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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沈政發〔2020〕23號)

   2020-12-22 939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現將《沈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沈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內容有刪減)
 
    沈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于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總要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發生頻率,減輕其造成的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全面履行黨委、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底線思維,加強風險防范和應急準備,堅決遏制重特大風險事故發生,推進全市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導,社會協同。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引導社會和公眾有序參與,充分發揮基層一線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會資源,健全信息和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系,各級政府在本級黨委的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管理,科學應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水平,不斷提高監測、預警、預防和處置技術及裝備水平,鼓勵和加強應急產業發展,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水平。
 
    (5)信息公開,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統一發布權威信息,認真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提高新聞宣傳的導向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我市轄區外的,應由我市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5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具體是: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突發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一般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具有連鎖性、復雜性和放大性等特點,應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1.6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或具體行動方案。
 
    (1)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全市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總的指導原則和總體制度安排。
 
    (2)市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
 
    (3)部門應急預案。是市直有關部門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制定的部門工作方案。
 
    (4)區、縣(市)級應急預案。是各地區參照市級應急預案體系設置的本級應急預案體系。
 
    (5)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自治組織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6)聯合應急預案。是根據地域特點和突發事件的性質,相鄰、相近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7)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工作手冊是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確保預案各項職責任務落實到位。要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指揮現場行動或遂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側重明確現場處置的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和隊伍編成、力量預置、行動路線、戰勤保障、通信聯絡、臨時黨組織等具體方案,以及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和實施步驟。
 
    1.7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時,由區縣(市)黨委、政府負責應對,超出本級處置能力的,根據請求由市委、市政府負責應對;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時,由市委、市政府負責應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由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依情況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請求,在省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時,市委、市政府根據情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根據突發事件發生性質或應對處置需要,市級層面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一、二、三、四級:一、二級響應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三級響應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四級響應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辦事機構)主任擔任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區縣(市)黨委、政府應急響應級別可參照市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設置。
 
    2組織體系
 
    2.1指揮機構
 
    沈陽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是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研究制定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定期總結評估全市突發事件發生情況并研究部署突發事件總體應對工作;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應對和處置工作,指導一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應急委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相關市委常委、副市長、警備區司令員、市政府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市委、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民族和宗教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房產局、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文化旅游廣電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局、應急局、市政府外辦、市場監管局、體育局、金融發展局、人防辦、國資委、醫保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政公用局、大數據局、信訪局、氣象局,沈陽地鐵集團、沈陽供電公司、沈陽燃氣集團、沈陽水務集團、中國移動沈陽分公司、中國聯通沈陽分公司、中國電信沈陽分公司,遼寧預備役高炮一師、武警沈陽支隊主要領導。
 
    2.2專項應急指揮部
 
    為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市應急委下設專項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包括市直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各類議事協調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我市有關要求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是研究落實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編制編修市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完善應急保障預案;負責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所需應急物資裝備的建設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工作;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機制,接報突發事件信息后,依據專項應急預案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牽頭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行業主管部門(或主責部門),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負責督促、檢查專項應急指揮部決策命令落實情況,協調、指導成員單位開展相關應急保障與應急處置工作。
 
    2.3辦事機構
 
    沈陽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辦主任由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市應急辦是市應急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督辦落實市應急委決策事項。
 
    2.4區、縣(市)應急指揮機構
 
    區、縣(市)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區、縣(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區、縣(市)政府組織體系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2.5鄉鎮(街道)應急機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轄區內發生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的責任主體,同時是轄區內涉及城管、民政、文化、教育、體育、公共衛生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職責建立健全分管行業、領域應急預案體系,牽頭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6村(社區)、企業、事業單位應急機構
 
    村委會(居委會)、工業園區管理單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保障單位、人員密集場所物業管理單位、涉危重點企業等有關單位要明確應急管理工作責任人,定期評估分管領域公共安全風險,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專(兼)職應急處置隊伍,加強應急值守,落實應急物資器材,開展應急培訓演練。突發事件發生時負責第一時間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組織開展先期處置。
 
    2.7專家組
 
    市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要建立各類應急管理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應急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技術性評估、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8現場指揮機構
 
