓延。
(三)后勤保障組:以辦公室為主,財務科人員參加。主要職責是經費保障、車輛調度等后勤服務工作。
第六條 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員應積極參與本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項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預警與報告制度
第七條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分為以下三級。
1、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Ⅰ級);
2、造成傷害人數在30至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Ⅱ級);
3、造成傷害人數在1~29人,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Ⅲ級)。
第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
(一)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及時向區、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報告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單位負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的義務。
(二) 各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應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和信息報告網絡,確保信息暢通、報告及時、準確無誤。
(三)各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在接到轄區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情況核實、分析,并立即向當地政府和區食品藥品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不得隱瞞、緩報和謊報。
(四)區局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后,經核實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性質,按規定向市局和區政府報告。
(五) 根據事故的發展勢態,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性報告和總結性報告。
1、初次報告應當報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病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2、階段性報告應當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在階段性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3、總結性報告應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發生和處理結果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初次報告應在知悉事故后1小時內報告;階段報告應根據事故處置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上報;總結報告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第九條 Ⅰ、Ⅱ級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區局必須立即向區政府和市局報告,并向區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同時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第十條 Ⅲ級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接到事故報告后,區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按規定將事故發生發展及事態控制情況向區政府和市局報告,同時將事故情況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內容
第十一條 現場控制。 區局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織處置組人員和事故所在地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人員趕赴現場,采取行政措施,封存可能導致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二條 調查取證。
1、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到達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餐飲服務單位現場后,對可疑餐飲服務經營情況進行調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來源、衛生狀況和流向;二是餐飲服務操作過程的情況;三是餐飲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輔料等有關樣品;五是其他需要調查的情況。
2、詢問進餐者在大批患者發病前48小時內就餐場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譜,進餐的主副食、名稱、數量、來源。廚師、幫廚和其他流動人員應作為重點的調查對象。
3、調查取證時,詢問對象應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證人,再為當事人的順序作好詳細的《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并要求被詢問人過目后簽名。
4、盡可能依法進行現場拍照和錄音,以留下視聽資料證據。
第十三條 現場判斷。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完成調查的基礎上,對所收集到各方面證據或資料,進行綜合整理提出一個初步意見,結論性意見需依據檢測機構的檢驗報告,進行最后確證。
第十四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區局和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辦公室要做到領導在崗、車輛備勤、通訊暢通。 區局及有關單位,應加強應急值班制度,設專門值班室,安排雙人24小時值班電話,做好記錄。值班人員中須有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一名,工作日外須由一名局領導(領導小組成員)帶班。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事后處理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后,應整理相關材料并撰寫調查處理報告。根據調查取證結果,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需要對造成餐飲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立案,要按照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或者犯罪嫌疑的單位或個人,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失職、瀆職者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隱患。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第十八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