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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監管應急〔2009〕208號)

   2019-06-21 733
核心提示: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浙委〔2009〕88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浙委〔2009〕88號)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進一步加大對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現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請貫徹落實,并督促轄區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做好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系統,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動態監管,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并定期進行專項檢查。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責令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及時進行整改。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三)對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實行分級掛牌督辦制度。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重大危險源的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由省級掛牌督辦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年底前,上報下一年度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名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核確認并公布。
 
  由市、縣級掛牌督辦的,分別按照當地的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并公布。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加強現場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畢后,縣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在10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各相關生產經營單位要切實擔負起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國家規定和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登記建檔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單位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
 
  2.重大危險源種類及基本特征;
 
  3.重大危險源周邊情況及相關圖紙和圖片;
 
  4.檢測及監控措施;
 
  5.事故應急預案;
 
  6.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7.其他重大危險源相關情況等。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章制度,落實管理機構和人員,明確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日常監控與安全管理職責,制定相關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演練。
 
  (三)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應急措施。對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及有關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并做好檢測、檢驗記錄。
 
  (四)定期開展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及事故隱患排查。對發現的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落實整改。
 
  對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組織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隱患整改結束后,應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確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正常生產報告。
 
  各地在落實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省局應急處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安全生產 重大危險源 隱患 排查治理 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發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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