    當突發事件事態復雜、影響嚴重時,按照誰先到誰指揮,逐級移交指揮權的原則,移交至最高級領導為現場總指揮。成立現場“1+M+N”應急指揮體系,其中,“1”代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指揮部;“M”代表現場支撐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指揮部、市公安局指揮部、市消防救援支隊指揮部和突發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專項指揮部組成,市應急管理局指揮部同時承擔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能;“N”代表現場應急保障職能工作組,根據突發事件類型、性質和涉及區域、影響范圍,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指揮部辦公室的統一指揮調度下,水務、供電、燃氣、供熱、交通、環保、救護、宣傳、通訊、專家、事發地政府等依需組織應急處置力量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應急職能工作組,保障應急救援。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3.1.1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標準和管理辦法。
 
    3.1.2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并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有關地區政府通報。
 
    3.1.3重點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干線、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3.1.4各級政府城鄉規劃應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強化以社會安全基礎能力為重點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建設。
 
    3.1.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公共安全治理格局,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堅持底線思維,堅持源頭治理、關口前移,堅持依靠群眾、多方面聯合協同,注重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加強動態管理,切實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工作,完善預防、預警和處置措施,加快建設完善公共安全風險防控治理體系,從源頭提升突發事件預防監測和應急救援能力。
 
    3.2監測
 
    (1)突發事件各應急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區縣(市)政府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的各類突發事件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認真執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配備值班人員和監測人員,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報告。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各應急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區縣(市)政府建立完善監測制度,健全突發事件監測網絡,完善網格化管理,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依托市應急指揮信息平臺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2)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完善地震、地質、臺風、洪澇、干旱、森林草原火災、礦山開采、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野生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
 
    (3)各地區、各部門要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匯總風險隱患信息,預測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明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重大安全隱患,要依法依規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
 
    3.3預警
 
    (1)預警級別。預警級別依照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及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或相關行業部門的規定執行。
 
    (2)預警信息發布。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互聯網、大數據、自媒體等新技術、新手段和應急廣播、大喇叭、吹哨子等傳統手段,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的人群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確保信息到戶到人。
 
    各應急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區縣(市)政府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管理權限、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一般或較大級別的突發事件預警,由提出預警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外發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由預警管理部門報市政府批準,通過各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統一對外發布或宣布取消。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應急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區縣(市)政府應立即做出響應,進入相應預警期,同時,相關部門應依據已發布的預警級別,適時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履行各自所應承擔的職責。
 
    當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預警信息等級。
 
    (3)預警措施。
 
    發布黃色、藍色預警后,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①向有關企事業單位轉發預警信息,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關注,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對災害、事故或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展趨勢;
 
    ③向轄區內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發布防災避險的提示性、建議性信息;
 
    ④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措施。
 
    發布紅色、橙色預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以下響應措施:
 
    ①指揮人員、救援人員、值班人員等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后備隊伍動員工作;
 
    ②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做好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準備工作;
 
    ③加強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正常運行;
 
    ④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⑤向企業、事業單位發布防災避險緊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議性信息;
 
    ⑥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⑦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解除預警警報。有數據或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風險已解除的,發布警報的地區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1)突發事件發生后,各應急指揮機構、事發地所在區縣(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在控制事態、組織搶險、疏散和救援的同時,及時匯總相關信息并迅速報告上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
 
    (2)凡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或事件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敏感人群,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要在第一時間如實向市政府報告,緊急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值班人員可直接向市政府報告。市應急辦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事件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省、市領導的指示或批示迅速傳達給有關地區和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3)涉及到港澳臺僑、外籍人員,影響境外或境外涉及我市的突發事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4)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地區和部門須在25分鐘內通過電話向市政府報告初步情況,5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基本情況,10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報告詳細情況,并全程跟蹤續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突發事件發生時級別較低,但隨著事件的發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上級政府和部門報告。
 
    4.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開展救援行動,采取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等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并將現場信息和處置情況及時向110、119、120、12350等公共報警平臺尋求救助,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到現場處置。
 
    (2)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事發地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政府調動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4.3指揮協調
 
    (1)需市政府處置的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由市應急委或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指導有關區縣(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處置工作。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綜合協調組、情報信息組、搶險救災組、群眾生活組、衛生防疫組、宣傳組、社會治安組、恢復重建組、外事組、專家組等工作組。事發地區、縣(市)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需市政府多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由該突發事件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3)區、縣(市)政府處置的一般突發事件,由該地區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參照市級做法,統一指揮協調,并按規定向市政府報告有關處置情況。涉及2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
 
    (4)市政府指導、鼓勵各地區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聯動。區、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4.4現場指揮
 
