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食品藥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質監局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工作指引(試行)》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國家、省、江門市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安排,制定本計劃。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落實“四個最嚴”為遵循,以讓人民吃得放心為目標,市局、基層市場監管所根據事權劃分,按照風險分級要求,制定科學的監督檢查工作計劃,運用“雙隨機”工作機制,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檢查對象
開平市轄區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含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以及取得相應資質的農貿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三、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有關表格(修訂版)》《廣東省質監局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工作指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
四、檢查方式及頻次
本計劃的監督檢查方式為日常檢查、抽樣檢查等。檢查中可隨機對可疑產品或原料進行監督抽檢,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原則進行現場檢查。
各食品安全業務股室、各市場監管所按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分類管理以及“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設定抽查比例及檢查頻次。食品小作坊的檢查頻次的設定可參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原則確定檢查的比例和頻次。
五、檢查任務
(一)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計劃
市、鎮(街)食品年度監督檢查原則上應覆蓋所有的獲證食品生產企業與食品小作坊。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制度率100%。市局負責開展全市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檢查企業原則上覆蓋轄區內生產許可發證產品類別,并將往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為突出的生產企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1、市級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市局根據監管工作重點,按照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實施全覆蓋監督檢查。
2、市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檢查計劃。以近年來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相關產品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的食品相關產品品種為重點,日常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原則確定檢查的比例和頻次,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計劃。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對食品小作坊檢查頻次參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原則,結合監管實際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覆蓋所有的獲證食品小作坊。
4、市級食品生產及食品相關產品企業監督抽檢計劃。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發現和處置食品安全問題,落實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原則上對全市在產食品生產及食品相關產品發證類別進行全覆蓋抽檢,同時對酒類、肉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等重點品種加大抽檢力度,并及時將監督抽檢結果公布。通過提高全市在產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抽檢量,加大安全抽檢工作力度,堅持抽檢與日常監管聯動,嚴格落實核查處置與信息公布,有效地促進全市食品生產有序高質量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
(二)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監督檢查計劃
1、市級監督檢查計劃
監督檢查方面:擬定食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野生動物及食品相關產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面指導推動我市分階段推進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各項專項整治行動和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統籌安排全市食品流通環節的“雙隨機”檢查工作,督促食品銷售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基層監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并消除區域性和行業性食品安全隱患,保障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
快檢抽檢方面: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快檢、抽檢、評價性抽檢工作,定期公布食品銷售環節抽檢相關信息。
抽檢任務覆蓋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小食雜店等業態,加大對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薯類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類、水果制品、蔬菜制品、水產制品、糕點、豆制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重點品種的抽檢力度,并嚴格落實核查處置與信息公布制度;在全市開展食用農產品全覆蓋抽檢的基礎上,通過對全市13家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展重點品種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及時篩查發現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公示快檢信息,依法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根據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2021年開展快檢的種類以蔬菜類、水產品類和肉類為主。結合近年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和快檢工作中發現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印發《農貿市場快檢項目清單》《農貿市場快檢重點品種篩查清單》。市市場監管局要以表中列出的重點項目和重點品種為主開展快檢工作,其中重點品種快檢批次所占總批次數比例不少于50%。每個水產品樣品原則上檢測1個項目,最多不超過2個項目。水產品抽檢品種應覆蓋市場內售賣的魚、蝦、貝等重點品種,每周抽檢不少于1天。要通過加強對重點品種和重點項目的快檢,提高不合格發現率,增強快檢工作效果。批發市場快檢批次數量要求:蔬菜批發市場,每月快檢任務量不少于 900批次,蔬菜樣品不少于400個。零售市場快檢批次數量要求:零售市場每月快檢任務量不少于300批次,水產品不少于20批次,蔬菜樣品不少于100個。
2、基層市場監管所監督檢查計劃
監督檢查方面:實施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食品及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負責監管轄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食品及相關產品的日常監督檢查并按求進行公示;根據本地情況分階段推進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和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結合市局指導與轄區實際組織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各項專項整治行動,協助開展本轄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開展的雙隨機工作。
快檢抽檢方面:開展轄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監督快檢、抽檢、評價性抽檢工作,及時對抽檢不合格食品及相關產品的結果進行核查處置。
(三)食品餐飲環節監督檢查計劃
1、食品餐飲監督檢查計劃
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股:擬定餐飲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堅持問題為導向,按照“雙隨機”的方式,單獨或聯合教育、民政等部門對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旅游景區餐飲單位、高速服務區餐飲單位、涼茶店、小餐飲、大中型餐飲單位等餐飲單位開展飛行檢查,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基層監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并消除區域性和行業性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公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基層市場監管所:實施餐飲環節食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野生動物及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負責監管轄區內餐飲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按規定開展監督檢查信息公開相關工作;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監管轄區專項整治(檢查)活動。
