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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現制現售奶茶果蔬汁監督管理的通知(食藥監辦〔2018〕83號)

   2018-07-12 919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現制現售奶茶果蔬汁監督管理的通知》(市監食監二〔2018〕19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區現制現售奶茶果蔬汁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風險隱患排查
 
    各地要組織開展現制現售奶茶、果蔬汁等飲品店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摸清飲品店數量及其經營資質情況。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資質擅自經營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要責令停止其經營活動,立即進行整改;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的,要立即組織進行審查;對不能持續達到食品安全條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撤銷其相關經營資質證書。同時要結合實際,制定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計劃。以監督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的飲品和原輔料作為重點,加大抽檢力度,及時依法公布有關信息。
 
    二、確保落實主體責任
 
    嚴格落實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開展經營活動,規范自制飲品制售行為。強化對現制現售飲品店經營者的培訓;嚴格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加強場所衛生管理,及時對貯存、運輸、盛放原料的容器和工用具等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規范食品原料管理,督促現制現售飲品店經營者落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購進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對人體安全、無害。制作食用冰、奶茶、果蔬汁的水,應為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生活飲用水。用于加工制作果蔬汁的水果、蔬菜應新鮮安全并清洗干凈。禁止使用腐敗變質的水果、蔬菜以及超過保質期的果醬、糖漿等原輔料加工制作飲品。奶茶、果蔬汁等飲品的公示信息和廣告宣傳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存在虛假內容。產品宣傳中使用“無糖”“低脂”“鮮奶”“現切水果”等內容的,要與實際相符。
 
    三、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各地要組織對現制現售奶茶、果蔬汁等飲品店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復核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檢查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自制飲品、機打飲料或定型包裝飲品的行為,從業人員的健康衛生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二)對經營鮮榨果蔬汁的,檢查水果、蔬菜的進貨查驗記錄以及保存情況。
 
    (三)對經營沖煮飲品的,檢查沖煮所用果汁原漿、奶粉茶粉等產品標簽是否合規,杜絕使用無證產品和超過保質期產品。
 
    (四)對銷售機打飲料的,檢查一次性杯具、吸管和現調飲料機供應商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
 
    (五)對制作飲品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檢查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和保存情況。
 
    (六)食品經營者是否按要求設立專門用于自制飲品制作的專用操作區域并按照要求操作;榨汁機等工具容器在使用前是否洗凈消毒,盛裝自制飲品的飲具是否清洗消毒。
 
    (七)凈水處理設備使用及用水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四、加大依法查處力度
 
    各地對風險隱患排查、監督檢查和抽檢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責令經營者立即整改,情節較重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嚴厲查處。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將違法違規經營者名單及其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通過監管部門官方網站、“兩微一端”、新聞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對監督檢查中多次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營者,要從嚴從重處罰,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五、強化社會共治
 
    各地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消費者監督現制現售奶茶、果蔬汁等飲品店的經營行為,及時核查處置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發布消費警示,提示消費者購買奶茶、果蔬汁等飲品前,先查看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飲品品質信息和經營場所衛生狀況等,不要購買飲用無證飲品店制售的飲品。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年7月11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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