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出口食品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促進臺州出口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臺州轄區出口食品行業實際,制定本規范,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臺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3年12月23日
臺州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定級分類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一、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出口食品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促進臺州出口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臺州轄區出口食品行業實際,制定本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臺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臺州局)轄區內的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定級分類管理工作。
三、職責權限
臺州局食品檢驗監督處(以下簡稱食檢處)主管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管理工作。
各出口食品施檢部門(包括各相關辦事處、食檢處)根據本規范要求實施轄區內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和日常監管。
四、定級分類管理原則
根據出口食品企業的質量控制體系、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狀況和質量信用等情況,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為1-3級質量管理級別;根據產品特性及其質量安全狀況,應用風險分析原理,將出口食品分為高、中、低三個風險類別。
在企業定級和產品分類的基礎上,結合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對出口食品設定相應的抽檢頻率進行抽檢,并實施相應的項目檢測。
定級分類管理應當堅持風險分析、規范評定、動態調整、優寬劣嚴的原則。
五、企業定級
(一)評定內容和標準
企業定級應當堅持“主動定級”的原則,具體評定內容詳見《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評定表》(附件1)。
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以下標準將企業分為三個級別:
1.評定總分達到95分(含95分)以上為一級企業;
2.評定總分85(含85分)至94分為二級企業;
3.評定總分85分以下為三級企業;新備案企業直接定位三級。
(二)評定程序
1.評定小組。由食檢處牽頭,在全局范圍內組織2名或2名以上具備食品衛生注冊評審資質的人員組成評定小組。評定為一級企業時應征求檢科分院、綜合處意見。
2.評定過程。評定小組應掌握和收集企業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相關信息,在《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評定表》中對每個評定項目打分。評定小組必須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對所有信息的真實性、符合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對所有項目作出準確的評定。
3.等級確定。評定小組綜合所有項目評定分數,依據評定標準,提出該企業管理等級劃分的建議意見,報食檢處負責人審定,分管局長審批。
(三)級別調整
食檢處每年第一季度組織開展定期評定,對企業等級情況進行全面復審,企業等級調整須經分管局長審批。
施檢部門發現下列情況時報食檢處作不定期評定,企業等級調整應填寫《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升/降級審批表》(附件2):
1.企業或其產品因出現問題遭到處罰或通報;
2.企業發生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實真相等不誠信行為;
3.一年中出口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國外通報或退貨2次及以上的;
4.產品出口檢驗連續3次安全項目不合格或一年累計5次安全項目不合格的;
5.定期或日常監管時發現存在較多或較嚴重的問題;
6.企業重要崗位人員、生產場所、產品結構或原輔料組成等對產品質量產生重大影響時;
7.出現其它影響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的情況。
六、產品分類
(一)出口食品已納入省局《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按省局規定執行。
(二)出口食品尚未納入省局《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食檢處可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開展風險分析,提出風險分類建議,制訂《臺州特色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科學設定重點檢測、監控項目,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七、抽檢放行
(一)抽檢頻率控制
出口食品的抽檢頻率結合《浙江局監督抽檢規范》規定的抽批率,根據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和產品分類的實際情況確定。抽檢頻率通過電子監管系統進行設定,需要時,可以對特定的報檢批實施人工抽檢。抽批率具體見下表:
食檢處應根據上述規定的抽檢頻率制訂分管各企業各類出口食品的具體抽檢措施,填寫《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抽檢表》(附件2),報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抽檢表》實行動態管理,食檢處應每半年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
(二)檢測監控項目的確定
食檢處應依據浙江局《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結合轄區產品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可適當增減抽檢項目和確定某一項目的抽檢頻率,形成《臺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報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臺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實施動態調整,增減項目應當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備。
(三)檢驗檢疫和放行控制