2、食品餐飲監督抽檢計劃
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股:制定餐飲環節年度抽檢計劃,對全市各類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按計劃進行監督抽檢。重點抽檢品種包括食用農產品, 粽子、月餅等應節食品,自制飲品、涼茶,腌臘肉制品、熟肉制品,自制糕點、配餐食品、外賣食品,食用油、火鍋底料、生食動物性水產品,一次性包裝餐飲具、復用餐飲具等。重點對學校食堂、企業食堂、大型餐館等餐飲企業進行抽檢,組織和指導全市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抽檢、評價性抽檢工作,定期公布餐飲環節抽檢相關信息。
基層市場監管所:開展轄區內餐飲環節食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野生動物和食品相關產品抽檢工作,及時對抽檢不合格結果進行核查處置。
(四)特殊食品經營監督檢查計劃
1、開展特殊食品經營企業“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按照《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年度抽查計劃表》的要求,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特殊食品經營企業“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抽查對象涵蓋商超、藥店、會議營銷(體驗)店、專賣店以及母嬰(嬰童)用品店等各類特殊食品經營單位。檢查內容嚴格按照《廣東省特殊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表(試行)》,重點檢查經營單位經營項目是否與批準的一致、是否設立特殊食品銷售專柜(專區)、特殊食品是否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是否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是否銷售來源不明或假冒的特殊食品、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落實保健食品標簽標注警示用語規定,規范填寫《行政檢查登記表》、《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行書》等相關檢查資料并依要求制作“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行政檢查案卷,落實抽查企業信息公示工作。
2、指導各所開展我市特殊食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
為進一步增強業務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基層監管人員的執法能力,市局特殊食品監管股室擬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培訓”的模式,在監督檢查的同時對各所一線監管人員開展現場培訓,指導各所認真履行特殊食品監管職責。
3、配合省、市局對我市轄區內被列入重點監管企業、飛行檢查企業、體系檢查企業的監督檢查。
4、基層市場監管所監督檢查計劃
各所要根據轄區內監管工作實際情況,按照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和本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年度抽查計劃,制定轄區特殊食品經營企業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對轄區內特殊食品經營企業組織開展日常監督檢查,要涵蓋各類別的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根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特殊食品銷售企業原則上每年監督檢查(含書面檢查方式)不少于1次。同時要結合本地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際,嚴厲打擊特殊食品經營環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黑惡勢力,查處經營不合格特殊食品違法經營行為。
六、檢查內容
(一)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內容
1、生產主體資格。檢查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實際生產場所、產品范圍等與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一致;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等事項是否發生變化,如有變化是否按規定報告。
2、從業人員管理。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抽查考核;檢查企業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以及上述人員培訓、考核記錄;檢查企業是否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崗位和名單,是否存在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檢查企業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個人衛生防護是否到位。
3、生產環境條件。檢查企業廠區、車間是否衛生整潔,是否有揚塵、積水;廠區、車間是否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企業衛生間的設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潔;企業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設備設施,是否滿足正常使用;企業的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企業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放置與使用是否合規;企業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使用定期檢查并有相應的檢查記錄;企業的生產環境是否符合疫情防護的要求。
4、進貨查驗結果。檢查企業采購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企業采購進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劑)是否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檢查企業各種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劑)倉儲、領用、使用等記錄;檢查企業的防疫物資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有采購野生動物和不明來源的活體動物或動物源性食品原料。
5、生產過程控制。檢查企業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的記錄;檢查企業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是否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的內容一致;檢查企業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檢查企業是否存在超范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及違規使用新食品原料、藥品的行為;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其生產工藝和參數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檢查企業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現場檢查從業人員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是否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可在成品庫抽取2批次產品,按生產日期或批號追溯生產控制記錄及控制的全部檢查或是組織對某一段時期內生產的產品開展物料平衡核算。檢查企業的產品標簽標識標注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具體產品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和GB28050等規定的事項。檢查企業的生產加工控制過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問題。
6、產品檢驗結果。檢查企業是否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企業的檢驗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能力;企業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是否檢查受委托檢驗機構資質,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是否保持一致;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
7、貯存及交付控制。檢查企業原輔料、食品添加劑貯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產品的貯存、運輸、交付是否符合有關要求;銷售臺賬是否真實、完整。
8、不合格產品管理和食品召回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建立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劑)和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處置記錄。檢查企業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是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和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9、產品標準執行情況與委托加工情況。檢查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檢查企業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掌握和執行情況。對接受委托加工的企業,檢查企業與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是否存在超范圍接受委托生產;檢查企業受委托生產產品標簽標識標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內容
1、基本要求。檢查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是否建立安全控制體系;是否有專人負責質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是否按要求開展自查。