    4.4.1安排部署
 
    根據事件涉及范圍、性質、級別,召開第一次現場會,要求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1)事發地區、縣(市)政府是事件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進行先期處置;全力提供處置所需應急物資,為救援人員和受災群眾提供必需生活保障;協助調查事故原因、查證傷亡人員身份;會同市委宣傳部立即發布新聞通稿;提出需市政府協調解決的有關事項;
 
    (2)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現場處置,迅速調查事故原因;
 
    (3)市消防救援支隊全力做好現場災害控制,盡快消除災害帶來影響,避免事故進一步升級或引發次生災害;
 
    (4)市公安局做好現場保護、證據固定等工作,視情控制事故主要責任人,協助查封其資金賬戶;
 
    (5)市衛生健康委做好傷員救治工作;
 
    (6)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發揮參謀助手作用,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協調有關部門參與處置;
 
    (7)市委宣傳部負責現場組織記者采訪及新聞口徑把握;
 
    (8)其他需到達現場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4.4.2應急聯動
 
    為有效應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應急部門統籌協調,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主調主戰,交通、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環保、通信、救護、專家、宣傳等各方力量聯勤聯動、密切協同,采取“戰區化”聯調聯戰應急救援機制,確保應急救援處置快速有效。
 
    現場應急力量協同聯動,交通方面由市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應急局牽頭,市消防救援支隊、衛生健康委配合,負責應對較大以上交通事故、交通管制、?;愤\輸、運力保障、醫療和救援綠色通道等任務;供電方面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急局、沈陽供電公司牽頭,市消防救援支隊、公安局、事發地政府配合,負責應對大面積停電事件及引發次生衍生事件、重點部門和重點區域電力保障、電梯困人事件等任務;供水方面由市水務局、沈陽水務集團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事發地政府配合,負責應對大面積停水事件及其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供氣方面由市城鄉建設局、沈陽燃氣集團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事發地政府配合,負責應對大面積燃氣停供事件及其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供暖方面由市房產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事發地政府配合,負責應對大面積停熱事件及其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環保方面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消防救援支隊配合,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明確污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協同專家組制定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程度、范圍、污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通訊方面由市大數據局協調通訊運營企業,市人防辦配合,通訊運營企業負責調配移動通訊車輛和專業技術人員為救援現場提供應急通訊保障;救護方面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公安局、醫保局配合,負責組織醫療救援力量為現場傷者提供醫療救援,搭建綠色醫療救治通道;專家方面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相關應急職能部門配合,根據災害類型與發展態勢,邀請相關領域應急專家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提供技術保障;宣傳方面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參與現場處置核心部門、事發地政府配合,負責加強網上、自媒體網絡監控和輿論引導,審查新聞通稿,由新聞主管部門發布,規范采訪活動。
 
    4.5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可采取下列1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⑤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⑥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⑦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
 
    ⑧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⑨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⑩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組織處置工作的事發地政府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并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1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性措施,盡快恢復社會正常秩序。
 
    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市政府組織指揮處置的突發事件,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組織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①組織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②制訂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③協調有關區、縣(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應急保障;
 
    ④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工作;
 
    ⑤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必要時向省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⑥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必要時,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應對工作。
 
    4.6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發地政府應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2)由市政府負責的信息發布,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牽頭處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發布。由應急指揮機構處置的重大突發事件和跨行政區域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市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事發地政府組織發布。
 
    (3)信息發布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市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網絡和移動即時通訊工具的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引導民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突發事件虛假信息。
 
    4.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風險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或應急指揮部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F場指揮部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恢復與重建
 
    5.1善后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政府要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要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對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應按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協調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調查與評估
 
    市直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政府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范圍、危害程度、責任、經驗教訓、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報告黨委、政府。
 
    5.3恢復重建
 
    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謴椭亟üぷ靼凑諏俚毓芾淼脑瓌t,由事發地政府負責。區縣(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后,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由市直有關部門指導事發地政府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需國家及省、市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市政府按程序報請國務院、省政府批準。
 
    6應急保障
 
    6.1救援隊伍保障
 
    建立以綜合性消防應急救援隊伍為主體力量、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骨干力量、軍隊應急救援隊伍為突擊力量、專家應急救援隊伍為輔助力量、社會化應急救援隊伍為補充力量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市應急管理局加強對市內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區、縣(市)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證。
 
    (2)專業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區、縣(市)級以上應急、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能源、林草、新聞宣傳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3)駐軍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依法將駐軍、民兵預備役、武警部隊應急救援力量納入全市應急力量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合力布局。建立軍地協同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裝備,加強有針對性的訓練和演練。
 
