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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8〕31號)

   2018-11-09 815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構建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無證無照經營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構建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執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強化政府及部門監管職責,堅持權責法定、依法行政,推進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市場監管體系,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市場主體活力,為本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二、查處范圍
 
    (一)本通知所稱無證無照經營,主要包括無證經營、無照經營和“無證無照經營”三種情形:
 
    1.無證經營是指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有效期屆滿,擅自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無證經營包括有照無證和無須取得營業執照的無證經營等情形。
 
    2.無照經營是指經營者依法只須取得營業執照、無須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已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但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3.“無證無照經營”是指經營者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有效期屆滿,同時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二)下列情形不構成無證無照經營:
 
    1.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的經營活動。
 
    三、職責分工
 
    (一)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建立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工作機制。
 
    各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及時指定場所和時間,為群眾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二)對無證經營和“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予以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予以查處。
 
    對無照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三)對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場所和居民區內的道路、綠地、空地、樓道、庭院等部位從事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或街鎮綜合執法機構依法查處。
 
    四、信息通報制度和舉報制度
 
    各部門要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職責范圍的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各有關部門要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告知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對查處的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各有關部門受理舉報的電話并入天津市便民服務專線88908890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人民政府要健全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領導和協調機制,加強統籌,督促落實。各有關部門要深刻理解《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內涵,研究出臺實施辦法和具體方案,細化監管措施,落實和強化監管責任。
 
    (二)堅持分類治理。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等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三)及時總結報告。各區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牽頭部門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匯總本區治理情況,形成內容詳盡的自評報告,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市市場監管委。各有關市級部門要加強對區級部門的指導和督查,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市無證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2010〕129號)同時廢止。
 
    2018年9月21日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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