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1月19日
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休閑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休閑漁業活動安全,促進休閑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休閑漁業是指利用各種形式的漁業資源(漁村、漁業生產資源、漁法漁具、水產品及其制品、漁業自然生物及人文資源等),通過資源優化配置,主動將漁業與休閑娛樂、觀賞旅游、生態建設、文化傳承、科學普及以及餐飲美食等有機結合,向社會提供滿足人們休閑需求的產品和服務,實現一二三次產業融合發展的一種漁業產業形態。
休閑漁業區是指在休閑漁業定義下的特定空間范圍內,圍繞漁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方向,具有鮮明的休閑漁業產業導向及定位的區域。
在本省內休閑漁業的管理、經營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應當符合漁業資源環境保護、綠色發展、漁業產業政策要求,遵循安全第一,確保服務質量,優先保障傳統漁民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休閑漁業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扶持、鼓勵捕撈漁民轉產從事休閑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休閑漁業管理工作,應當根據本管轄區域內漁業資源狀況,組織休閑漁業的規劃、開發、監測,負責休閑漁業區的劃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休閑漁船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促進休閑漁業發展:
(一)將休閑漁業納入本地區現代漁業發展總體規劃;
(二)支持建造符合節能環保和漁業資源保護要求的休閑漁船及休閑漁業設施;
(三)指導、協調漁民成立休閑漁業合作組織;
(四)鼓勵休閑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休閑漁業技術。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在本省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的單位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按規定辦理商事登記;商事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休閑漁業”,并在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休閑漁業經營活動。
個人或其他組織所有的合法休閑漁船、網箱等漁業設施,應掛靠已經登記的休閑漁業經營單位。由休閑漁業經營單位統一組織從事休閑漁業服務。
嚴禁個人和未經登記的其他組織直接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嚴禁掛靠經營的休閑漁船私自搭載、接待游客。
第七條 經營休閑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休閑漁業經營場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紅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相關規定,場所內安全警示、消防、環保等設施齊全且功能完好,游覽、娛樂等設施具備合格證書并定期維護且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
(二)經營單位應具有明確的休閑漁業經營項目和內容,具備與休閑漁業經營項目相匹配的接待能力,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設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明確的職責分工、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
(三)從事水上垂釣或者捕撈類漁事體驗的休閑漁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并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和救濟措施:
1.休閑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核定載運游客人數不超過12人,為休閑漁船安裝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載設備、雷達反射(應答)器、定位設備并配備合格、足量的救生設備;
2.按規定為船舶辦理財產保險和第三者強制險;
3.經營單位應當將經核定的休閑漁船休閑漁業區和具體航線報送屬地海上搜救機構。
第八條 經營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事休閑垂釣的,應配備合格、足量的救生設備,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或公布的區域開展休閑垂釣活動;
(二)從事漁業科普(展示)的,應具備休閑漁業科普(展示)活動的場所和專職講解人員,有明確的科普(展示)主題;
(三)組織休閑漁業節慶活動的,應有完善的活動組織方案和相對固定的舉辦時間和活動場所,體現社會正能量和地域漁業特點,促進漁業和相關產業發展;
(四)從事漁事體驗的,應具備傳統漁具漁法等漁業生產設施,并有效利用漁業生產風貌的基礎設施,具有形式多樣的涉漁工藝品或用具;
(五)從事水族觀賞的,應當遵守野生動物保護和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施符合水族觀賞設施建設和觀賞水族養殖的標準;
(六)從事休閑漁業賽事的,應在符合比賽標準的活動場所舉辦;賽事應規范組織和管理,應有專門的裁判人員和評判標準,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七)在江河湖海等公共水域或其毗連水域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休禁漁等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漁船作業規范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規定,具有完善的水域環境和通航安全保護措施,經營服務活動不得影響航道通航安全。
第九條 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參與休閑漁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開展休閑垂釣、漁事體驗或漁業賽事活動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小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最低可捕標準或者超過許可數量的漁獲物,應當及時放生;應當使用符合相關標準、正規廠家生產,并對漁業水域環境無污染和對水生生物無毒副作用的器具、材料和餌料。
從事休閑漁船經營的,休閑漁船應當遵守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置垃圾貯集器,將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運回岸上處理,不得將廢棄漁具等固體廢棄物直接丟棄于環境水體,不得捕撈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等。
第十條 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休閑漁船的船長承擔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
