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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491號建議的答復 (農辦議〔2019〕416號)

   2019-12-23 427
核心提示:秦英林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應對非洲豬瘟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建議收悉。經商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病死
秦英林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應對非洲豬瘟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建議收悉。經商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以下簡稱《國辦意見》)明確指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場所的設計處理能力應高于日常病死畜禽處理量。我部連續兩年將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建設情況納入對各省份的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延伸績效管理考核指標體系,督促各地加大集中處理體系建設力度。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辦意見》精神,制定建設規劃,加大政策支持,以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為重點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和處理體系建設。截至2018年底,全國已建成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613個,大部分采用化制和焚燒等處理方式,建成收集(暫存)點10236個,配備收集車輛2843輛。目前,部分省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布局不合理,設計產能與實際需求不匹配,導致產能過剩、開工不足,存在“吃不飽”現象,處理成本居高不下。下一步,我部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大無害化處理場整合重組、提檔升級力度,鼓勵跨行政區域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對病死豬進行跨區域統一收集、集中處理。因地制宜配備移動式處理設施,促進處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關于感染非洲豬瘟病毒死亡豬無害化處理
 
  發生非洲豬瘟等動物疫情時,病死豬等病死畜禽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我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年版)》等有關規定,由地方政府統一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疫點、疫區內的病死豬嚴格禁止運出,應就地就近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生豬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管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目前,國內和國際上對發生非洲豬瘟等疫情時病死豬和撲殺生豬的無害化處理普遍采用深埋法。如果疫點、疫區內有符合我部《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要求的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可運至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
 
  三、關于養殖場自行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
 
  《國辦意見》提出,鼓勵大型養殖場、屠宰場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償對地方政府收集的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近年來,規模養殖場不斷完善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我部技術規范要求對本場產生的病死畜禽進行處理,逐步減少深埋和化尸窖等處理方式,處理設施和技術不斷規范,形成了對專業無害化處理體系的有力補充。下一步,我部將根據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情況和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發生狀況,進一步對養殖場自行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進行規范和引導,加強日常監管,確保動物疫病防控和生態環境安全。
 
  四、關于無害化處理設施用地問題
 
  2014年《國辦意見》明確指出,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國土資源部會同我部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中明確指出,將規模化養殖中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納入設施農業用地范疇。為應對本次非洲豬瘟疫情,自然資源部門積極抓好現有政策落實,保障生豬養殖以及無害化處理設施等用地需求。下一步,我部將會同自然資源部,針對畜牧業發展的新形勢,研究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政策,指導地方進一步落實專業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用地政策,支持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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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系單位及電話: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010—59191530
 
  農業農村部
 
  2019年8月27日


 
標簽: 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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