2、環境與場所。檢查企業是否滿足廠區環境及總體布局要求;生產車間衛生防護措施設施是否到位;庫房是否能滿足生產需要;檢驗設施、檢驗室和檢驗設備是否滿足出廠檢驗和檢驗環境要求;檢查企業廠區環境是否滿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產過程安全控制。檢查企業用于生產的原輔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輔料安全性驗證材料及使用臺帳;是否對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關記錄;產品包裝標識是否規范;產品貯存與運輸是否符合要求;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記錄信息是否齊全;是否有效建立產品銷售、不合格品處理、消費者投訴處理等產品追溯與召回管理記錄;檢查企業生產過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與文件記錄。企業是否能現場提供較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潔衛生、設備維護管理、人員培訓、原輔材料管理、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到位,記錄是否規范、全面。
(三)食品小作坊監督檢查內容
1、生產主體資格。檢查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負責人、食品種類等信息是否與《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一致;登記證是否在有效期內;食品種類、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等是否發生變化,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2、生產加工場所。檢查食品小作坊生產場所附近是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生產加工場所相對獨立,與生活區、辦公區有效隔離,不存在交叉污染;生產加工場所整潔、衛生、通風、無積水,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要求;工藝流程與布局合理,有相應的功能間,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設施與設備。檢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是否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加工的設備和器具是否清潔、衛生、安全;具有防鼠、蠅、蟲等設施,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是否具備必要的冷藏、冷凍、加熱、消毒殺菌設施;是否有洗手設施,并配備專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過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是否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是否有采購野生動物和不明來源的活體動物或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輔料、半成品與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產用水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是否對人體安全、無害,其使用與存放符合相關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是否有使用藥品、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食品。
5、人員管理。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是否持有效健康證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是否保持個人衛生。生產加工場所是否發現與食品生產無關人員或用品。
6、質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購、生產、銷售等相關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輔料進貨臺帳、食品添加劑使用臺帳、生產統計臺帳、產品銷售臺帳、食品召回和銷毀臺帳,記錄是否真實、完整。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7、包裝與標識。包裝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潔、無毒、無害且符合衛生要求。生產的食品是否有包裝、標簽;食品的標簽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8、貯存與運輸。原輔料、成品、半成品的貯存及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劑是否專門貯存,標示明顯;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無交叉污染。食品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9、其他。檢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網上銷售,分裝、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為。
(四)食品銷售單位監督檢查內容
1、經營主體資格。檢查經營單位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并擺放或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是否與實際經營相符。
2、經營條件。檢查經營單位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3、經營范圍。檢查經營單位經營的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感官性狀是否正常;食品是否按品種分區分類、離墻離地擺放,并與非食品分開銷售;是否按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是否對經營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配備相關設備并貯存;經營的大米檢測報告是否含有重金屬檢驗項目;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食品經營單位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并留存復印件及發貨票證;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4、標簽與廣告。檢查經營單位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是否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顯著標注,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經營轉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經營場所是否設置或擺放的食品廣告,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是否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
5、內部管理。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有相關記錄;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考核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上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經營者發現其所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記錄,并按規定上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6、貯存和運輸。檢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檢查食品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五)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監督檢查內容
1、經營條件。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2、經營規范。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是否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溫度、濕度及環境等特殊要求;是否建立并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否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是否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門店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批發銷售企業是否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貯存食用農產品,是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是否按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貯存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是否銷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是否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是否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內部管理。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是否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發現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由于銷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是否實施召回;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是否按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4、標簽標識。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是否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是否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是否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是否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是否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是否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所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銷售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是否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是否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六)食品餐飲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內容