1.電子監管抽中的批次需實施實驗室檢測的,應企業書面申請(承諾若實驗室檢測不合格的,愿無條件召回不合格產品),一級企業所有出口食品、二級企業中低風險食品、三級企業低風險產品可在現場感官檢驗合格后,直接放行,實驗室檢測合格后再出具相關證書。
2.電子監管未抽中的批次,由施檢部門審查企業提供的合格承諾聲明、廠檢記錄、檢測報告等報檢單證,依據日常監管、產品風險及企業等級等決定是否直接放行和出證,根據需要可安排現場感官檢驗合格后放行和出證。
3.一、二級企業可在生產過程中實施抽樣檢測。企業在產品報檢前提出申請,施檢人員根據產品特性及風險水平,在生產過程中抽取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按照《臺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要求進行相應項目的檢測監控。
4.原料來自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且在有效期內的出口食品,可按示范區為抽樣單元,并實施基地抽樣。檢測結果合格的,可對示范區內企業實行申報放行。
原料來自同一地域或海域的野生動植物,可按同一地域或海域為抽樣單元,并實施原料抽樣,使用同樣原料的出口企業可共享檢測結果。涉及加工過程微生物、添加劑等影響的項目抽檢率按《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抽檢表》執行。
5.證書需顯示檢測項目和結果的,一級企業有能力開展的項目,可依據企業廠檢報告結果出證,其他項目可依據《臺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規定的抽檢周期內的檢測結果出證;二、三級企業均需抽樣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證書。
6.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實施抽檢,所抽批次不計入當年抽批率統計:
⑴新出口備案企業出口產品前5批;
⑵抽檢不合格的,同類產品須后續連續抽檢3批合格后,再按相應抽檢頻次進行抽檢;
⑶一般加工食品發生國外通報的,同類產品須連續抽檢5批合格后再按相應抽檢頻次進行抽檢;
⑷出口企業生產報檢的新品種,前3個出口批;
⑸采取特殊監管措施中需實施批批檢驗的產品。
八、監督管理
(一)若出口食品檢驗不合格,企業應該召回,不主動實施召回的,取消本規范檢驗檢疫和放行控制規定的方便措施。若造成國外通報等嚴重后果的,直接降為三級企業管理。
(二)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按國家認監委有關規定執行。
(三)采取特殊監管的情形
1.企業存在以下違規情形,可視情節嚴重采取一項或多項特殊監管措施:
⑴由于企業責任,其出口產品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導致國外通報或索賠;
⑵原料、成品存在摻雜使假問題的;
⑶存在編造、欺瞞有關產品質量、貿易相關信息的;
⑷企業不主動配合監管、調查等;
⑸存在其它違法、違規情形的。
2.特殊監管措施包括:
⑴約談企業負責人;
⑵對一個或多個項目實施批批抽檢;
⑶將企業列入灰名單;
⑷建議認證管理部門撤銷企業備案資格;
⑸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⑹對不合格產品、企業在行業內通報;
⑺依法行政立案處罰或移交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
⑻其他上級機構規定的特殊監管措施。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臺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二)總局、省局新發布相關工作規范時,按新規范執行。
(三)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原《臺州出入境
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操作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評定表
2.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升/降級審批表
3.臺州出口食品抽檢措施明細表
臺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3年12月23日
臺州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定級分類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一、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提高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出口食品企業主體責任意識,促進臺州出口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臺州轄區出口食品行業實際,制定本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臺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臺州局)轄區內的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定級分類管理工作。
三、職責權限
臺州局食品檢驗監督處(以下簡稱食檢處)主管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管理工作。
各出口食品施檢部門(包括各相關辦事處、食檢處)根據本規范要求實施轄區內出口食品檢驗檢疫和日常監管。
四、定級分類管理原則
根據出口食品企業的質量控制體系、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狀況和質量信用等情況,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為1-3級質量管理級別;根據產品特性及其質量安全狀況,應用風險分析原理,將出口食品分為高、中、低三個風險類別。
在企業定級和產品分類的基礎上,結合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對出口食品設定相應的抽檢頻率進行抽檢,并實施相應的項目檢測。
定級分類管理應當堅持風險分析、規范評定、動態調整、優寬劣嚴的原則。
五、企業定級
(一)評定內容和標準
企業定級應當堅持“主動定級”的原則,具體評定內容詳見《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評定表》(附件1)。
根據綜合評價結果,按以下標準將企業分為三個級別:
1.評定總分達到95分(含95分)以上為一級企業;
2.評定總分85(含85分)至94分為二級企業;
3.評定總分85分以下為三級企業;新備案企業直接定位三級。
(二)評定程序
1.評定小組。由食檢處牽頭,在全局范圍內組織2名或2名以上具備食品衛生注冊評審資質的人員組成評定小組。評定為一級企業時應征求檢科分院、綜合處意見。
2.評定過程。評定小組應掌握和收集企業在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相關信息,在《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評定表》中對每個評定項目打分。評定小組必須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對所有信息的真實性、符合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對所有項目作出準確的評定。
3.等級確定。評定小組綜合所有項目評定分數,依據評定標準,提出該企業管理等級劃分的建議意見,報食檢處負責人審定,分管局長審批。
