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商消促字〔2020〕15號)

   2020-06-03 522
核心提示:各區商務局,相關企業:為規范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經營行為,加強對銷售企業的動態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結合政策執行實際,我們
各區商務局,相關企業:
 
    為規范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經營行為,加強對銷售企業的動態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結合政策執行實際,我們對《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聯系人:消費促進處 楊凌;聯系電話:55579595)
 
    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實施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19〕3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規范銷售企業經營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企業)是指通過公開征集選定的銷售節能減排商品的企業。
 
    第三條 符合《通知》條件的消費者在銷售企業購買符合政策的節能減排商品可享受政策補貼。
 
    第二章  銷售企業的選定
 
    第四條 銷售企業由市商務局通過公開征集的方式選定。在北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統一收銀符合條件的實體商業零售企業和電子商務企業可提出申請。
 
    第五條 我市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實施新一輪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在上一輪政策實施中符合條件、實施效果較好的骨干企業率先啟動。率先啟動的節能減排企業也將參加公開征集和遴選程序。
 
    第六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后,將確定的銷售企業名錄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銷售企業每年征集一次,資格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  銷售企業的義務
 
    第八條 銷售企業應安裝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信息管理系統客戶端,設專人負責,并熟練操作。
 
    第九條 銷售企業應向市商務局提交承諾書。承諾書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嚴格遵守《通知》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
 
    (二)誠信經營,杜絕假冒偽劣、價格欺詐行為。
 
    (三)接受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 銷售企業應履行向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在購買環節先行墊付補貼資金的義務。
 
    第十一條 銷售企業應嚴格執行《通知》要求,保證票據完整性和真實性,每季度初10日前將上一季度的資料進行整理報市商務局。
 
    第十二條 銷售企業應對生產企業提供的空氣凈化器、自行車類節能減排商品檢測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
 
    第十三條 銷售企業應利用自身資源在店內或媒體廣泛宣傳政策內容,向消費者耐心解釋政策內容,為消費者免費提供咨詢服務,答疑解惑。
 
    第十四條 實體銷售企業應在店鋪顯著位置張貼宣傳海報,銷售的節能減排商品應標明補貼比例。電子商務企業應在公司官方網站顯著位置設置宣傳頁面,在節能補貼辦理頁面注明補貼比例。
 
    第十五條 實體銷售企業應設置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服務臺,為消費者購買節能減排商品提供便利服務。電子商務企業應設置節能減排商品專欄。
 
    第四章  節能減排商品銷售
 
    第十六條 消費者購買節能減排商品時,銷售企業對消費者補貼資格進行審核。
 
    (一)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交易完成后,當即錄入消費者身份信息和商品信息,開具發票。現場確認聯系方式的真實性,并留存消費者聯系方式。
 
    (二)對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應現場告知,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 在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信息管理系統打印《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消費者簽字確認;如有代購商品情況,須提供本人和代購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并由代購人簽字確認。將經消費者或者代購人簽字確認的《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復印兩份,銷售企業和消費者各留存一份復印件,將原件交市商務局。
 
    第十八條 將消費者的身份證件(原件)和節能減排商品的銷售發票復印在《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背面;如有代購商品情況,將代購人、消費者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和節能減排商品的銷售發票復印在《北京市節能減排商品補貼確認書》背面;電子商務企業可分別復印。
 
    第十九條 銷售企業為符合補貼條件的消費者直接墊付補貼資金。
 
    第五章  節能減排商品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 節能減排商品銷售價格采取報備制。企業應將其執行節能減排促消費政策前三個月內的平均價格報市商務局,報備價格即為節能減排商品的最高售價。
 
    第二十一條 節能減排商品的銷售時間低于三個月的,按實際銷售天數計算平均價格。
 
    第二十二條 節能減排商品的報備價格應經銷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授權代表審核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原則上,銷售企業銷售的所有節能減排商品均應參與補貼政策。因故不能參加的,銷售企業應向市商務局說明情況。
 
    第二十四條 銷售企業在資格有效期內不得超過報備價格銷售節能減排商品。若遇節能減排商品市場價格普遍上漲,經銷售企業申請,市商務局將視情況調整最高限價。
 
    第二十五條 銷售企業申報節能減排商品報備價格時,空調類節能減排商品應報備兩個限價,淡季采取淡季限價,旺季采取旺季限價。其中旺季為每年的5月-8月,其余月份為淡季。
 