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管理;成立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部門,安排專職安全管理員,落實管理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建立安全營運檔案,詳細記錄安全知識培訓、航次時間、航線范圍、載員情況、漁獲物捕撈或采集、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理等情況,從事休閑漁船經營的,應當落實休閑漁船經營期間的船位監控;對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游客做出說明或者警示。
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產業素質和安全保障能力;在休閑漁業活動開展前,經營單位應當對參與活動的人員作相應的安全注意事項說明,進行安全須知講解。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參照相同船長、主機總功率漁業船舶最低配員標準配備休閑漁船船員;休閑漁船船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休閑漁船應當遵守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遵守避碰規則,落實值班了望制度,出航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當每小時向所屬經營單位報告一次船位和航行狀況;應當在主管部門規定的休閑漁業碼頭區域內停靠和上下游客;經營服務海域最遠端距離大陸或有居民海島岸線不得超過20海里,且有明確的航行線路。
休閑漁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抗風等級、濃霧、洪水等惡劣天氣離港或拒絕回港;
(二)超越本船舶核準作業區域營運;
(三)超載、超核定航區;
(四)擅自改變停靠點和航行線路;
(五)航行途中擅自上下游客;
(六)擅自改變休閑漁業活動方式;
(七)從事與漁業活動無關的旅游觀光、輪渡業務、商業性客貨運輸活動;
(八)夜間航行活動;
(九)營運期間,游客不穿著救生衣;
(十)提供或容許有礙公共秩序與社會文明的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休閑漁業經營單位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休閑漁業經營單位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信用評級,促進品牌創建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休閑漁業經營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休閑漁業突發事件救助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重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對休閑漁業經營服務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等的督查檢查。
第十五條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休閑漁船,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每艘休閑漁船搭乘的休閑人員限額應當符合休閑漁船檢驗技術法規要求,并在船舶明顯位置進行標示。
第十七條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休閑漁船報告制度,加強休閑漁船進出港和日常監督執法工作。
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管理按照《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休閑漁船在營運期間,駛離休閑漁業區,超過規定經營范圍、規定時間作業、載員人數上限,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1月19日
廣東省休閑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休閑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休閑漁業活動安全,促進休閑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休閑漁業是指利用各種形式的漁業資源(漁村、漁業生產資源、漁法漁具、水產品及其制品、漁業自然生物及人文資源等),通過資源優化配置,主動將漁業與休閑娛樂、觀賞旅游、生態建設、文化傳承、科學普及以及餐飲美食等有機結合,向社會提供滿足人們休閑需求的產品和服務,實現一二三次產業融合發展的一種漁業產業形態。
休閑漁業區是指在休閑漁業定義下的特定空間范圍內,圍繞漁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方向,具有鮮明的休閑漁業產業導向及定位的區域。
在本省內休閑漁業的管理、經營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應當符合漁業資源環境保護、綠色發展、漁業產業政策要求,遵循安全第一,確保服務質量,優先保障傳統漁民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休閑漁業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扶持、鼓勵捕撈漁民轉產從事休閑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休閑漁業管理工作,應當根據本管轄區域內漁業資源狀況,組織休閑漁業的規劃、開發、監測,負責休閑漁業區的劃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休閑漁船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促進休閑漁業發展:
(一)將休閑漁業納入本地區現代漁業發展總體規劃;
(二)支持建造符合節能環保和漁業資源保護要求的休閑漁船及休閑漁業設施;
(三)指導、協調漁民成立休閑漁業合作組織;
(四)鼓勵休閑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休閑漁業技術。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在本省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的單位應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按規定辦理商事登記;商事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休閑漁業”,并在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休閑漁業經營活動。
個人或其他組織所有的合法休閑漁船、網箱等漁業設施,應掛靠已經登記的休閑漁業經營單位。由休閑漁業經營單位統一組織從事休閑漁業服務。
嚴禁個人和未經登記的其他組織直接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嚴禁掛靠經營的休閑漁船私自搭載、接待游客。
第七條 經營休閑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休閑漁業經營場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紅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等相關規定,場所內安全警示、消防、環保等設施齊全且功能完好,游覽、娛樂等設施具備合格證書并定期維護且運行正常、無安全隱患;
(二)經營單位應具有明確的休閑漁業經營項目和內容,具備與休閑漁業經營項目相匹配的接待能力,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設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明確的職責分工、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