1、許可管理情況。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且在有效期內,不得超范圍經營。
2、信息公示情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等級、承諾書、食品安全管理員、健康證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大宗食品原料來源等信息。按照“明廚亮灶”建設規范指引要求,公示加工操作關鍵過程。
3、制度管理情況。建立并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4、人員管理情況。主要負責人知曉食品安全責任,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員在崗并按規定履行職責,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5、環境衛生情況。經營場所保持清潔、衛生,地面、墻壁、天花板和門窗等潔凈,排水溝渠暢通,垃圾和廢棄物及時清理,無昆蟲、鼠害。
6、原料控制情況。餐飲服務企業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添加劑專人負責保管、領用、登記,專柜保存,并有相關記錄。
7、加工制作過程情況。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相互分開。
8、設施設備及維護情況。食品加工、貯存、陳列及“三防”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并保持清潔。
9、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10、網絡訂餐情況。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等信息。
11、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按要求處理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食品經營者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七)特殊食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內容
1、經營資質。檢查經營單位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實際經營的品種與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是否一致;是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之外的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2、經營條件。檢查經營單位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是否設立特殊食品銷售專柜(專區),是否在專柜(專區)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是否按經營特殊食品類別分別注明“****銷售專區(專柜)”字樣(綠底白字);是否在保健食品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3、經營的特殊食品的合法性。檢查經營單位經營的特殊食品是否經過注冊或備案;經營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真實,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經營的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是否清晰、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顯著標注,是否容易辨識;經營的進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是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經營的保健食品標簽是否設置警示用語區及標注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所占面積是否小于最小銷售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20%,是否使用黑體字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但不限于索票索證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訓制度、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特殊食品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全面負責本企業的特殊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是否督促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檢查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配備具備相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協助企業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按要求參加補考或者補考后仍不合格的,繼續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特殊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禁止從業情形的人員。
5、經營過程控制情況。檢查企業特殊食品是否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銷售;銷售的特殊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經營對溫度、濕度有特別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是否按規定的條件存放;采購特殊食品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批準證明文件以及同批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產品檢驗報告等證明文件,是否留存加蓋供貨者公章的上述證明文件復印件,是否索取有效的進貨憑證;進口產品是否提供同批次產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是否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從事特殊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是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是否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是否按規定及時處理超過有效期產品、不合格產品和其它不安全產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按規定及時上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妥善處置,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經營場所設置或擺放的廣告(包括宣傳資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含有虛假內容;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內容是否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是否取得廣告批準文件;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廣告內容是否含有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等內容。
6、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公示。是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是否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我市實際,嚴格按照本計劃實施監督檢查,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監督檢查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問題整改。各業務股室、各市場監管所應按照監督檢查的情況,督促企業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逐一進行核查,確保企業整改到位;對檢查中發現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依法查處。
(三)加強案件移送力度。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以問題為導向,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需要立案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執法機構處理,并及時跟蹤處理情況,形成閉環管理。
(四)加強信息管理。各業務股室、各市場監管所應及時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及時匯總監督檢查信息,分析監督檢查結果,查找突出問題,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增強下一步監管針對性,提升監管效能。
附件下載:
開市監協調〔2021〕3號關于印發2021年開平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計劃的通知.doc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落實“四個最嚴”為遵循,以讓人民吃得放心為目標,市局、基層市場監管所根據事權劃分,按照風險分級要求,制定科學的監督檢查工作計劃,運用“雙隨機”工作機制,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檢查對象
開平市轄區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品(含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以及取得相應資質的農貿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三、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有關表格(修訂版)》《廣東省質監局工業產品(含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工作指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
四、檢查方式及頻次
本計劃的監督檢查方式為日常檢查、抽樣檢查等。檢查中可隨機對可疑產品或原料進行監督抽檢,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原則進行現場檢查。
各食品安全業務股室、各市場監管所按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分類管理以及“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設定抽查比例及檢查頻次。食品小作坊的檢查頻次的設定可參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原則確定檢查的比例和頻次。
五、檢查任務
(一)食品生產環節監督檢查計劃
市、鎮(街)食品年度監督檢查原則上應覆蓋所有的獲證食品生產企業與食品小作坊。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制度率100%。市局負責開展全市轄區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檢查企業原則上覆蓋轄區內生產許可發證產品類別,并將往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為突出的生產企業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1、市級食品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市局根據監管工作重點,按照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的要求,實施全覆蓋監督檢查。
2、市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檢查計劃。以近年來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相關產品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較多的食品相關產品品種為重點,日常監督檢查按照“雙隨機”原則確定檢查的比例和頻次,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3、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計劃。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對食品小作坊檢查頻次參照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原則,結合監管實際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覆蓋所有的獲證食品小作坊。
4、市級食品生產及食品相關產品企業監督抽檢計劃。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堅持問題導向,及時發現和處置食品安全問題,落實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原則上對全市在產食品生產及食品相關產品發證類別進行全覆蓋抽檢,同時對酒類、肉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等重點品種加大抽檢力度,并及時將監督抽檢結果公布。通過提高全市在產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抽檢量,加大安全抽檢工作力度,堅持抽檢與日常監管聯動,嚴格落實核查處置與信息公布,有效地促進全市食品生產有序高質量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食品消費安全。
(二)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監督檢查計劃
1、市級監督檢查計劃
監督檢查方面:擬定食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野生動物及食品相關產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面指導推動我市分階段推進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各項專項整治行動和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統籌安排全市食品流通環節的“雙隨機”檢查工作,督促食品銷售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基層監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并消除區域性和行業性食品安全隱患,保障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
快檢抽檢方面: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快檢、抽檢、評價性抽檢工作,定期公布食品銷售環節抽檢相關信息。
抽檢任務覆蓋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小食雜店等業態,加大對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薯類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類、水果制品、蔬菜制品、水產制品、糕點、豆制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重點品種的抽檢力度,并嚴格落實核查處置與信息公布制度;在全市開展食用農產品全覆蓋抽檢的基礎上,通過對全市13家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展重點品種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及時篩查發現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公示快檢信息,依法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根據我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2021年開展快檢的種類以蔬菜類、水產品類和肉類為主。結合近年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和快檢工作中發現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省市場監管局制定印發《農貿市場快檢項目清單》《農貿市場快檢重點品種篩查清單》。市市場監管局要以表中列出的重點項目和重點品種為主開展快檢工作,其中重點品種快檢批次所占總批次數比例不少于50%。每個水產品樣品原則上檢測1個項目,最多不超過2個項目。水產品抽檢品種應覆蓋市場內售賣的魚、蝦、貝等重點品種,每周抽檢不少于1天。要通過加強對重點品種和重點項目的快檢,提高不合格發現率,增強快檢工作效果。批發市場快檢批次數量要求:蔬菜批發市場,每月快檢任務量不少于 900批次,蔬菜樣品不少于400個。零售市場快檢批次數量要求:零售市場每月快檢任務量不少于300批次,水產品不少于20批次,蔬菜樣品不少于100個。
2、基層市場監管所監督檢查計劃
監督檢查方面:實施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食品及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負責監管轄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食品及相關產品的日常監督檢查并按求進行公示;根據本地情況分階段推進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和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結合市局指導與轄區實際組織開展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各項專項整治行動,協助開展本轄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開展的雙隨機工作。
快檢抽檢方面:開展轄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監督快檢、抽檢、評價性抽檢工作,及時對抽檢不合格食品及相關產品的結果進行核查處置。
(三)食品餐飲環節監督檢查計劃
1、食品餐飲監督檢查計劃
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股:擬定餐飲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并組織實施;堅持問題為導向,按照“雙隨機”的方式,單獨或聯合教育、民政等部門對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旅游景區餐飲單位、高速服務區餐飲單位、涼茶店、小餐飲、大中型餐飲單位等餐飲單位開展飛行檢查,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以及基層監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并消除區域性和行業性食品安全隱患,保障公眾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基層市場監管所:實施餐飲環節食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野生動物及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負責監管轄區內餐飲食品安全日常監督檢查,按規定開展監督檢查信息公開相關工作;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監管轄區專項整治(檢查)活動。
2、食品餐飲監督抽檢計劃
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股:制定餐飲環節年度抽檢計劃,對全市各類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按計劃進行監督抽檢。重點抽檢品種包括食用農產品, 粽子、月餅等應節食品,自制飲品、涼茶,腌臘肉制品、熟肉制品,自制糕點、配餐食品、外賣食品,食用油、火鍋底料、生食動物性水產品,一次性包裝餐飲具、復用餐飲具等。重點對學校食堂、企業食堂、大型餐館等餐飲企業進行抽檢,組織和指導全市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抽檢、評價性抽檢工作,定期公布餐飲環節抽檢相關信息。