    第二十六條 銷售企業銷售未在市商務局進行價格報備的節能減排商品不得享受補貼政策。如銷售企業增加符合《通知》要求的節能減排商品品類和型號,應向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將價格進行報備,審核通過后方能享受補貼政策。
 
    第二十七條 節能減排商品目錄發生調整時,銷售企業應將新增的節能減排商品價格向市商務局報備。新增節能減排商品報備價格應不高于該商品的市場平均價。
 
    第二十八條 若遇消費者所購節能減排商品開展打折促銷活動,銷售企業應按打折促銷后的銷售價格計算補貼資金。
 
    第六章  節能減排商品退貨
 
    第二十九條 購買節能減排商品的消費者有退貨需求時,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銷售企業應按照正常的流程為消費者辦理退貨手續。
 
    第三十條 若銷售企業向市商務局遞交補貼資金申請前發生退貨的,銷售企業應辦理正常退貨手續,核銷墊付給消費者的補貼資金,并在信息管理系統做退貨處理;市商務局按《通知》規定清算流程,在季度評審清算時予以核減補貼資金。
 
    第三十一條 若銷售企業向市商務局遞交補貼資金申請后辦理退貨的,銷售企業應辦理正常退貨手續,在信息管理系統做退貨處理,并在下一個季度申報補貼資金時如實向市商務局申報,市商務局按《通知》規定清算流程,在季度評審清算時從應撥付給銷售企業的資金中予以核減補貼資金。銷售企業不再具有本辦法規定的銷售企業資格后10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應退的資金全部退回市商務局。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銷售企業應主動接受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等政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商務局和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銷售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 市商務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銷售企業進行考評,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銷售企業,下一年度征集銷售企業時優先納入。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銷售企業的動態管理。銷售企業出現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市商務局將責令銷售企業在限期內改正;在限期內沒有改正的,市商務局將約談銷售企業,并暫停其銷售企業資格,待改正驗收合格后予以恢復。
 
    銷售企業出現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且達到單項或多項累計達到三次的,或出現下列第(七)至第(十一)項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銷售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一)沒有按規定宣傳政策;
 
    (二)未及時向消費者墊付補貼資金;
 
    (三)未及時錄入消費者身份信息和節能減排商品信息;
 
    (四)未核實生產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五)未設立節能減排政策服務臺或專欄;
 
    (六)沒有正當理由未報備節能減排商品價格;
 
    (七)節能減排商品打折促銷時,未按打折促銷后的價格計算補貼資金;
 
    (八)虛報節能減排商品報備價格;
 
    (九)未使用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辦理節能補貼;
 
    (十)違反節能減排商品限價規定;
 
    (十一)消費者實際退貨后,銷售企業未及時在信息管理系統作退貨處理。
 
    銷售企業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銷售企業應保持零售額(以統計數據為準)穩定增長。年內連續兩個月下降的,企業說明情況;連續三個月下降的,從下一個月開始暫停新增節能商品型號;連續六個月下降的,暫停其銷售企業資格;全年累計下降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節能減排商品定點銷售企業。
 
    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年內連續兩個月低于全市社零額增速的,企業說明情況;連續三個月低于全市社零額增速的,從下一個月開始暫停新增節能商品型號;連續六個月低于全市社零額增速的,暫停其銷售企業資格;全年累計低于當年全市社零額增速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節能減排商品定點銷售企業。
 
    本條中“零售額連續兩個月、三個月、六個月、全年”均指與上一年同期零售額同比。
 
    第三十七條 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應取消下一年度銷售資格的企業,如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為支持企業穩定經營,可在本市解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或宣布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60天后,取消其節能減排商品銷售企業資格。
 
    第八章  退出機制
 
    第三十八條 如銷售企業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或《通知》的,清算墊付的補貼資金后,市商務局將取消其銷售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九條 如銷售企業主動退出,應向市商務局提出書面申請,清算墊付的補貼資金后,市商務局將終止其銷售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條 按《通知》規定實施期結束后,銷售企業正常辦理退貨手續,并在信息管理系統做退貨處理,市商務局適時組織評審清算。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


 
地區: 北京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