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廳2010年1月11日以粵農〔2010〕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為加強屠宰場防疫消毒工作,阻斷動物疫病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屠宰場開辦方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清洗消毒工作。
三、屠宰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進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藥液有效濃度。
四、運載車輛卸載動物后,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屠宰車間、屠宰設備和工具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六、待宰欄動物清欄和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每次使用后,要立即清洗消毒。
七、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全面徹底清洗消毒。
八、運載車輛裝載動物產品前,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九、屠宰場開辦方要認真做好消毒記錄,如實記錄消毒時間、消毒藥物名稱、濃度以及消毒人員等情況。消毒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不按本規定執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一、為加強屠宰場防疫消毒工作,阻斷動物疫病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屠宰場開辦方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清洗消毒工作。
三、屠宰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進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藥液有效濃度。
四、運載車輛卸載動物后,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屠宰車間、屠宰設備和工具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六、待宰欄動物清欄和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每次使用后,要立即清洗消毒。
七、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全面徹底清洗消毒。
八、運載車輛裝載動物產品前,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九、屠宰場開辦方要認真做好消毒記錄,如實記錄消毒時間、消毒藥物名稱、濃度以及消毒人員等情況。消毒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不按本規定執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