基層市場監管所:開展轄區內餐飲環節食品、食用農產品、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野生動物和食品相關產品抽檢工作,及時對抽檢不合格結果進行核查處置。
(四)特殊食品經營監督檢查計劃
1、開展特殊食品經營企業“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按照《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開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1年“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年度抽查計劃表》的要求,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特殊食品經營企業“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抽查對象涵蓋商超、藥店、會議營銷(體驗)店、專賣店以及母嬰(嬰童)用品店等各類特殊食品經營單位。檢查內容嚴格按照《廣東省特殊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表(試行)》,重點檢查經營單位經營項目是否與批準的一致、是否設立特殊食品銷售專柜(專區)、特殊食品是否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是否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是否銷售來源不明或假冒的特殊食品、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符合規定、是否落實保健食品標簽標注警示用語規定,規范填寫《行政檢查登記表》、《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行書》等相關檢查資料并依要求制作“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行政檢查案卷,落實抽查企業信息公示工作。
2、指導各所開展我市特殊食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
為進一步增強業務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升基層監管人員的執法能力,市局特殊食品監管股室擬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培訓”的模式,在監督檢查的同時對各所一線監管人員開展現場培訓,指導各所認真履行特殊食品監管職責。
3、配合省、市局對我市轄區內被列入重點監管企業、飛行檢查企業、體系檢查企業的監督檢查。
4、基層市場監管所監督檢查計劃
各所要根據轄區內監管工作實際情況,按照風險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和本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年度抽查計劃,制定轄區特殊食品經營企業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對轄區內特殊食品經營企業組織開展日常監督檢查,要涵蓋各類別的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根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特殊食品銷售企業原則上每年監督檢查(含書面檢查方式)不少于1次。同時要結合本地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際,嚴厲打擊特殊食品經營環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黑惡勢力,查處經營不合格特殊食品違法經營行為。
六、檢查內容
(一)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內容
1、生產主體資格。檢查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在有效期內;企業名稱、實際生產場所、產品范圍等與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一致;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等事項是否發生變化,如有變化是否按規定報告。
2、從業人員管理。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抽查考核;檢查企業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以及上述人員培訓、考核記錄;檢查企業是否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崗位和名單,是否存在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檢查企業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個人衛生防護是否到位。
3、生產環境條件。檢查企業廠區、車間是否衛生整潔,是否有揚塵、積水;廠區、車間是否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企業衛生間的設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潔;企業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設備設施,是否滿足正常使用;企業的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企業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放置與使用是否合規;企業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使用定期檢查并有相應的檢查記錄;企業的生產環境是否符合疫情防護的要求。
4、進貨查驗結果。檢查企業采購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等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企業采購進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劑)是否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檢查企業各種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劑)倉儲、領用、使用等記錄;檢查企業的防疫物資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有采購野生動物和不明來源的活體動物或動物源性食品原料。
5、生產過程控制。檢查企業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的記錄;檢查企業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是否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的內容一致;檢查企業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檢查企業是否存在超范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及違規使用新食品原料、藥品的行為;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其生產工藝和參數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檢查企業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現場檢查從業人員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是否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可在成品庫抽取2批次產品,按生產日期或批號追溯生產控制記錄及控制的全部檢查或是組織對某一段時期內生產的產品開展物料平衡核算。檢查企業的產品標簽標識標注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具體產品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和GB28050等規定的事項。檢查企業的生產加工控制過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問題。
6、產品檢驗結果。檢查企業是否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企業的檢驗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能力;企業委托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是否檢查受委托檢驗機構資質,并簽訂委托檢驗合同;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是否保持一致;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
7、貯存及交付控制。檢查企業原輔料、食品添加劑貯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產品的貯存、運輸、交付是否符合有關要求;銷售臺賬是否真實、完整。
8、不合格產品管理和食品召回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情況。檢查企業是否建立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劑)和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處置記錄。檢查企業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是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和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9、產品標準執行情況與委托加工情況。檢查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檢查企業相關食品安全標準掌握和執行情況。對接受委托加工的企業,檢查企業與委托方簽訂的委托加工協議,是否存在超范圍接受委托生產;檢查企業受委托生產產品標簽標識標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內容
1、基本要求。檢查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是否建立安全控制體系;是否有專人負責質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出廠檢驗;是否按要求開展自查。