(三)從事水上垂釣或者捕撈類漁事體驗的休閑漁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申請取得休閑漁業捕撈許可證,并按以下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和救濟措施:
1.休閑漁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核定載運游客人數不超過12人,為休閑漁船安裝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載設備、雷達反射(應答)器、定位設備并配備合格、足量的救生設備;
2.按規定為船舶辦理財產保險和第三者強制險;
3.經營單位應當將經核定的休閑漁船休閑漁業區和具體航線報送屬地海上搜救機構。
第八條 經營項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從事休閑垂釣的,應配備合格、足量的救生設備,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批準或公布的區域開展休閑垂釣活動;
(二)從事漁業科普(展示)的,應具備休閑漁業科普(展示)活動的場所和專職講解人員,有明確的科普(展示)主題;
(三)組織休閑漁業節慶活動的,應有完善的活動組織方案和相對固定的舉辦時間和活動場所,體現社會正能量和地域漁業特點,促進漁業和相關產業發展;
(四)從事漁事體驗的,應具備傳統漁具漁法等漁業生產設施,并有效利用漁業生產風貌的基礎設施,具有形式多樣的涉漁工藝品或用具;
(五)從事水族觀賞的,應當遵守野生動物保護和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施符合水族觀賞設施建設和觀賞水族養殖的標準;
(六)從事休閑漁業賽事的,應在符合比賽標準的活動場所舉辦;賽事應規范組織和管理,應有專門的裁判人員和評判標準,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七)在江河湖海等公共水域或其毗連水域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休禁漁等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漁船作業規范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規定,具有完善的水域環境和通航安全保護措施,經營服務活動不得影響航道通航安全。
第九條 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服務、參與休閑漁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開展休閑垂釣、漁事體驗或漁業賽事活動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小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最低可捕標準或者超過許可數量的漁獲物,應當及時放生;應當使用符合相關標準、正規廠家生產,并對漁業水域環境無污染和對水生生物無毒副作用的器具、材料和餌料。
從事休閑漁船經營的,休閑漁船應當遵守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置垃圾貯集器,將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污水、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運回岸上處理,不得將廢棄漁具等固體廢棄物直接丟棄于環境水體,不得捕撈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等。
第十條 經營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休閑漁船的船長承擔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
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安全管理;成立負責安全管理的專職部門,安排專職安全管理員,落實管理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建立安全營運檔案,詳細記錄安全知識培訓、航次時間、航線范圍、載員情況、漁獲物捕撈或采集、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理等情況,從事休閑漁船經營的,應當落實休閑漁船經營期間的船位監控;對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應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游客做出說明或者警示。
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產業素質和安全保障能力;在休閑漁業活動開展前,經營單位應當對參與活動的人員作相應的安全注意事項說明,進行安全須知講解。
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參照相同船長、主機總功率漁業船舶最低配員標準配備休閑漁船船員;休閑漁船船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漁業船員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休閑漁船應當遵守漁業船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遵守避碰規則,落實值班了望制度,出航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當每小時向所屬經營單位報告一次船位和航行狀況;應當在主管部門規定的休閑漁業碼頭區域內停靠和上下游客;經營服務海域最遠端距離大陸或有居民海島岸線不得超過20海里,且有明確的航行線路。
休閑漁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抗風等級、濃霧、洪水等惡劣天氣離港或拒絕回港;
(二)超越本船舶核準作業區域營運;
(三)超載、超核定航區;
(四)擅自改變停靠點和航行線路;
(五)航行途中擅自上下游客;
(六)擅自改變休閑漁業活動方式;
(七)從事與漁業活動無關的旅游觀光、輪渡業務、商業性客貨運輸活動;
(八)夜間航行活動;
(九)營運期間,游客不穿著救生衣;
(十)提供或容許有礙公共秩序與社會文明的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可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休閑漁業經營單位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休閑漁業經營單位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信用評級,促進品牌創建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休閑漁業經營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休閑漁業突發事件救助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重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對休閑漁業經營服務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等的督查檢查。
第十五條 制造、更新改造、購置休閑漁船,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每艘休閑漁船搭乘的休閑人員限額應當符合休閑漁船檢驗技術法規要求,并在船舶明顯位置進行標示。
第十七條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休閑漁船報告制度,加強休閑漁船進出港和日常監督執法工作。
休閑漁船安全生產管理按照《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休閑漁船在營運期間,駛離休閑漁業區,超過規定經營范圍、規定時間作業、載員人數上限,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