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監局,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
《關于建立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開展聯合激勵和懲戒的實施細則》已經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關于建立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
開展聯合激勵和懲戒的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國家發改委等2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219號)、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精神,建立起我省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守信行為實施有效激勵,對失信行為有效懲戒,推動形成褒獎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氛圍,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33號)、《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明確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管理情形
(一)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情形
對同時符合以下守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3)3年內未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4)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現新發職業病病例。
(5)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且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并有效運行。
(6)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二)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情形
對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9)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11)拒不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或雖已開展但未有效運行,且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性質惡劣的。
二、規范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信息管理程序
(一)采集主體。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和市、縣級安監局負責相關行業領域“紅黑名單”信息的采集、上報,其中,市、縣級安監局采集的“紅黑名單”信息分別報送到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負責信息綜合匯總、發布和上報。
(二)“紅名單”信息采集提交。符合“紅名單”納入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向所在地縣級安監局提出申請,經縣、市級安監局初步審核確認后,將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填報《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信息匯總表》(見附件1),經省安監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送省局政策法規處。
(三)“黑名單”信息采集提交。各級安監部門通過監管監察、執法檢查、事故調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準確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逐級報送到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其中對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要在依法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報請有關人民政府、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后,及時采集并報送相關信息;對生產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納入建議,待調查結束后,及時采集并報送相關信息。
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對各地報送和自行采集的信息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履行告知、申辯程序(《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告知書》見附件2),確認后填寫《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信息匯總表》(見附件3),經省安監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送交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
(四)信息發布和上報。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每月10日前,匯總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送交的相關信息,報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或主要領導審查同意后,符合“黑名單”管理納入情形(1)-(10)條標準的,報送應急管理部審核確認后發布;符合“黑名單”管理納入情形第(11)條的,由省安監局通過政府網站、“信用山東”網站和省內主流媒體自行發布。符合“紅名單”認定標準的,報送應急管理部審核確認并公示后發布。
(五)管理期限
1.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符合納入情形的,可按照規定程序,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2.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1年,自發布之日或明確的日期起計算。有關法律法規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六)信息移出
1.“紅名單”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管理期限內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及時告知所在地安監部門,并逐級報送至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各級安監部門要實時、動態監控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對象的守法誠信情況,一經發現其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立即停止對其施行守信聯合激勵措施并逐級上報。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對送交的移出信息及時匯總,經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或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上報應急管理部申請移出。
2.“黑名單”移出。管理期滿后,被懲戒對象可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經縣級和市級安監部門初審驗收后,負責其信息采集的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進行審核、確認,做出是否移出“黑名單”管理決定,經省安監局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填寫《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移出審核表》(見附件4),送交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匯總擬移出“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報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或主要領導審查同意后,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會公布(其中需要上報應急管理部的,經應急管理部審核同意后公布)。
三、嚴格落實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由應急管理部發布的“紅黑名單”,相關部門按照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詳見附件5、6)。應急管理部發布和省安監局自行發布的“紅黑名單”,各級安監部門實施以下激勵和懲戒措施:
(一)各級安監部門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1)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減少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
(2)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可通過申報有關資料,直接延期一個許可周期。
(3)在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4)優先參與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5)建立聯合激勵對象名錄,作為安全生產典型示范企業加以宣傳推廣。
(6)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還可結合實際,依法依規采取其他激勵措施。
(二)各級安監部門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6)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附件1.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信息匯總表
2.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告知書
3.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信息匯總表
4.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移出審核表
5.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的其他部門對納入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懲戒措施
6.國家發改委等2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規定的其他部門對納入聯合激勵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激勵措施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關于建立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開展聯合激勵和懲戒的實施細則》已經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關于建立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