(三)級別調整
食檢處每年第一季度組織開展定期評定,對企業等級情況進行全面復審,企業等級調整須經分管局長審批。
施檢部門發現下列情況時報食檢處作不定期評定,企業等級調整應填寫《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升/降級審批表》(附件2):
1.企業或其產品因出現問題遭到處罰或通報;
2.企業發生虛報、瞞報或掩蓋隱瞞事實真相等不誠信行為;
3.一年中出口產品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國外通報或退貨2次及以上的;
4.產品出口檢驗連續3次安全項目不合格或一年累計5次安全項目不合格的;
5.定期或日常監管時發現存在較多或較嚴重的問題;
6.企業重要崗位人員、生產場所、產品結構或原輔料組成等對產品質量產生重大影響時;
7.出現其它影響企業管理等級評定的情況。
六、產品分類
(一)出口食品已納入省局《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按省局規定執行。
(二)出口食品尚未納入省局《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食檢處可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開展風險分析,提出風險分類建議,制訂《臺州特色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科學設定重點檢測、監控項目,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七、抽檢放行
(一)抽檢頻率控制
出口食品的抽檢頻率結合《浙江局監督抽檢規范》規定的抽批率,根據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和產品分類的實際情況確定。抽檢頻率通過電子監管系統進行設定,需要時,可以對特定的報檢批實施人工抽檢。抽批率具體見下表:
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抽檢表
抽批率 | 產品風險分類 | |||
高 | 中 | 低 | ||
企業等級 | 一級 | 15-25% | 5-15% | 3-5% |
二級 | 25%-40% | 15%-25% | 5-15% | |
三級 | 40%以上 | 25%-35% | 15%-25% |
食檢處應根據上述規定的抽檢頻率制訂分管各企業各類出口食品的具體抽檢措施,填寫《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抽檢表》(附件2),報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抽檢表》實行動態管理,食檢處應每半年報省局主管部門備案。
(二)檢測監控項目的確定
食檢處應依據浙江局《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結合轄區產品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可適當增減抽檢項目和確定某一項目的抽檢頻率,形成《臺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報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臺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實施動態調整,增減項目應當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備。
(三)檢驗檢疫和放行控制
1.電子監管抽中的批次需實施實驗室檢測的,應企業書面申請(承諾若實驗室檢測不合格的,愿無條件召回不合格產品),一級企業所有出口食品、二級企業中低風險食品、三級企業低風險產品可在現場感官檢驗合格后,直接放行,實驗室檢測合格后再出具相關證書。
2.電子監管未抽中的批次,由施檢部門審查企業提供的合格承諾聲明、廠檢記錄、檢測報告等報檢單證,依據日常監管、產品風險及企業等級等決定是否直接放行和出證,根據需要可安排現場感官檢驗合格后放行和出證。
3.一、二級企業可在生產過程中實施抽樣檢測。企業在產品報檢前提出申請,施檢人員根據產品特性及風險水平,在生產過程中抽取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按照《臺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要求進行相應項目的檢測監控。
4.原料來自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且在有效期內的出口食品,可按示范區為抽樣單元,并實施基地抽樣。檢測結果合格的,可對示范區內企業實行申報放行。
原料來自同一地域或海域的野生動植物,可按同一地域或海域為抽樣單元,并實施原料抽樣,使用同樣原料的出口企業可共享檢測結果。涉及加工過程微生物、添加劑等影響的項目抽檢率按《臺州出口食品定級分類抽檢表》執行。
5.證書需顯示檢測項目和結果的,一級企業有能力開展的項目,可依據企業廠檢報告結果出證,其他項目可依據《臺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監控項目一覽表》規定的抽檢周期內的檢測結果出證;二、三級企業均需抽樣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證書。
6.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實施抽檢,所抽批次不計入當年抽批率統計:
⑴新出口備案企業出口產品前5批;
⑵抽檢不合格的,同類產品須后續連續抽檢3批合格后,再按相應抽檢頻次進行抽檢;
⑶一般加工食品發生國外通報的,同類產品須連續抽檢5批合格后再按相應抽檢頻次進行抽檢;
⑷出口企業生產報檢的新品種,前3個出口批;
⑸采取特殊監管措施中需實施批批檢驗的產品。
八、監督管理
(一)若出口食品檢驗不合格,企業應該召回,不主動實施召回的,取消本規范檢驗檢疫和放行控制規定的方便措施。若造成國外通報等嚴重后果的,直接降為三級企業管理。
(二)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按國家認監委有關規定執行。
(三)采取特殊監管的情形
1.企業存在以下違規情形,可視情節嚴重采取一項或多項特殊監管措施:
⑴由于企業責任,其出口產品因安全衛生質量問題導致國外通報或索賠;
⑵原料、成品存在摻雜使假問題的;
⑶存在編造、欺瞞有關產品質量、貿易相關信息的;
⑷企業不主動配合監管、調查等;
⑸存在其它違法、違規情形的。
2.特殊監管措施包括:
⑴約談企業負責人;
⑵對一個或多個項目實施批批抽檢;
⑶將企業列入灰名單;
⑷建議認證管理部門撤銷企業備案資格;
⑸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⑹對不合格產品、企業在行業內通報;
⑺依法行政立案處罰或移交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
⑻其他上級機構規定的特殊監管措施。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臺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二)總局、省局新發布相關工作規范時,按新規范執行。
(三)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原《臺州出入境
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監督抽檢管理操作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評定表
2.臺州出口食品企業定級管理升/降級審批表
3.臺州出口食品抽檢措施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