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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關于屠宰場防疫消毒的暫行管理規定 (粵農〔2010〕4號)

   2019-02-25 440
核心提示:(廣東省農業廳2010年1月11日以粵農〔2010〕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為加強屠宰場防疫消毒工作,阻斷動物疫病傳播,
(廣東省農業廳2010年1月11日以粵農〔2010〕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為加強屠宰場防疫消毒工作,阻斷動物疫病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屠宰場開辦方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清洗消毒工作。
 
  三、屠宰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進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藥液有效濃度。
 
  四、運載車輛卸載動物后,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屠宰車間、屠宰設備和工具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六、待宰欄動物清欄和急宰間、無害化處理間每次使用后,要立即清洗消毒。
 
  七、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全面徹底清洗消毒。
 
  八、運載車輛裝載動物產品前,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九、屠宰場開辦方要認真做好消毒記錄,如實記錄消毒時間、消毒藥物名稱、濃度以及消毒人員等情況。消毒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不按本規定執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地區: 廣東
標簽: 農業 消毒 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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