開展聯合激勵和懲戒的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和國家發改委等2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7〕2219號)、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精神,建立起我省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制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守信行為實施有效激勵,對失信行為有效懲戒,推動形成褒獎誠信、懲戒失信的社會氛圍,依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33號)、《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明確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管理情形
(一)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情形
對同時符合以下守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
(1)必須公開向社會承諾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3年內無安全生產失信行為。
(3)3年內未受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
(4)3年內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現新發職業病病例。
(5)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達到一級水平,且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并有效運行。
(6)沒有被其他行業領域認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記錄。
(二)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情形
對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2)未按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開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3)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職業病危害嚴重超標,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4)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監管監察的;
(5)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
(6)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7)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8)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層越界開采、以探代采行為的;
(9)發生事故后,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有關證據資料,妨礙、對抗事故調查,或主要負責人逃逸的;
(10)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違規轉讓或出借資質的。
(11)拒不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或雖已開展但未有效運行,且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性質惡劣的。
二、規范安全生產領域“紅黑名單”信息管理程序
(一)采集主體。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和市、縣級安監局負責相關行業領域“紅黑名單”信息的采集、上報,其中,市、縣級安監局采集的“紅黑名單”信息分別報送到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負責信息綜合匯總、發布和上報。
(二)“紅名單”信息采集提交。符合“紅名單”納入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向所在地縣級安監局提出申請,經縣、市級安監局初步審核確認后,將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填報《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信息匯總表》(見附件1),經省安監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送省局政策法規處。
(三)“黑名單”信息采集提交。各級安監部門通過監管監察、執法檢查、事故調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準確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逐級報送到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其中對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要在依法作出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報請有關人民政府、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后,及時采集并報送相關信息;對生產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納入建議,待調查結束后,及時采集并報送相關信息。
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對各地報送和自行采集的信息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履行告知、申辯程序(《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告知書》見附件2),確認后填寫《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信息匯總表》(見附件3),經省安監局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送交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
(四)信息發布和上報。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每月10日前,匯總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送交的相關信息,報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或主要領導審查同意后,符合“黑名單”管理納入情形(1)-(10)條標準的,報送應急管理部審核確認后發布;符合“黑名單”管理納入情形第(11)條的,由省安監局通過政府網站、“信用山東”網站和省內主流媒體自行發布。符合“紅名單”認定標準的,報送應急管理部審核確認并公示后發布。
(五)管理期限
1.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管理期限屆滿前,其條件仍符合納入情形的,可按照規定程序,提前3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2.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1年,自發布之日或明確的日期起計算。有關法律法規對管理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六)信息移出
1.“紅名單”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管理期限內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及時告知所在地安監部門,并逐級報送至省安監局相關處室、單位。各級安監部門要實時、動態監控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對象的守法誠信情況,一經發現其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立即停止對其施行守信聯合激勵措施并逐級上報。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對送交的移出信息及時匯總,經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或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上報應急管理部申請移出。
2.“黑名單”移出。管理期滿后,被懲戒對象可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經縣級和市級安監部門初審驗收后,負責其信息采集的省安監局各處室、單位進行審核、確認,做出是否移出“黑名單”管理決定,經省安監局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填寫《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移出審核表》(見附件4),送交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匯總擬移出“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報省安監局局長辦公會研究或主要領導審查同意后,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會公布(其中需要上報應急管理部的,經應急管理部審核同意后公布)。
三、嚴格落實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由應急管理部發布的“紅黑名單”,相關部門按照簽署的《合作備忘錄》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詳見附件5、6)。應急管理部發布和省安監局自行發布的“紅黑名單”,各級安監部門實施以下激勵和懲戒措施:
(一)各級安監部門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1)在制定執法檢查計劃時,減少對其執法檢查的頻次。
(2)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可通過申報有關資料,直接延期一個許可周期。
(3)在申請安全生產政策性資金、評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
(4)優先參與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5)建立聯合激勵對象名錄,作為安全生產典型示范企業加以宣傳推廣。
(6)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還可結合實際,依法依規采取其他激勵措施。
(二)各級安監部門對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1)加大執法檢查頻次;
(2)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抽查;
(3)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安全培訓;
(4)暫停對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對已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撤銷其證書;
(5)依法依規對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
(6)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附件1.安全生產領域“紅名單”信息匯總表
2.納入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管理告知書
3.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信息匯總表
4.安全生產領域“黑名單”移出審核表
5.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規定的其他部門對納入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懲戒措施
6.國家發改委等26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激勵的合作備忘錄》規定的其他部門對納入聯合激勵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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