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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農業局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事宜的通知 (京農發〔2008〕38號)

   2019-07-17 799
核心提示:各區縣農委(豐臺區林業局、四城區衛生局),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畜牧獸醫總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
各區縣農委(豐臺區林業局、四城區衛生局),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市畜牧獸醫總站: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準確掌握和執行好這一法律,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繼續加強《動物防疫法》培訓工作
 
  此次法律修訂內容較多,調整幅度較大。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與原法相比,新增了3章,共計27條,修改了絕大部分條款,罰則內容更為具體充實。因此,各級各類獸醫工作機構應當持續開展專項培訓和教育活動,通過講座、培訓、考試、自學和討論等多種方式,使各級各崗位工作人員能夠正確領會和準確把握《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并將其貫徹落實到工作實踐中,充分發揮這一法律的作用,同時避免出現違規執法的行為。
 
  二、加大《動物防疫法》的宣傳力度
 
  《動物防疫法》進一步明確了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者是動物防疫的責任主體,要重點加強此方面的宣傳工作,形成政府管理與從業者自律相結合的防疫工作局面。各區縣要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形式,宣傳到場、宣傳到戶,使有關單位和個人能夠明確責任,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配合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面向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散養戶)、屠宰加工廠、動物產品經營市場(超市)、餐飲單位、動物診療單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獸藥生產經營單位等管理對象的宣傳工作,采取印發《動物防疫法》宣傳冊、明白紙,制作法律法規展板、公示欄,懸掛主題標語,舉辦培訓班等形式,確保管理對象深入了解和認真執行《動物防疫法》。
 
  三、有關具體事宜的執行要求
 
  (一)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規定,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對象調整為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四類。對其他場所不再開展動物防疫條件審核。動物防疫條件審核主體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調整為區縣獸醫主管部門。
 
  (二)根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外埠引入種用、乳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三)根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和本市有關規定,停止收取運載車輛消毒費用,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四)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有與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在農業部關于執業獸醫管理具體規定未出臺之前,我市暫時按《北京市動物診療條件審核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五)根據《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疑似染疫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疑似染疫動物產品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實際執行中,應當對疑似染疫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按規定采樣檢驗,確定為染疫動物或動物產品后,再按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處罰。
 
  (六)《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條待農業部執業獸醫相關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后開始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北京市農業局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事宜的通知.doc

 
地區: 北京
標簽: 農業 動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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