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的決定》已報經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5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的決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的決定
(2004年3月30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因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已將蔬菜基地保護納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已不適應實際情況,予以廢止;
二、因《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國家新制定、修訂的法律對抵押貸款事項作了新的規定,《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在實際中已基本不再適用,予以廢止。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1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的決定》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和《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的決定
(2004年3月30日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寧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
一、因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已將蔬菜基地保護納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寧波市蔬菜基地建設保護條例》已不適應實際情況,予以廢止;
二、因《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國家新制定、修訂的法律對抵押貸款事項作了新的規定,《寧波市抵押貸款條例》在實際中已基本不再適用,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