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規范寧夏蘋果出口蒙古國檢驗檢疫工作程序,強化源頭監管,防止有害生物的傳出,確保出口蘋果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寧夏蘋果出口蒙古國的檢驗檢疫。
三、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實施條例
(三)國家質檢總局《出境貨物口岸查驗規定》
(四)蒙古國植物檢疫要求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政府關于植物檢疫的協定》
(六)貿易合同、信用證等有關植物檢疫的條款
四、果園登記備案和考核(見出境新鮮水果種植果園、加工廠備案申請考核表)
擬出口蘋果的果園和加工廠向寧夏檢驗檢疫局申請登記備案。寧夏檢驗檢疫局組織人員依據下列果園和加工廠登記備案條件現場考核。
(一)果園登記備案條件
1、果園有較為完善的生產管理制度,建立有化肥農藥的購買、使用記錄。有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化肥農藥的管理和使用。有防止有害生物的適當的物理、化學或其他有效防治措施。
2、附近無影響水果生產的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源。
3、果園連片種植面積達到一定規模,產量能滿足擬出口需要。
4、已建立良好的疫情監測機制。疫情監測符合議定書及檢驗檢疫機關的要求,有專門人員負責監測工作,有詳細的監測結果記錄。
(二)加工廠登記備案條件
1、加工廠干凈整潔,有相對隔離的區域分別滿足存放、加工、處理、冷藏等需要。
2、具有符合要求的加工、清洗、除害處理設施。
3、寧夏檢驗檢疫局考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蘋果種植園和加工廠統一編號,頒發登記備案證書。
4、考核合格準予登記備案的果園為確認的產區,其生產的蘋果可進入加工廠加工。
(三)出口包裝廠登記備案
出口蘋果包裝的生產企業必須經寧夏檢驗檢疫局考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包裝生產企業統一編號。
五、疫情監測和檢疫監管
(一)疫情監測
1、產地疫情監測、調查:對寧夏檢驗檢疫局確認注冊的蘋果果園進行疫情監測,對申請注冊的蘋果果園進行疫情調查。
2、監測對象:主要對實蠅類、葉螨屬、蘋果小食心蟲、梨小食心蟲、山楂葉螨、蘋果花腐病菌、桃蛀螟等進行監測。
3、監測方法:采取誘捕與人工調查相結合的方法。
(二)檢疫監管
1、在蘋果生長季節,檢驗檢疫機關不定期的就病蟲害防治(用藥時間、種類、劑量)、田間衛生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指導。
2、蒙古國有特殊檢疫監管要求的,按有關協議辦理。
3、出境蘋果需作熏蒸等處理,須由動植物檢疫機關監督進行。
4、安全衛生(農藥殘留)檢測:依照蒙古國的有關安全衛生標準,在蘋果收獲前期對擬出口果園所產蘋果進行有毒有害物質特別是農殘檢測,取樣檢測后不得再施用農藥。
六、受理報檢
貨主或其代理人報檢時應提供以下單證資料
(一)出境貨物報檢單
(二)貿易合同或信用證
(三)代理報檢委托書(僅適用于代理報檢時用)
(四)其他按規定應提供的證單
七、現場檢驗檢疫
(一)核查貨證:核對嘜頭標記、蘋果園注冊登記號碼、批次號、件數、重量等是否和報檢相符。
(二)環境和外包裝檢查
1、檢查蘋果的存放倉庫或場所、包裝物、苫蓋物、鋪墊物。
2、通過肉眼或放大鏡觀察鋪苫物、包裝外表及周圍環境有無害蟲或為害痕跡。
3、收集發現的害蟲、雜草和可疑樣品。
(三)抽查
按總件數5%從每批蘋果堆垛的上、中、下、四角及中間等不同部位、組別隨機抽取代表樣品。開箱逐個蘋果檢查。如果在5%樣品中沒有發現害蟲,但有害蟲活動的跡象,將再隨機抽取另外5%樣品進行檢驗。
1、害蟲檢驗: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鏡逐個觀察蘋果表面有無害蟲、蟲蛀孔和排泄物等,重點檢查梗洼(果蒂部)、胴部、萼洼(果臍部)有無害蟲隱藏。對可疑果實用小刀切開,檢查蘋果內部有無害蟲。收集各種蟲體裝入指形管。
2、病害檢驗: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鏡仔細觀察蘋果果表面有無輪紋、斑點、霉變、變色等可疑病害癥狀,收集可疑病果。
3、其它項目檢驗:檢查蘋果果面是否帶土壤、枝葉或其他附著物,包裝箱內有無蟲體、雜草。
(四)抽樣:結合抽查按O.1%~O.5%隨機抽取蘋果樣品送檢。
(五)送檢:填寫送樣單,將隨機抽取的蘋果和帶可疑病蟲癥狀的蘋果以及各種蟲體、雜草籽送實驗室檢驗。
(六)運輸工具檢疫:在出境蘋果裝運之前,進行登車檢查車廂內外,上下四壁,縫隙邊角,鋪墊物等害蟲易潛伏的地方,確保運輸工具干凈衛生。
(七)室內檢驗 :對現場檢疫中發現的可疑樣品,有針對性地進行害蟲飼養、病菌分離培養、雜草鑒定等。
(八)批次管理:每30噸/2000箱為一個檢驗批。
八、評定與出證
(一)經檢疫未發現蒙古國關注的有害生物、安全衛生項目檢測結果、包裝標志符合要求的評為合格,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由內蒙古二連浩特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依據寧夏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換證憑單在檢疫有效期內實施查驗換證。
(二)檢驗檢疫結果不符合蒙古國要求的,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重新加工和包裝仍不能滿足出口要求的,不準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