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特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6月16日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5年第162號)公告,正式批準對武當酒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為保證武當酒的質量、特色和聲譽,規范武當酒的產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特制定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武當山特區管委會成立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下簡稱“特區保護辦”),由特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人員組成,特區保護辦設在特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162號)公告的范圍為準。
第四條 凡在武當山地域內從事武當酒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屬武當山特區管理委員會所有,未經武當山特區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
特區保護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日常監督與管理;
(二)負責受理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審查上報、注冊備案及專用標志的印制;
(三)負責管理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與監督;
(四)負責特區管委會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第六條 凡符合條件的武當酒生產企業、合作社、經營單位均可向特區保護辦申請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
第七條 申請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企業、合作社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填報國家質監總局統一印制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武當山特區管委會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地域證明;
(三)縣級以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合格檢驗報告。
第八條 特區保護辦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公告。
第九條 生產者、經營者獲得專用標志核準公告、注冊登記后,方可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印制
第十條 獲準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在印刷專用標志時,應將印刷專用標志的名稱、數量、品種報特區保護辦,由特區保護辦統一組織印制,并留標樣備查。
第十一條 印制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時,印刷企業須向特區保護辦提出申請,經特區保護辦審核認可,印刷樣品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承印。
第十二條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位置、比例和色彩必須符合《地理標志產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的規定。
第四章 包裝防偽標識
第十三條 武當酒的包裝由特區保護辦統一式樣、統一印制、統一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特區保護辦建立防偽追溯系統,獲得使用武當酒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經營者,在統一包裝物上加貼本單位的防偽標識標簽,既能達到統一包裝又能分清生產者、經營者的單位和地址。
第十四條 使用防偽追溯系統標識標簽,生產者和經營者須在特區保護辦辦理相關使用申請手續,并獲得本單的防偽標識標簽。
第十五條 生產者和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防偽標識,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轉讓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或冒用,一經發現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特區保護辦對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而未按標準組織生產和質量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撤銷其專用標志注冊登記資格。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違者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暫停或取消其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資格。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禁止將武當山特區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酒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特區保護辦應加強對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印刷品質量,對印刷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印刷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資格。
第二十條 特區保護辦對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標志的使用和印刷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合格的繼續保留;年審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或印刷標志,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使用或印刷專用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獲準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向特區保護辦報告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未獲得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其產品內外標識上均不得以“武當酒”作為產品名稱,違者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產品標志。違反本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接受禮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違反上述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特區保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當山特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特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6月16日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5年第162號)公告,正式批準對武當酒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為保證武當酒的質量、特色和聲譽,規范武當酒的產銷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特制定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武當山特區管委會成立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公室(下簡稱“特區保護辦”),由特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相關人員組成,特區保護辦設在特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5年第162號)公告的范圍為準。
第四條 凡在武當山地域內從事武當酒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屬武當山特區管理委員會所有,未經武當山特區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使用。
特區保護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日常監督與管理;
(二)負責受理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的申請、審查上報、注冊備案及專用標志的印制;
(三)負責管理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與監督;
(四)負責特區管委會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第六條 凡符合條件的武當酒生產企業、合作社、經營單位均可向特區保護辦申請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
第七條 申請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及專用標志的企業、合作社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填報國家質監總局統一印制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武當山特區管委會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地域證明;
(三)縣級以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合格檢驗報告。
第八條 特區保護辦對生產者提出的申請進行初審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公告。
第九條 生產者、經營者獲得專用標志核準公告、注冊登記后,方可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專用標志的印制
第十條 獲準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在印刷專用標志時,應將印刷專用標志的名稱、數量、品種報特區保護辦,由特區保護辦統一組織印制,并留標樣備查。
第十一條 印制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時,印刷企業須向特區保護辦提出申請,經特區保護辦審核認可,印刷樣品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承印。
第十二條 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位置、比例和色彩必須符合《地理標志產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的規定。
第四章 包裝防偽標識
第十三條 武當酒的包裝由特區保護辦統一式樣、統一印制、統一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由特區保護辦建立防偽追溯系統,獲得使用武當酒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經營者,在統一包裝物上加貼本單位的防偽標識標簽,既能達到統一包裝又能分清生產者、經營者的單位和地址。
第十四條 使用防偽追溯系統標識標簽,生產者和經營者須在特區保護辦辦理相關使用申請手續,并獲得本單的防偽標識標簽。
第十五條 生產者和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防偽標識,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轉讓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偽造或冒用,一經發現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特區保護辦對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而未按標準組織生產和質量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合格的,撤銷其專用標志注冊登記資格。
第十七條 獲準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違者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暫停或取消其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資格。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注冊登記企業,禁止將武當山特區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外的酒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特區保護辦應加強對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檢查印刷品質量,對印刷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印刷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印刷資格。
第二十條 特區保護辦對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標志的使用和印刷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合格的繼續保留;年審不合格的,停止使用或印刷標志,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使用或印刷專用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獲準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企業,每年向特區保護辦報告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未獲得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其產品內外標識上均不得以“武當酒”作為產品名稱,違者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不得使用與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產品標志。違反本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從事武當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接受禮金、禮品;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企業的技術秘密。違反上述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特區保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武當山特區管委會辦公室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