    (4)空中救援力量。依托軍用、民用空中救援力量,構建空中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提高空中救援能力。
 
    (5)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重要力量。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委會、居委會應單獨建立或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6)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補充力量。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7)專家應急救援隊伍為輔助力量。平時協助有關單位提供專業咨詢、隱患排查治理、公共宣傳、培訓演練等工作,突發事件發生時為專業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8)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機制。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國際救援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國際應急救援合作機制,積極參與國際應急救援行動。
 
    6.2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每年要安排應急準備資金,根據應急管理需要,重點保證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經費需求。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鼓勵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保險服務。鼓勵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
 
    6.3物資保障
 
    (1)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管理協調機制,擬定應急物資保障計劃。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承擔糧食的收購、儲存、輪換、調撥、銷售等管理工作,配合市應急管理局做好救災物資的購置計劃及調出工作;市應急管理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
 
    (3)各級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救災所需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
 
    (4)各地區、各部門要在保證一定數量必需救災物資儲備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產潛力儲備發展,通過建立應急生產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救災物資動態儲備。
 
    (5)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6)各專業部門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保障各種相關災害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7)大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由市直有關部門與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采取政府資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設備維護、保養補助費用。緊急情況下,市政府可直接調用。
 
    6.4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行業資源,建立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需要及時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應急工作。市直有關部門要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工具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在應急狀態下,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6指揮通信保障
 
    大數據、文化旅游廣電等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和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必要時,可征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為處置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和調動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確保應急狀態下通信暢通。根據處置突發事件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對公用通信網絡進行特殊管理。
 
    6.7治安維護保障
 
    公安部門會同武警沈陽支隊負責組織應急治安保障,擬定治安保障計劃,明確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嚴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為,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突發事件發生地要積極發動、組織群眾和社會力量,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全力維護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社會穩定。
 
    6.8人員防護保障
 
    各級政府要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和有序的轉移或疏散。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裝備,采取切實防護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6.9公共設施保障
 
    (1)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或協調煤、電、油、氣、水供給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監測和處理。
 
    (2)市直有關部門和各區、縣(市)政府要依據城市規劃,逐步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程度,及時征用人防工程、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和場所,用于受災群眾的緊急避險。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部門、單位,在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定期宣傳、公布,儲備必要物資,提供必要醫療條件。
 
    6.10科技保障
 
    (1)各地區、有關部門、單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等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完善全市信息化應急平臺體系。市、區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統一規范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完善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數據庫、綜合應用系統和移動指揮系統等應急平臺,納入全市應急管理平臺體系,實現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接報處理、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等功能。
 
    (3)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市直有關部門、各區縣(市)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信息數據庫,建立各類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控數據庫、統一規范的專業數據庫、信息共享的應急預案庫、應急決策咨詢專家庫、救援和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輔助決策知識庫及危機管理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質量,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可視化定位與分析決策支持,保障應急指揮調度的準確和高效。
 
    6.11法制保障
 
    應急、司法部門要將應急管理法律、法規納入領導、黨員、干部普法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面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應急法律常識宣傳,推動社會各層面人員履行突發事件應對主體責任。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負責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要求,組織律師隊伍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善后處置提供法律咨詢保障。
 
    7管理與監督
 
    7.1預案管理
 
    7.1.1預案編制
 
    (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
 
    (2)編制應急預案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可操作性。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
 
    7.1.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應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本級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地方各級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由相應部門牽頭起草,與應急部門聯合組織專家評審并上報同級政府批準,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級相應部門和本級應急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定,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報本級政府備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7.1.3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面臨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物資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按照本預案審批與銜接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1.4預案演練
 
    (1)應急管理部門協助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單位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指導應急演練,有關部門、單位要有計劃、有重點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2)區、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居委會、村委會、企業、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開展應急演練。對演練執行情況、預案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適用性等內容進行評估。
 
    7.2宣傳和培訓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制定應對突發事件教育規劃,加強民眾防護知識宣傳,組織編寫教育培訓教材和通俗讀本。宣傳、教育、文化旅游廣電、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7.3檢查與監督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市專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應急工作中存在問題進行整改,將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納入應急工作考核。
 
    7.4責任與獎懲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本預案要求,制定相應獎懲制度。
 
    8附則
 
    8.1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各地區、各部門按照本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并按照管用實用的原則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及時修訂本預案。
 
    8.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沈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沈政發〔2015〕47號)同時廢止。


 
地區: 遼寧 沈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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