2、環境與場所。檢查企業是否滿足廠區環境及總體布局要求;生產車間衛生防護措施設施是否到位;庫房是否能滿足生產需要;檢驗設施、檢驗室和檢驗設備是否滿足出廠檢驗和檢驗環境要求;檢查企業廠區環境是否滿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產過程安全控制。檢查企業用于生產的原輔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輔料安全性驗證材料及使用臺帳;是否對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關記錄;產品包裝標識是否規范;產品貯存與運輸是否符合要求;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記錄信息是否齊全;是否有效建立產品銷售、不合格品處理、消費者投訴處理等產品追溯與召回管理記錄;檢查企業生產過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與文件記錄。企業是否能現場提供較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潔衛生、設備維護管理、人員培訓、原輔材料管理、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到位,記錄是否規范、全面。
(三)食品小作坊監督檢查內容
1、生產主體資格。檢查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負責人、食品種類等信息是否與《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一致;登記證是否在有效期內;食品種類、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等是否發生變化,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2、生產加工場所。檢查食品小作坊生產場所附近是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生產加工場所相對獨立,與生活區、辦公區有效隔離,不存在交叉污染;生產加工場所整潔、衛生、通風、無積水,滿足操作和安全生產要求;工藝流程與布局合理,有相應的功能間,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設施與設備。檢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是否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加工的設備和器具是否清潔、衛生、安全;具有防鼠、蠅、蟲等設施,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是否具備必要的冷藏、冷凍、加熱、消毒殺菌設施;是否有洗手設施,并配備專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過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是否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是否有采購野生動物和不明來源的活體動物或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輔料、半成品與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產用水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是否對人體安全、無害,其使用與存放符合相關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是否有使用藥品、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食品。
5、人員管理。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是否持有效健康證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是否保持個人衛生。生產加工場所是否發現與食品生產無關人員或用品。
6、質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購、生產、銷售等相關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輔料進貨臺帳、食品添加劑使用臺帳、生產統計臺帳、產品銷售臺帳、食品召回和銷毀臺帳,記錄是否真實、完整。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7、包裝與標識。包裝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潔、無毒、無害且符合衛生要求。生產的食品是否有包裝、標簽;食品的標簽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8、貯存與運輸。原輔料、成品、半成品的貯存及貯存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劑是否專門貯存,標示明顯;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無交叉污染。食品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9、其他。檢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網上銷售,分裝、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為。
(四)食品銷售單位監督檢查內容
1、經營主體資格。檢查經營單位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并擺放或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是否與實際經營相符。
2、經營條件。檢查經營單位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3、經營范圍。檢查經營單位經營的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感官性狀是否正常;食品是否按品種分區分類、離墻離地擺放,并與非食品分開銷售;是否按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貯存和銷售食品。是否對經營過程有溫度、濕度要求的,配備相關設備并貯存;經營的大米檢測報告是否含有重金屬檢驗項目;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食品經營單位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并留存復印件及發貨票證;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4、標簽與廣告。檢查經營單位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是否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顯著標注,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經營轉基因食品,是否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經營場所是否設置或擺放的食品廣告,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非保健食品是否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
5、內部管理。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有相關記錄;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考核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是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上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經營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經營者發現其所經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記錄,并按規定上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6、貯存和運輸。檢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安全、無害,保持清潔,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檢查食品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五)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監督檢查內容
1、經營條件。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2、經營規范。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是否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溫度、濕度及環境等特殊要求;是否建立并落實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否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是否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門店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食用農產品批發銷售企業是否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貯存食用農產品,是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是否按規定保存采購、銷售、貯存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6個月;是否銷售《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是否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是否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是否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內部管理。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是否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發現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由于銷售者自身原因造成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是否實施召回;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是否按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4、標簽標識。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是否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是否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是否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是否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是否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是否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所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是否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銷售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是否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是否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六)食品餐飲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內容
1、許可管理情況。食品經營許可證合法且在有效期內,不得超范圍經營。
2、信息公示情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等級、承諾書、食品安全管理員、健康證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大宗食品原料來源等信息。按照“明廚亮灶”建設規范指引要求,公示加工操作關鍵過程。
3、制度管理情況。建立并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4、人員管理情況。主要負責人知曉食品安全責任,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員在崗并按規定履行職責,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5、環境衛生情況。經營場所保持清潔、衛生,地面、墻壁、天花板和門窗等潔凈,排水溝渠暢通,垃圾和廢棄物及時清理,無昆蟲、鼠害。
6、原料控制情況。餐飲服務企業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食品添加劑專人負責保管、領用、登記,專柜保存,并有相關記錄。
7、加工制作過程情況。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在盛放、貯存時相互分開。
8、設施設備及維護情況。食品加工、貯存、陳列及“三防”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并保持清潔。
9、餐飲具清洗消毒情況。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10、網絡訂餐情況。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等信息。
11、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按要求處理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食品經營者張貼并保持上次監督檢查結果記錄。
(七)特殊食品經營企業監督檢查內容
1、經營資質。檢查經營單位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實際經營的品種與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是否一致;是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醫療機構和藥品零售企業之外的特殊食品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2、經營條件。檢查經營單位是否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經營場所環境是否整潔,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是否設立特殊食品銷售專柜(專區),是否在專柜(專區)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是否按經營特殊食品類別分別注明“****銷售專區(專柜)”字樣(綠底白字);是否在保健食品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3、經營的特殊食品的合法性。檢查經營單位經營的特殊食品是否經過注冊或備案;經營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真實,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經營的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是否清晰、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顯著標注,是否容易辨識;經營的進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是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經營的保健食品標簽是否設置警示用語區及標注警示用語:警示用語區所占面積是否小于最小銷售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20%,是否使用黑體字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員。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包括但不限于索票索證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訓制度、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特殊食品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全面負責本企業的特殊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是否督促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檢查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配備具備相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協助企業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存在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按要求參加補考或者補考后仍不合格的,繼續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特殊食品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禁止從業情形的人員。
5、經營過程控制情況。檢查企業特殊食品是否與普通食品、藥品混放銷售;銷售的特殊食品是否在保質期內;經營對溫度、濕度有特別控制要求的特殊食品,是否按規定的條件存放;采購特殊食品是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批準證明文件以及同批次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產品檢驗報告等證明文件,是否留存加蓋供貨者公章的上述證明文件復印件,是否索取有效的進貨憑證;進口產品是否提供同批次產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是否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從事特殊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是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是否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求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是否嚴格執行不安全食品處置制度,是否按規定及時處理超過有效期產品、不合格產品和其它不安全產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按規定及時上報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妥善處置,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經營場所設置或擺放的廣告(包括宣傳資料)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含有虛假內容;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廣告內容是否經市場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是否取得廣告批準文件;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廣告內容是否含有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等內容。
6、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公示。是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是否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我市實際,嚴格按照本計劃實施監督檢查,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監督檢查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問題整改。各業務股室、各市場監管所應按照監督檢查的情況,督促企業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逐一進行核查,確保企業整改到位;對檢查中發現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責令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依法查處。
(三)加強案件移送力度。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以問題為導向,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需要立案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執法機構處理,并及時跟蹤處理情況,形成閉環管理。
(四)加強信息管理。各業務股室、各市場監管所應及時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及時匯總監督檢查信息,分析監督檢查結果,查找突出問題,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增強下一步監管針對性,提升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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